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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暨第十届内地中青年刑法学者高级论坛”在我院成功举行

发布时间:2015-11-02 发布人:

2015102425日,“海峡两岸暨第十届内地中青年刑法学者高级论坛”在东南大学法学院隆重举行。本次论坛由海峡两岸各高校共同主办、东南大学法学院承办,围绕着“财产犯研究”这一主题而展开。在为期两天的日程里,论坛分为“财产犯的保护法益”、“财产犯的‘占有(持有)’概念”、“财产犯的‘不法所有意图’”以及“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诈骗罪”四个单元分别进行。

论坛开幕式于24日上午8:30举行,由东南大学法学院刘艳红教授主持。刘艳红教授对本次讨论的主题进行了介绍,并对参与论坛的两岸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与衷心的感谢。北京大学法学院长陈兴良教授代表大陆一方对与会的学者表示欢迎,陈兴良教授认为两岸刑法学论坛是促进两岸刑法学学术交流与提升学术水平的重要途径。随后,高雄大学法学院陈子平教授代表台湾学者发言,他认为“海峡两岸暨内地中青年刑法学者高级论坛”是高水平的学术交锋,也企盼此次论坛中与会的学者能够带着真问题开展真正的学术教学,陈教授也表示将会积极推动海峡两岸学术交流。开幕式结束之后,与会学者将开展分单元的学术报告。

  

第一单元主题是关于“财产犯的保护法益”,开始于24日上午9:00,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主持。台湾大学法学院谢煜伟助理教授与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副教授分别就财产犯的保护法益作了发言。谢教授的发言题目是“从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结果类型重新检视财产法益概念”,从构成要件结果类型的角度对德日关于财产犯的理论进行了解读,分析了当前关于财产犯罪保护法益诸学说之不足,并提出了从人的财产角度审视财产犯的法益,引起了与会学者的积极回应。江教授的发言题目为“财产犯的保护法益”,从当前关于财产犯争议的经济财产说、法律财产说以及法律——经济财产说的争论出发,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难题为切入点进行论证和分析,最终得出了偏向于法律——经济的财产概念的观点。随后,由武汉大学法学院陈家林教授与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陈志辉副教授对上述两位教授的观点进行了点评。随后,论坛进入了自由讨论环节,与会的专家学者向报告人提出了许多建设性问题,两位报告人也积极的予以回应。在休息了十分钟之后,11:10进入了本单元的第二部分。首先,扬州大学法学院马荣春教授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王彦强副教授分别作了题为“财产犯保护法益新探”与“财产罪法益的解释机理:刑民关系解释论的归结”,马教授的观点朴素而富有真知灼见,王教授的视角新颖独特,极大的调动了与会人员的积极性。随后,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王政勋教授与南开大学法学院刘士心教授分别对两位教授的报告进行了精彩的点评。最后,进入到自由讨论环节,与会专家学者对“财产犯的保护法益”进行了充分的学术交锋,在经过陈兴良教授的总结,第一单元也宣告结束。

  

    第二单元主题是“财产犯的‘占有(持有)’概念”,由高雄大学法学院陈子平教授主持。首先,由来自台湾大学法学院的周漾沂副教授与东南大学法学院梁云宝讲师围绕着本主题作报告。周教授的报告题目是“刑法上的持有概念”,从法律的规范目的角度引出刑法上的持有概念与民法上的持有概念之不同,指出刑法上的持有概念应当注重事实面,并围绕着这一观点展开详细的说明和论证。梁老师则从占有概念的起源以及规范占有概念的拟制性以及不足的角度说明刑法上的占有概念应当以事实性占有为主,指出在特定情况下规范性确实能够修正事实性占有概念的不足,提出刑法上的占有概念应当以事实性占有为基础、以规范性占有为补充。随后,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与成功大学法学院古承宗副教授分别对两位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精彩的点评,与会人员与两位报告人也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十分钟休息时间过后,在24日下午1610本单元进入了第二部分,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马寅翔助理研究员与江苏大学文法学院王刚讲师分别作题为“占有概念的规范本质及其展开”与“论不作为的诈骗罪”的报告。报告内容精彩独特,引起了与会专家学者的共鸣。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董玉庭教授、苏州大学法学院彭文华教授分别对两位报告人报告的内容作了精彩的点评,并在与会人员与报告人激烈的交锋中本单元也逐渐进入了尾声。

  

    第三单元主题是关于“财产犯的‘不法所有意图’”,开始于25日上午900,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林维教授主持。中正大学法学院黄士轩助理教授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璇副教授分别就财产犯的“不法所有意图”作了专题发言。黄教授的发言题目是“一时使用他人之物与不法所有意图”,黄教授以一时使用他人之物的情形为对象,从台湾刑法学说与司法实务的现实状况出发,细致地分析了该问题的不法所有意图的判定,在梳理学说及司法实务裁判动向的基础上提出了自身见解,引起了在场学者的积极回应。陈教授的发言题目是“财产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素之批判分析”,首先提出利用意思不是区分取得罪与毁弃罪的合理标准,其次表示划定取得犯罪与不可罚的使用行为之间的界限不是排除意思,而是推定的被害承诺原理。再次指出没有必要用试图用排除意思区分取得罪与挪用罪,因为其处于法条竞合关系之中。进而表明观点——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非取得型财产犯罪的独立构成要件要素。随后,由东南大学法学院李川副教授代替东南大学法学院周少华教授发表其对两位报告人的评议意见,南京大学法学院徐凌波助理研究员同时对上述两位教授的观点进行了点评。之后进入自由讨论环节,与会的专家学者向报告人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与之交流,两位报告人也予以了积极地回应。休息十分钟后,于1110进入了本单元的第二部分,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姜涛教授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张开骏教授分别作了题为“租赁汽车质押借款型诈骗案件的‘非法占有目的’问题”与“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主题发言。姜教授指出租赁汽车质押借款案件中,租车行为和质押借款行为均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所有权,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构成财产型犯罪。张教授在发言中提出非法占有目的之内涵是利用意思,排除意思没有必要。凡是具有享用财物可能产生的某种效用、利益的意思,或者说凡是以单纯损坏、隐匿意思以外的意思而取得他人财物的,都可以评价为利用意思。随后,由苏州大学法学院钱叶六教授与云南大学法学院高巍教授两位点评人分别针对两位主题报告人的内容进行了精彩发言。之后进入自由讨论环节,与会专家学者对“财产犯的‘不法所有意图’”这一议题展开了热烈的交流,最后在林维教授的总结后,第三单元就此宣告结束。

  

第四单元的主题是“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诈骗罪”,于下午1400开始,由南京大学法学院孙国祥教授主持。第一部分的主题报告人分别由成功大学法学院王效文副教授与清华大学法学院王钢助理教授担任,两位教授围绕该主题作了题为“不法利益与刑法中的财产概念”与“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诈骗罪”的精彩发言。王教授分别针对学说中的法律的财产概念、经济的财产概念、法律与经济的财产概念、人的财产概念、功能的财产概念以及整合的财产概念进行分析,再以所谓的不法利益为例,分别对“不法取得之占有”、“为违反善良风俗或强行规定之目的而过分之财产利益”、以及“违反善良风俗或强行规定而为之劳务给付”是否属于刑法中所保护的财产进行分析。随后,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军教授与台湾大学法学院林钰雄教授分别对两位报告人作了深刻且幽默的点评。之后进入自由讨论阶段,与会学者们进一步围绕主题进行学术碰撞,气氛相当活跃。十分钟短暂的休息之后,下午1610进入本单元的第二阶段,由苏州大学法学院李晓明教授与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刘军强副检察长做主题报告,两位专家学者的报告题目为“对不断出现‘许霆案’的反思:急需修订侵占罪”与“被害人怀疑对诈骗认定影响研究”,两位教授结合司法实务提出了自己的真知灼见,观点质朴且具有深意。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蔡道通教授与南京大学法学院杨辉忠教授分别就两位报告人的发言做了精彩的点评。随后进入自由讨论阶段,与会人员与报告人做了深入而愉快的交流。在主持人孙国祥教授对本单元主题与各位专家学者的发言进行总结之后,本单元就此结束。

  

会议结束后,刘艳红教授主持了闭幕式,高雄大学法学院陈子平教授以及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分别致会议总结词。陈子平教授表示,本次论坛主题报告人主要是中青年学者,对两岸能有如此多的年轻且富有学术水平的学者感到非常的欣慰,同时也对此次论坛中见证了两岸真正的学术交流感到高兴。梁根林教授对本次论坛的情况、所取得的收获等进行了总结,对东南大学法学院能够承办如此高水平、高效率、高强度的学术论坛给予了高度肯定和诚挚祝贺。  

参与本次论坛的有台湾政治大学、高雄大学、东吴大学等台湾高校,以及大陆方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院校的六十多位学者。

本次论坛的成功举办,进一步提升了两岸刑法学术交流的密切度,对于两岸学术界深化财产犯问题的研究就有十分重要的推动意义。特别是,对于东南大学法学院而言,此次论坛的举办进一步推动了其学术进步与学术建设,对于促进东南大学法学院与两岸高等院校未来开展高水平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深远的意义。

2015级刑法博士研究生夏伟、凌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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