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4]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带有根本性。教育法等部门法则是宪法关于公民受教育权保障性条款的具体实现形式。“齐玉苓案”昭示:当公民受教育权被侵害而穷尽了其他法律手段仍不能获得必要救济[A5]的情况下,宪法理应成为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可靠基石和最后屏障;“罗彩霞案”则表明:在诉讼事由明确和相关法律依据充足的前提下,法院首先应当适用部门法条款而不能动辄启用宪法条款作为裁判教育侵权纠纷案件的直接依据,以防止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手段的“泛法律化”。就现阶段频发的类似教育侵权纠纷而言,合理的司法救济渠道和诉讼解决机制不仅仅体现在宪法条款的司法适用效力应当由谁来解释以及应当如何去解释,更在于我国专门的教育纠纷诉讼解决机制尚付阙如,亟需在尊重中国现行司法体制的基础上借鉴域外有益经验有步骤地建立起来。
现阶段,[①][Y7]翻版的“齐玉苓案”或“罗彩霞案”仍频频出现,[②]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救济途径面[Y8]临重重困境。本文拟重拾“齐玉苓案”和“罗彩霞案”中的……
一、从[Y9]“齐玉苓案”到“罗彩霞案”: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救济途径考察
*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重点课题“转型时期教育法律关系的嬗变与法治对策研究”(项目号:XXX)。(课题一律用*号于题目上进行注释。)
**作者简介:张义清,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电子信箱:XXX。联系电话:XXX。(作者一律用*或**、***等进行注释,信息真实,不必有过多介绍。)
[①]参见刘元旭、黄兴华:《“罗彩霞案”虽结,高招仍有环节是黑箱》,新华每日电讯2010年8月16日。
[②]参见周慧敏:《被冒名顶替,海南又出了一个“罗彩霞”》,新华每日电讯2010年5月22日;南方:《河南又现“罗彩霞”》,载《民主与法制》2011年第5期;刘昌海:《高考加分造成了多少个“罗彩霞”》,载《深圳商报》201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