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决定,江苏省法学会从即日起面向全省对2015年度法学研究课题进行招标,择优立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课题申报及立项原则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所确定的各项举措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部署要求,紧紧围绕新江苏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目标任务,以问题为导向,加强法学理论和法律对策研究,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努力建设法治江苏提供理论支撑和对策支持。
二、课题类型、研究内容及资助经费
(一)课题分类:2015年度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自选课题。
(二)课题研究内容:申报课题题目原则上应从本公告所附《课题指南》中选定,也可以自选题目,经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专家评审,择优立项。
(三)资助经费标准:对批准立项的重点课题资助3万元,一般课题资助1至2万元,青年课题资助1万元。自选课题经费自筹,其研究成果具有理论创新和应用价值,经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评审鉴定为优秀的,予以适当资助。
三、申报条件
(一)课题申请人(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须为本省法学、法律工作者。
(二)课题主持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独立开展及组织指导研究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课题主持人以外的成员须具有相应的研究能力并承担具体研究任务,课题组成员(含主持人)应不少于三人。
(三)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自选课题的申请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法学博士学位,或法律实务部门处级以上职务;青年课题申请人须具有中级职称或法学硕士学位,或法律实务部门科级以上职务,且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四、申报注意事项
(一)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应遵守《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二)课题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课题,否则申报无效。
(三)重点课题应由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共同组成课题组;青年课题可选《课题指南》中的一般课题,也可自选题目。
(四)承担过或者正在承担省级或省级以上相同研究内容课题的,或者承担省法学会课题未取得结项证书的,不得申报。
(五)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为一年。2016年3月31日前须向本会报送中期研究成果,我会将进行中期检查。2016年10月31日前结项。课题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若需延长研究期限,课题组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经省法学会批准。
(六)课题申请人须随申请书一起提交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学位证书复印件,青年课题主持人还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七)课题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如发现申报不实的,不予立项或撤销立项。
五、申报办法
(一)请课题申请人按照本《公告》和《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填写《2015年度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申请书》(请登录江苏省法学会网站www.jsfxh.org下载,亦可向省法学会研究处索取)。
(二)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书》使用word软件录入后,采用A4纸打印一式7份寄我会。
六、申报时间
自即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截止(以邮戳日期为准)。
七、申报材料寄送
请将《申请书》寄送至江苏省法学会,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省委大院10号楼,邮编:210013。如通过特快专递邮寄,请交中国邮政EMS投递。联系人:朱露梅,电话:
025-83393947。
附件:2015年度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指南
江苏省法学会
2015年4 月8日
附件:
2015年度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指南
* 1. 区域法治社会建设
* 2. 江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重点难点问题研究
* 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4.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
5. 地方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研究
6. 反腐败工作制度化研究
7. 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法治保障研究
8. 国家“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法治保障研究
9.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法律问题研究
10. 水污染治理中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11. “大数据”环境下知识产权“公共领域”研究
12. 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研究
13. 国内仲裁与审判关系研究
14. 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
15. 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
16. 检察机关行政法律监督制度研究
17. 辩护律师履职保障研究
注:有“*”者为重点课题,其他为一般课题
附件: 1. 2015年度课题申请书.doc
2. 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