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8日,日本早稻田大学法科大学院院长甲斐克则教授再次莅临我校,做了“人工延命措施的控制与中止的法理”为题的精彩讲座。讲座由院长刘艳红教授主持,刘建利副教授担任翻译。
随着时代的变迁,人类医学科技飞速发展,围绕终末期医疗,对“安乐死”、医生的帮助自杀行为、拒绝人工延命措施的合法性等问题的学术探讨,在世界各国都方兴未艾、备受关注。甲斐克则教授从比较法的视角,对美、日、德等各国国内解决人工延命措施的控制与中止问题的模式进行梳理和评价,并从中得出若干建议。
美国“自己决定模式”的法理基础在于——延命拒绝权属于自己决定权范畴,且和私人权利密切关联。甲斐教授认为,此种作为美国处理人工延命措施的控制与中止问题的典型原则,具有人权法意义上的合理性。为剖析此种模式的核心原理,甲斐教授将案例与理论对照,对美国新泽西州的Conroy案上诉审判决中的三种“代行判断”时的替代决定方法进行类型化论述,揭示自我决定权在拒绝延命问题上的决定性作用。
甲斐教授在梳理大量日本法律案和程序指南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日本法院的实务判例,将日本司法的立场总结归纳为——以“自我决定模式”为基准,在患者事前的意思不明确或没有意思决定能力的场合,导入“最优利益原则”和“医疗义务限度理论”。在“川崎协同医院案”中,甲斐教授认为,在以自己决定模式为中心的同时,也应当将治疗义务的限度模式作为依据,即双模式支撑的结构。指出关于此案,第二审日本最高裁判所在没有任何理论积淀的基础上号召重新制定规则,这种做法带有过于强烈的司法消极主义色彩,值得商榷。
讲座最后,甲斐教授再次重申,不论是德日还是英美,作为控制和中止人工延命措施的解决模式,都可以看出是以自己决定模式为基准轴进行处理的。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到存在患者没有进行事前意思表示,或者自己无法进行自己决定的情形,采用将最优利益模式和治疗义务的限度模式作为补充的混合模式是比较妥当的。
最后,在讲座的提问环节中,同学们畅所欲言,针对“自我决定模式”中多次意思表示效力、人工延命措施的控制与中止相关案例中的过失犯问题等提出疑问,随后,甲斐教授以博大的学术情怀耐心的为诸位同学一一解答。
在甲斐教授热情洋溢、鞭辟入里的讲授中,本次讲座完美结束,参与讲座的老师们、同学们均感受益匪浅!活动结束后,参与讲座的师生们与甲斐克则教授合影留念。
本次讲座系我院与日本早稻田大学法科大学院签署合作协议后的首次交流活动。能够经常与中外优秀的法学家进行交流研讨,对开拓师生国际视野,提高研究和教学水平,促进我院办学国际化具有重要作用。(文:郭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