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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科研成果被《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部分采纳

发布时间:2017-06-21 发布人:

 

    20176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较之正在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求意见稿不但在整体架构上新增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章节内容,确立了“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等原则性规定,而且对个人隐私、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等加以细化和进一步明确。

    令人欣喜的是,由我院周佑勇教授于20149月至20156月领衔主持,由孟鸿志教授负责推进的江苏省政府特别委托项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中的基本概念专题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被《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部分采纳。

    课题组所取得的成果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基本概念”修订研究报告》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基本概念”条文修改方案》两大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基本概念”修订研究报告》是按照国务院信息公开办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工作安排和要求,经过课题组多次论证后慎重筛选“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三方”等基本概念的前提下,着力于域内外比较研究、现行规定的实际成效、问题及原因分析,特别是修订过程中的难点问题以及完善建议等方面展开细致全面系统研究的基础上写就而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基本概念”条文修改方案》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基本概念”修订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公开职责分工”、“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三方”等基本概念以及“知情权”、“三需要”、“三安全”等其他重要概念涉及的11个条文,课题组进而系统提出的修改建议和理由说明。

    课题组呈送的研究成果中,“制作或者获取”、“公开主体”、“三安全一稳定”、“个人隐私”、“内部管理信息”、“过程性信息”、“三安全一稳定”的相关内容,分别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0条第1款、第10条第3款、第14条、第16条、第17条第1款、第17条第2款中得以体现并予以采纳。

    研究成果被《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部分采纳,是我院响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倡导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具体实践,同时再次证明了我院不凡的科研能力和卓越的研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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