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喆教授

发布时间:2020-09-02 发布人:

  


    黄喆1980年生,法学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德国洪堡总理基金获得者。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2001年毕业于南京大学德语系,获文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4-2008年,求学于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院,于2005年、2008年分别获得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

    2002年-2004年就职于德国罗德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任法律顾问;自200810月起任教于东南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债法,工程私法,公司法,物权法。

    主持在研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法典编纂视野下建设工程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研究(18BFX121)”;主持完成教育部人文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研究”(2010-2013年),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基金项目“物权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研究”(2009-2010年);参与完成教育部、德意志学术文化交流中心中德合作PPP项目“中德民法中的建筑合同”(2014-2015年);参与完成江苏省法制办项目“行政执法中的柔性纠纷解决机制研究”(2009年-2010年)。

   出版专著:《Zur Lehre von der Geschäftsgrundlage nach altem und neuem Schuldrecht》(《德国新旧债法框架下的交易基础制度研究》)(德国Peter-Lang出版社,2009年版);参著《工程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工程上的民法问题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合同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在《法学家》、《法律科学》、《政治与法律》、《比较法研究》、《法学论坛》、《南京大学学报》、《南京社会科学》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代表性论文有:“《合同法》第261条(工作成果的交付与验收)评注”(《法学家》,2020年第2期)、“论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协力义务”( 《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5期)、“合同效力之判定与公序良俗”(《南京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适用”(《法律科学》,2013年第5期)、“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单方变更权的合理限度”(《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11期)等。

论文《Bauvertraege im deutschen und chinesischen Zivilrecht》(《中德民法中的建筑合同》),2015年第6期、第7期连载于德国“Baurecht”杂志(《建筑法》),Werner Verlag出版社。

  

    获2012年度德国洪堡总理奖(Bundeskanzlerstipendium der Alexander von Humboldt Stiftung);东南大学2014年度许尚龙奖教金;东南大学2011年度青年教师授课竞赛三等奖;入选2010年东南大学“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资助计划”等。

     联系方式maggie_huangzhe@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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