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反腐败法制概况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0-08-06浏览次数:1642


1.国内贿赂(private to public)

1.1法律框架

比利时《刑法》(“公共贿赂法规”)第246至252条对公职人员的贿赂行为进行了规定。

1.2贿赂的定义

《公共贿赂法》对被动贿赂和主动贿赂进行了区分:

被动贿赂是公职人员直接或间接地请求,接受或接受本人或第三方的要约,承诺或利益的行为,以换取执行或不执行任何范围内的行为他的职责。

主动贿赂是直接或间接地向公职人员,其本人或第三方的利益提供,承诺或提供利益的行为,以诱使他执行或不执行属于本法范围的任何行为。他的职责范围。

出于以下目的,禁止主动和被动贿赂:

使公职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执行合法行为,而该行为无需支付;

让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进行不公平的行为,或者不执行其职权范围内的行为;

让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犯罪或轻罪;要么

公职人员利用其职能行使的真实或假定影响力,以取得公共权力机构或行政机关的作为,或不做该行为(所谓的影响力兜售)。

贿赂的关键要素是,公职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必须与礼物,要约或其他好处或礼物的承诺或要约有关,已经进行或打算进行以上所述。礼物,要约,承诺和其他利益一词允许对《公共贿赂规约》的主题进行广泛的解释。贿赂并不取决于礼物或要约的数量或价值。在适当的情况下,价值很小的礼物就足以构成贿赂。此外,即使不接受行贿或索取贿赂也是非法的。

为了行贿,没有必要证明存在腐败的契约(腐败者与腐败者之间的协议)。但是,腐败的协议(协议)是一种加重情节的情况。

1.3公职人员的定义

《公共贿赂规约》的规定适用于“担任公职的任何人”,即受比利时联邦或地方政府或任何比利时政府机构,部门或分支机构或任何地方或地区机构雇用的人代表在公共选举中当选的人,或受托承担“公共服务任务”的任何其他人,甚至是私人。《公共贿赂法》并未定义“公共服务任务”的概念。根据法院的定义,“公共服务”必须理解为“具有普遍利益的活动”。必须进行个案分析,以确定特定公司是否受托承担公共服务任务。

比利时最高法院于2016年裁定,被动贿赂(在有影响力的情况下)要求被征求影响力的人为“担任公职的人”。但是,这方面的决定因素不是该人的身份,而是该人行使的功能和本身必须具有“公共性”的功能。

此外,《公共贿赂法》还涵盖以下内容:

(i)外国的任何公职人员(该概念应根据对在比利时受命担任“公共服务任务”的人的概念的功能性解释来解释,并且至少涵盖在比利时有关外国)

(ii)在国际公法组织(例如,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议会)工作的任何官员,但非政府组织和体育组织(例如,国际奥委会或国际足联[FIFA])除外

(iii)担任公职候选人的任何人

(iv)任何人以虚假借口使某人相信他将担任公职或担任公职。

1.4贿赂的后果

实行主动或被动贿赂的人将受到比利时法律的制裁。单纯的要求或单纯的奉献也可能引起制裁。

如果最终在贿赂请求之后付款,或者接受贿赂,则罚款会更高。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受贿的礼物的价值(无论其性质如何)都是无关紧要的,因为仅仅行贿的意图很重要,但礼物的价值越高,“意图贿赂”。

(a)有关个人

(i)主要制裁

监禁六个月至十五年

刑事罚款从600欧元到60万欧元不等

制裁的等级取决于《刑法》第246至249条中的标准。

还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职人员是警务人员或检察官办公室的成员,则所有处罚加倍。

如果贿赂的公职人员是仲裁员,法官评估师,陪审员或法官,则刑罚最高可判处15年徒刑和60万欧元
罚款。

根据2016年2月5日的法律,《刑法》第246至249条规定的腐败涉及某人在外国或国际公法组织中行使公共职能的人,最低可能的刑事罚款是原来的三倍最大值是原来的五倍。

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缔结一项腐败公约(即,捐助者与公职人员之间的协议),也被视为加重情节。

(ii)附加制裁

以下附件制裁可能特别适用:

禁止在一定时间内执行任何公共职能

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特别没收

不参与商业部门的某些职能,专业或活动

对国家人员的纪律处分

税收后果

(iii)公职人员的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任何公职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意识到存在刑事犯罪(包括贿赂),有义务直接将其告知公诉人并转交给后者与之相关的所有信息,报告和行为。

该规定于2016年进行了修订,以包括针对违反税法的具体规定。

(b)对于公司/法律实体

(i)主要制裁

监禁制裁被转换为罚款,从18,000欧元到最高216万欧元

刑事罚款,范围从600欧元到600,000欧元>

(ii)附加制裁

排除在公共采购程序之外

从公共采购的授权公司列表中排除

公司解散

税收后果

在新闻界公布有关罪行的情况后,声誉受损

1.5政治捐款

比利时法律严格禁止法人向政党提供任何财政支持或捐赠,包括实物捐赠(请参见1989年7月4日法令第16条之二,关于限制和监督选举费用以及融资和透明化) 《 2016年全球反贿赂法概述》(各政党账目)。只有个人(自然人)才能向政党及其组成部分,选举名单,政客甚至政治使命的候选人赠送礼物,包括捐赠。

根据1989年7月4日的法律,政党及其成员每年不得从同一个人获得超过500欧元或等值的捐款。

此外,个人每年向政党和政客的捐款不得超过2,000欧元或同等金额。个人向政党的任何捐助,且金额等于或大于125欧元,必须由政党注册。

请注意,1989年7月4日的法律也禁止实际充当法人中介人的自然人捐赠。

如果公司提供或做出这样的捐赠,则公司(以及视情况而定,实际上将充当该公司的中间人的个人)和接受礼物的政治人物或候选人都可能是处以最高60万欧元的刑事罚款。

该禁令相当广泛,即使在没有“ 死刑 ”的情况下也将适用

自2015年1月1日起,1989年7月4日法案对向政党和/或其政党成员的现金付款进行了限制(125欧元或更多的捐款必须通过电子方式传输),以及根据在一定条件下赞助政党和/或其成员。这种赞助必须特别是交换广告,并且必须与市场价格相对应。
超过125欧元的赞助商必须妥善记录,并且在选举前的期间内数量有限。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赞助的任何人可能会面临最高60万欧元的刑事罚款

1.6适用于招待费用的限制(礼品,旅行,餐饮,娱乐等)

比利时法律并未对提供或接受礼物和款待施加强制性的门槛。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无意从公职人员那里获得回报,并且通常很明显地接受了正常的商务娱乐活动,例如偶尔合理定价的商务早餐,午餐和晚餐以及其他与商务相关的娱乐活动,有商业目的,费用合理。不寻常的商业娱乐活动以及昂贵的礼物和报价可能会导致“贿赂的推定”。

一般而言,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可以提供小额的小礼物/款待行为(例如带有公司徽标的小促销品):(i)属于礼节的范围,礼貌的正常表达或款待的正常标准; (ii)不得怀疑接受者的客观性和公正性;(iii)不会损害收件人的诚信。

在实践中,尽管比利时当局在这方面没有官方指导,但根据经验,此类赠予的价值累计和每位受赠人每年不得超过30欧元至50欧元。提供的款待行为应始终保持合理。餐费通常在35欧元至40欧元之间,日历年度限制为125欧元。

值得注意的是,招待的特定规则和费用限制适用于确定的行业,尤其是在制药/生命科学行业。这些规则和局限性在专业行为守则中有明确规定,例如《医学联合会行业(pharma.be)的道义法》(第29条之二和第31条,第2 之二款)和《卫生道德规范》(第5条)道义平台(Mdeon)以及它们各自的指南。

2.国内贿赂(private to private)

2.1法律框架

私人(或商业)贿赂受《私人贿赂规约》第504条之二和504之三管制。

2.2私人贿赂的定义

《私人贿赂规约》适用于公共贿赂条款未涵盖的所有人员,即私人(法人和个人)。

《私人贿赂规约》将私人贿赂定义为以下情况:任何人以法人实体的董事,经理,代理人持有人或雇员,自然人的代理人持有人或雇员的身份请求,接受或接受要约,承诺未经董事会,股东,委托人或雇主的授权和知情而单独或代表第三方获取或获得利益,以换取在其职责范围内担任特定职位。任何向私人行贿的人都可以进行私人贿赂,但前提是前者未经其上级的许可或知情行事。

私人贿赂法规和公共贿赂法规在被动贿赂和主动贿赂之间做出了相同的区分:

被动贿赂是私人为自己或代表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请求,接受或接受要约,承诺或利益的行为,以诱使他执行或不执行行为属于其职责范围之内,或者在未经董事会授权,未通知董事会,股东大会,主要负责人或雇主的情况下,其职位变得更容易。

主动贿赂是代表其本人或代表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向第三者作出要约或承诺或提供利益的行为,以诱使该第三者履行或不履行。未经授权,未通知董事会,股东大会,主要负责人或雇主的情况,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行为,或因其职位而变得容易。

《私人贿赂规约》的规定涵盖了各种形式的法人实体的雇员和代表,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公共有限责任公司和非营利协会等。

根据比利时法律,即使未在预期付款人的提议之后或该提议未被接受,请求也应受到惩罚。为了确立贿赂的目的,尽管腐败协议加剧了情况,但没有必要证明腐败者与腐败者之间存在腐败契约。为了使请求或要约受到惩罚,检察官将必须证明授权人在提出请求或要约时的意图是要影响私人。

2.3私人贿赂的后果

私人贿赂只有在该人未经其上级(董事会,股东大会,委托人或雇主(视情况而定))知情且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才应受惩处。

(a)有关个人

(i)主要制裁

监禁六个月至三年

罚款范围为600欧元至300,000欧元

制裁的等级取决于是否接受被动贿赂提议之后是主动贿赂提议,以及是否接受主动贿赂提议。

(ii)附加制裁

可能适用其他制裁措施(例如,不行使商业部门的某些职能,专业或活动)。

(b)对于公司/法律实体

(i)主要制裁

监禁制裁的罚款从18,000欧元更改为600,000欧元

罚款范围为600欧元至300,000欧元

(ii)附加制裁

可能适用其他制裁措施(例如,排除在公共采购程序之外)。

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订立一项腐败的契约(即捐赠者与私人之间的协议)都是一种加重情节的情况。

2.4适用于招待费用的限制(礼品,旅行,餐饮,娱乐等)

请参阅第1.6节。要指出的是,私人贿赂的决定性标准是不了解有关人员(即董事会或大会,校长或雇主)并采取特定态度。

3.外国公职人员的腐败

3.1法律框架

外国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受《公共贿赂规约》第250条的约束,其中提到了同一条规约的第246至249条。但是,这不影响适用的外国法律(例如英国《反贿赂法》或《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适用性。

3.2外国公职人员腐败的定义

请参阅第1.2节,因为相同的定义适用于比利时和外国公职人员。

3.3外国公职人员的定义

请参阅第1.3节。

3.4外国公职人员腐败的后果

当贿赂涉及在外国或国际公共组织中担任公职的人时,适用于公共贿赂的刑罚也应适用,应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最低可能的刑事罚款是三倍,最高是五倍(请参阅第1.4节)。

此外,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根据比利时《刑法典》初版第10 条之四,在比利时起诉这些犯罪,不论其外国因素如何。本节特别承认,比利时当局有权起诉甚至在比利时领土以外侵犯《公共贿赂规约》第250条的任何个人,其中:(i)该官员是在外国或在国际上工作的比利时公民公共部门组织或该官员正在为其工作的国际公共部门组织的所在地在比利时;(ii)任何比利时公民或主要居住在比利时的任何人,但该契约须受其实施地所在州法律的制裁。

3.5适用于招待费用的限制(礼品,旅行,餐饮,娱乐等)

请参阅第1.6节。

4.疏通费

比利时法律禁止提供疏通费(即向政府官员付款,以便利或加快其日常政府行动的执行,例如获得许可,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以及处理政府文件)。
此类疏通费的确将被视为授予政府官员履行或不履行职责的利益,因此属于《公共贿赂规约》中反贿赂条款的禁止。

除了公共和私人贿赂条款外,还必须提及以下法律条款:

《公共贿赂法》第311条制裁以任何欺诈手段提高或降低公共物品,家具和纸张价格的任何人。

《公共贿赂法》第314条制裁那些在公开招标中以暴力,武力,礼物,诺言或任何其他欺诈手段干扰拍卖和/或陈述自由的人。实施这种犯罪可能导致有关合同的废止。

5.合规计划

5.1遵从计划在减轻/消除法人的刑事责任中的价值

《公共贿赂法》不承认合规计划是在犯罪发生之前减轻或消除法人实体责任的工具。

但是,诸如英国《反贿赂法》之类的外国立法可能会暴露法人的责任,仅仅是由于缺乏足够的措施来防止其雇员或授权代表行贿。

5.2缺乏合规计划为犯罪

《公共贿赂法》并未将缺乏合规计划视为犯罪。

5.3合规计划的要素

(a)法律框架

《反贿赂法》没有规定合规计划的要素。

(b)建议做法

强烈建议法人实体采用健全的合规计划。此类合规计划应特别包括对公共部门和公职人员的足够宽泛的定义,并根据最佳实践为允许的礼物和招待的价值指明适当的阈值(请参见上文第1.6节)。

值得注意的是,几乎所有受托担任公共服务任务的政府机构和企业都有反贿赂规定,无论是在设立机构或企业的法规中,还是在内部规则或行为守则中。

在过去的几年中,除反贿赂行为外,企业责任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比利时联邦和地方各级已实施了各种举措,以鼓励公司自愿执行企业责任计划。

6.负责起诉腐败的监管机构

比利时的法律体系没有专门的法院对腐败进行起诉。任何检察官都可以要求法官进行腐败调查。但是,实际上,比利时系统有一组司法检察官,称为反腐败中央办公室,专门研究腐败。

来源:全球合规新闻网

翻译:谷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