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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江苏省高等教育教改研究课题立项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0-23 发布人:

 

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江苏省高等教育教改研究课题立项建设工作的通知
转自:转载   时间:2007年4月17日10:9

江苏省教育厅文件
 苏教高〔2007〕7号

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江苏省高等教育
教改研究课题立项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质量内涵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研究性教学与学习,着力提高大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为高水平高质量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加快建设教育强省夯实基础,经研究,今年继续开展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立项建设工作(下称“教改立项课题”),同时开展2005年立项建设省级高等教育教改课题鉴定结题工作(下称“教改项目结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高等学校高度重视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工作,认真组织校级教改研究课题立项工作,加强省级教改课题的管理与指导,保证匹配经费落实到位。通过开展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立项建设工作,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增强教师教学工作底蕴,及时将教学研究成果应用到创新人才培养实践中,努力形成一批江苏高等教育质量的新亮点,培育一批国家级和省级优秀教学成果,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推进教育创新,提升江苏高等教育的整体水平。
  二、2007年教改立项课题申报要求。2007年教改课题立项建设工作依据《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立项建设工作办法》(见附件1),在高等学校校级教改立项课题中择优建设。今年共立项建设省级教改课题300项,其中省重中之重课题10项、省重点课题50项、省一般课题240项。在我厅当年公布的“教改课题立项指南”范围内,选择申报课题项目。已经列入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立项课题不再重复申报。
  本批教改立项课题实行限额申报,“211”重点建设高校及综合性大学每校申报数不超过6项,其它本科院校每校不超过4项,高职高专院校每校不超过3项,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每校不超过1项。今年申报范围拓展到相关高等教育研究会,其中省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研究会推荐数不超过4项,省高等学校实验室研究会与省成人高等教育研究会不超过3项,省高等学校教育技术研究会与省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不超过2项。
  学校或研究会推荐时,需注明推荐类别,即推荐申报重点课题还是一般课题,其中重点课题推荐数不超过总推荐数的20%。学校应组织专家择优遴选,公示推荐;研究会推荐的教改立项课题应紧扣相关研究会工作特点,整合多所高校研究力量参与,并经研究会常务理事会论证后推荐。
  我厅将按照课题类别给予立项建设的教改课题经费资助,学校至少1∶1给予经费配套。每轮教改课题立项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省重中之重课题和省重点课题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2005年教改项目结题要求。今年将对我厅2005年公布立项的297个研究项目进行鉴定结题,其中省重中之重项目10个,省重点项目51个,省立项项目236个。鉴定结题工作依据《江苏省高等教育教改立项研究课题鉴定结题办法》(见附件3),原则上在2007年底前结束。请有关高校和项目组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填写“江苏省高等教育教改立项研究课题成果鉴定书》(见附件4-4,省重中之重和省重点课题用)或《江苏省高等教育教改立项研究课题结题报告书》(见附件4-5,省一般课题用),做好课题项目的鉴定结题工作。
  四、2007年教改立项课题申报材料报送要求。申报2007年教改立项课题须报送以下材料:
  1.《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申请表》(1式8份);
  2.相关证明材料:课题主持人和主要参加人员近三年内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主要成果,包括与课题有关方面的获奖证书复印件,正式出版或发表的论著目录复印件(1式1份,按序装订成册);
  3.《课题申报项目汇总表》(1式2份);
  4.《申请表》及《课题申报项目汇总表》同时报电子文档。每项课题申报材料集中装袋,贴上统一标识(见附件4—3)。
  上述材料请集中于5月8日至10日交(寄)至省教育厅1519室(联系人:俞向东,联系电话、传真:025-83335155;电子邮件:huangl@niit.edu.cn;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邮政编码:210024)。
  本通知及附件可在“江苏教育网(www.ec.js.edu.cn)”行政公文栏下载。
 
     4. 相关表格样本
                   附件4-5:教改课题结题报告书.doc
 
 
 
                              二OO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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