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首页  学院新闻

我院刘艳红教授为全省员额法官院长培训班授课

发布时间:2017-03-14 发布人:

201739日上午,由江苏省法官培训学院主办的2017年全省法院第一期员额法官(中、基层法院领导能力)培训班,邀请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刘艳红教授进行了题为“司法裁判的良知与理念”的主题讲座。省法院、政治部、法官学院领导出席,全省入额法官中的各中、基层法院院长们参加了此次学习。

刘艳红教授针对当前社会上存在的司法不公,从司法裁判中违背司法良知、超越刑法底线的个案出发,围绕司法裁判的目标、司法裁判的良知、司法裁判的理念三个问题层层展开其讲座。刘艳红教授指出,司法裁判的目前是正义,其中又分为普遍正义与个案正义,二者之间往往存在矛盾:普遍正义不代表个案正义,个案正义不一定能实现普遍正义。但是,个案正义的解决可使得其最终上升为普遍正义;正义的最高境界是普遍正义与个案正义合为一体。为了实现司法的正义目标,司法必须具有基本的良知。法律乃良善允正之术,没有良知的司法将会导致司法不公。司法良知是法官作为司法主体时所具有的法律职业良知,它体现出法官的司法理念、正义追求、职业道德、责任担当及人文情怀等内心意志。司法判决的过程经过法官良心一次次拷问过滤。良知的实现不是需要法官仅有一颗善心,悲悯之心就行,还在于法官对社会经验,社会“三常”的了解,及对法律精神的深刻把握,才能实现通过法官这个活生生的媒介实现正义。情理法具有高度的相通性,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一旦感知不寻常,与情理相悖,请不妨停下来,冷静地与社会生活经验、人们的一般认识等等相结合,拷问其判决结果是否会超出一般人的看法。司法良知最终的目的是实现司法正义。然而,仅仅具备司法良知尚不能充分实现司法正义,司法裁判还需具备刑法的谦抑理念,其内涵是指,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需要通过刑法来制裁。刑法应当是社会关系最后的防护网,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无法调整相关的社会关系时,或者调整的效果欠佳时,才应当由刑法对其进行调整。刑法的立法目的、刑法的严厉性、高昂的司法成本决定了刑法必须谦抑。针对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泛刑化”“入罪化”趋势,司法人员树立刑法的谦抑理念尤为必要。

培训课程在全省法院第一期员额法官培训班中反响热烈,获得了高度评价。本次讲座为推动法官的理论学习,提升法官实务工作水平,理解刑法适用的理念与判断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听课法官们纷纷表示,讲座从刑法规定本身到理论内涵,从制度设置到司法实践,由易到难、由浅入深的讲解了刑事司法的本质追求及实践运用,令人印象深刻、收获颇丰。本期法院培训班,系江苏省第一期入额后法官培训班,同时也是针对中、基层法院院长为对象、以提升其业务能力为内容的培训班。该期培训班于201736日至10日在省法官培训学员进行学习。(郭雪雯供稿)

 

Copyright © 东南大学法学院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东南大学党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