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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刘练军教授精彩讲座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18-04-02 发布人:

328日晚上,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刘练军教授应邀莅临我院讲学,在九龙湖校区法学院模拟法庭做了题为《承认与重塑:宪法上的人》的精彩讲座。这是本年度法学院举办的第一场以宪法为专题的学术性讲座。讲座由龚向和教授主持,法学院的青年教师陈道英副教授、熊樟林副教授、刘启川老师、以及博士生、研究生、本科生到场参加。讲座现场座无虚席,同学们热情高涨。

刘练军教授从宪法学上的人的研究现状、人之形象的多重性、承认的方式、趋向于备胎的重塑与认真对待公民形象等五个部分,深入浅出的为法学院师生展现了宪法上的人之多重面向。

在第一部分中,刘练军教授引用德国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的名言,揭示研究人之形象的重要性。然后回顾了我国学者对人的法律形象的研究,指出宪法学者对宪法上人之形象问题未给予足够重视。无论是“承认”还是“重塑”,均不是描绘人之形象的恰当用语,但是这两个词概括出我国宪法上复杂的人之形象背后制宪者的态度与立场。

第二部分中,刘练军教授详细介绍了人之形象的多重性的具体内涵。首先,他认为我国宪法人之形象较为复杂的原因包括独特的“区分敌我”的意识形态和运用太多修辞对人进行识别和区分两个方面。其次,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的“公民”形象是人民形象的具体化。然后,通过对宪法上二十种人之形象进行类型化研究,总结我国宪法中人之形象的复杂和多重两个层面的特点。

第三部分中,刘练军教授对我国宪法中的“一律平等”与“人格尊严”两种承认的方式进行深刻解剖。首先,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的“一律平等”是整部宪法的核心价值之一,“平等”的内涵从54宪法到82宪法由适用平等转变为立法平等,并且应将“一律平等”视为宪法整体的一部分,才能正确把握其所蕴含的宪法价值秩序。其次,我国82年宪法第38条规定的“人格尊严”是整部宪法的核心价值之二,这在人之形象塑造方面实现了质的飞跃。然后,比较了我国现行宪法公民形象与德国基本法的人之形象的异同。

第四部分中,刘练军教授提出趋向于备胎的重塑的命题,他认为“人民形象=公民形象+敌人形象”,但是八二宪法中没有敌人一词,而阶级斗争条款可以解释出专政的对象。然后,刘教授从“敌人”趋于消亡和“专政”的嬗变两个层面论证出“敌人”与“专政”皆以成为备胎。

第五部分中,刘练军教授总结了认真对待公民形象的重要性。首先,通过宪法上的目的性解释将二十种人之形象归纳为一种人之形象即公民形象,揭示探讨宪法上人之形象的根本之处在于认真对待公民形象。然后,分别讲解了公民的定义、公民形象的第一性与公民形象的核心特质,同学们获益匪浅。

在讲座互动环节,同学们积极提问,刘练军教授对问题都做了全面而严谨的解答,并告诫同学们要多读书,避免读书太少,想得太多。

最后,龚向和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高度的总结与精彩的点评,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文字:周维栋,摄影:魏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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