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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学会法理学与宪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综述

发布时间:2008-10-23 发布人:

 

江苏省法学会法理学与宪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综述
转自: 时间:2007年12月13日22:57

 
2007年12月8日上午9点,为期两天的江苏省宪法学与法理学年会在扬州大学中心校区拉开帷幕。会议主题是“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利益关系与法律调整”。来自江苏省各地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百多名专家学者以及司法实务人员参加本次会议。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步云、龚向和、副教授杨素云、胡朝阳、张洪涛等一行应邀参加会议并提交主题文章,李步云教授与龚向和教授在全体大会上分别作有关依法治国、受教育权保障问题的主题发言,杨素云副教授被安排在第一小组会议上作主题发言。
本次会议不仅聚焦于理论知识的深入探讨,而且更多关注“改革创新、开拓视野、增进交流”。一方面,不仅会议的召开形式出新,规范性加强,更有许多的年轻学者代表发言、许多新观点被会议所采编,并为之提供交流的平台。东南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06级两名硕士研究生(冯现芹、解瑞卿)的两篇论文为会议收编。另一方面,著名法理学家、宪法学家和人权法学家李步云教授的精彩发言,使会议理论水平和学术价值得到更进一步提升,部分代表甚至认为此次江苏省的年会达到了全国会议水准。此外,会议选举产生江苏省法理学与宪法学会第一届理事会。东南大学法学院龚向和教授和杨素云副教授当选为新一届理事会理事。
12月8日上午,李步云教授、刘旺洪教授、周永坤教授等人分别作主题发言。论坛在周永坤教授“法律利益研究中的问题”的主题报告中正式开始。周教授分别从法哲学中的法律与利益、司法中考量的利益、司法利益考量所应处理的关系以及司法利益考量中存在的问题等四个方面,展开阐述法律与利益关系,并提出“法律应为社会整体谋福利、为公共利益服务”、“司法中只应当公平优先,而不应当考虑效率问题”的论断。周教授指出,司法中不应当考量法官自身的利益、部门利益、党派利益,不应当考量社会整体利益,对于司法中现存的问题,法官判决时不应当考虑大局,因为“法官不是政治家,也不是立法者”,判决中应当考虑的是法律效益而非社会效益,“否则国家永远无法达到法治国家”。围绕“法益如何获得保护”的主题,
南京大学李友根教授以名人肖像权受侵犯的案例为研究视角,通过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不同学理认识以及立法的发展进行系统梳理之后,得出名人肖像权得损害赔偿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实际损失赔偿得结论,认为“我国肖像权发展与美国形象权理论的发展有异曲同工之妙”。李教授强调人类社会存有四种利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法律所放任的利益、法律所确认的利益和法律类型化后加以保护的权利,针对利益的调整和保护,部门法中出现“立法万能主义”的倾向,李教授对此加以批判的同时,给出五种解决思路:合同的方法、拟制的方法、损害赔偿额的确认、衡平的方法以及立法的方法,他认为,部门法不能动辄立法,而应当注意由立法论向解释论的发展,注意立法与司法的互动。
南京师范大学刘旺洪教授的“和谐社会建设与法治社会的构建”的主题发言,以我国的宪政制度构建和和谐社会建设为核心展开论述。刘教授指出,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解决社会冲突,利益关系的协调与整合以及利益的平衡。他认为,宪法是一定社会利益关系的总体性制度安排,高度技术性的资源与利益配置体系,宪法的研究问题应当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宪法利益安排的价值内核问题,人权保护问题,宪法权威的保障体系问题。刘教授强调当代中国和谐社会建设、中国宪法制度的重构面临六个方面的问题:人权保障在中国和谐社会核心价值虽已确立,但在宪法中的终极价值地位尚未确立;政策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国家权力的功能性配置问题;中国的单一制下的自治;宪法程序的制度建设;宪法审查制度等,并阐述了自己就此类问题的观点。
扬州大学法学院蔡宝刚教授的“为权利而斗争的价值”的主题发言,则是从“最牛钉子户”的案例着手,重点阐述为权利而斗争的个体价值、社会价值、法本体价值和法感情价值。
我院李步云教授指出,理论研究应当将其用之于实践,法理学与宪法学的理论应当与实践相结合。围绕会议的主题,李教授以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的建设为出发点,结合十七大重提“依法治国”的背景,深入论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我国唯一的治国的基本方略”,因为“依法治国的理念具有全局性,它概括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各方面,而且作为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具有规范性和长期性的特征,在实践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李教授强调,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和谐,和谐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未来社会的和谐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社会不和谐的根源则在于利益冲突。并对法的本质加以阐述:“法的本质是人类社会三大矛盾(法律与道德、法律秩序与个人自由、法治与正义)的产物,对社会主体利益的分配。”
12月9日上午,大会首先进行了主题发言,然后总结了8日下午小组讨论结果,并由代表分别作简单汇报。在大会主题发言阶段,我院龚向和教授作了题为“中国公民受教育权的观念保障”的主题报告。龚教授认为,在缺乏受教育权利观念传统的中国,正确认识受教育活动及受教育权的实现方式对保障受教育权具有关键意义。在观念上保障受教育权,首先须突破传统的藩篱,扬弃工具理性和社会本位的受教育观念;其次,确立教育活动中受教育者最大利益原则;再次,树立和普及受教育福利观,明确福利教育对受教育权的有效保障。通过对当前学界观点的批判与检讨,龚教授指出制度变迁必然伴随相应的观念变迁,观念保障是受教育权外在保障即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得到参会学者专家的积极回应。
公共利益也不过就是个人利益的总和。而对于公共利益正当性的基础,理论界之前多是从实体发的角度加以论证,在此次会议中,出现从程序法分析公共利益正当性的新思路。对于利益的界定,亦有宏观界定和微观界定之分。我院李步云教授的发言正是从宏观视角展开。中国当前面临利益多元化(包括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主体的利益的多元化)的现实,导致利益冲突的必然。与会学者有的从宏观理论探究和价值分析着手关于利益调整的论述(如东南大学法学院杨素云教授的“利益调整中的伦理与法理基础),有的从司法上利益衡量的个案分析,以权利组合个案(如龚向和教授的“中国公民受教育权的观念保障”),有的以事件展开研究,有的以我国当代利益格局中特殊群体的利益保护问题,展开利益衡量的探讨。
通过两天的学习,聆听理论界专家与实务界学者的对话交流,感受学术前沿问题研究与社会中的利益冲突协调之间的契合,使我们深刻体会到学术研究源于社会实践而又指导社会实践,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相互依存。而问题意识、创新意识、比较研究的思维模式更是贯穿在专家发言的始终,让我们领略了一场学术争鸣的盛宴。
会上,我院李步云教授、龚向和教授不仅就大会主题作了精彩发言,同时还就东南大学法学院向大会作了介绍,正如李步云教授所强调,法学教育的发展,“虽然存在竞争,但是更多的是需要相互协助”,从而真正达到共同进步、和谐发展。由于我院派出了以李步云教授为领队的代表团积极参加本次年会,并在会议期间展示了我院的整体实力和快速发展前景,东南大学法学院在江苏法学界和法律界的地位和声望得以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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