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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教授在东南: 合宪性审查如何摆脱合法性审查的技术“干扰”

发布时间:2018-09-14 发布人:

    2018913日,东南大学法学院为广大师生打造的系列讲座之一莫纪宏教授讲座专场在东南大学九龙湖教学楼成功举行。莫纪宏教授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院研究员,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公法中心主任,兼任国际宪法学协会副主席,名誉主席(终身)等职务。中国社科院的李忠教授,刘小妹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刘启川老师以及相关专业的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参加了本次讲座,讲座会场座无虚席,莫纪宏教授博学多闻,思想深邃,给在场的师生以重要启发。讲座由我院龚向和教授主持。


莫教授以“合宪性审查如何摆脱合法性审查的技术“干扰””为题, 提出目前存在的合法性与合宪性之间的关系困惑,对照国内外相关的理论和实践,对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提出建议。

首先,莫教授以党的十九大报告内容为切入点,指出在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背景下,需要尽快厘清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的关系。在法学理论“合法性”中的“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该“法”是否包括宪法一直存在争议。在制度设计方面也未对合法性审查与合宪性审查进行区分,引起实践中的混乱。最终产生了合法性审查与合宪性审查存在对象重叠、审查程序关联度较大以及两者相互影响等问题。合法性审查是否以合宪性审查为前提?对于法规符合法律但不符合宪法或者符合宪法但不符合法律这些问题时如何?只有厘清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的关系才能解决这些困惑。

为解决上述问题,莫教授用比较法视角,通过考察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寻找可供借鉴的道路。莫教授以美国、日本、德国等国为例,如美国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六条对合法性与合宪性虽作出区分,但较为含糊的;日本1946年《日本国宪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八条对合法性审查与合宪性审查做了区分,但并没有明确说明宪法与法律的内涵、表现形式的区别;德国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立法权应受宪法之限制,行政权与司法权应受立法权与法律之限制。”可以看出德国基本法对合宪性与合法性进行了区分。之后,莫教授转向国内,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第一七一条规定“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法律与宪法有无抵触发生疑义时,由司法院解释之。”第一七二条规定“命令与法律抵触者无效。”可见《中华民国宪法》也有意识地对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进行区分。综上,对合法性审查与合宪性审查进行区别是有据可循的。而目前我国一直未能厘清二者关系的原因主要是两种审查机制的对象不清,在实践中相互交叉,导致相应的制度设计成为难题。

最后,莫教授针对合宪性审查的合法性审查的技术“干扰”提出了建议,并为合宪性审查制度进行架构。首先,在承认合法性和合宪性双重审查基础上,二者的审查顺序要求,应当是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再进行合宪性审查,法律的合宪审查首先应当是法律的内部审查。其次,明确合宪性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合宪性审查的目标。从党的十九大报告可以看出合宪性审查的目标主要是提高宪法权威。二是,明确合宪审查的对象、依据。宪法审查的对象应当是法律规范和公务行为。合宪性审查的依据,包括宪法依据(形式合宪)、合目的性、必要性。对审查依据的认识不仅仅只有依据条文的形式审查,还要符合宪法目的、考虑是否有审查的必要。三是,违宪审查的后果。有学者提出“事前确认事后纠正”,这种观点存在偏差,正确的逻辑应当是“事前纠正,事后确认”,防止有问题的法律进入实施阶段,从而损害法律的权威,甚至可能带来更严重后果。综合我国当前的实际,直接进行违宪审查的判决可能性较低,通过建议修改等形式,减少违宪审查的频率还是比较适宜的。

在讲座的讨论环节,中国社科院的刘小妹教授、李忠教授,先后对莫教授的讲座进行了评议,在高度赞扬了莫教授高屋建瓴的思想外,提出了自己的理解与疑惑。我院学生代表也积极发言,提出问题。莫教授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耐心的解答。

在讲座的最后,龚教授对莫教授的讲座总结发言,莫教授以更高的层次、更全面的角度分析了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的关系问题,纵贯古今中外,从理论到实践,为师生答疑解惑,在场师生无不收益匪浅。更重要的是莫老师多次亲身经历宪法的大事件的特殊身份使得讲座更有吸引力。龚教授坚信在莫教授等诸多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下,合宪性审查制度终将建立起来。

莫纪宏教授的讲座精彩纷呈,在同学们经久不息的掌声中落下帷幕。本次讲座对开拓我院师生的视野、提高我院学生宪法学习热情具有积极作用。

(撰稿:董笑梦;摄影:董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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