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逸哲教授在东南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讲座

时间:2019-04-17浏览:1074

人间四月芳菲尽,思想之花正盛开。2019年4月16日下午,我国台湾地区台北大学法律学院郑逸哲教授应邀莅临东南大学法学院,并以“构成要件适用范围认识──构成要件解释和构成要件适用之间”为题进行学术讲座,担任本次讲座主持人的是李川教授李教授介绍到,从我们去年聆听郑教授讲座可以发现郑教授有非常深厚的法学功底,在知识论的层面,通过具体的例子和公式以清晰的论述将深厚的刑法学原理深入浅出地展现给听众,尤其是在刑法原理的分析方法上,给我们带来全新的启发。我院梁云宝副教授杨志琼老师以及本硕博学生参加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郑教授从定义出发,为大家阐释构成要件适用即将抽象规定的构成要件妥适套用到事实上去。从法学三段论法来看,构成要件认识是对构成要件适用的大前提的认识。构成要件认识应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认识。虽然在形式上以单一构成要件(规定)作为大前提,但是细探法律规定,却是以该单一构成要件(规定)作为代表的跨构成要件的模块条文。刑法典中对杀人构成要件足可以证明这一点。对构成要件适用的大前提认识的构成要件认识,绝非也不可能是构成要件的文字复诵,而应为对其适用范围的构成要件模块条的认识。郑教授认为,构成要件解释只是构成要件认识的起点。构成要件解释仅属构成要件适用范围认识之始。只有文义解释真正算得上解释,至于其他解释,除非能被还原为文义解释,均属造法。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的限缩调整,有权必有限,立法机关创设构成要件亦有其固有限制。依举轻以明重的法理方可以进行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的扩张。


最后,郑教授得出三个结论和同学们分享:一是在构成要件解释论和构成要件适用论之间,应存在着构成要件适用范围认识论。二是不可把构成要件适用范围认识和构成要件适用相混淆。三是在尊重罪刑法定主义下,以构成要件解释之名掩饰其不当的司法造法或“偷渡”、“买办法学”,均非所宜。最后,同学们就目的解释等问题和郑教授展开热烈讨论,讲座在同学们的掌声中圆满落下帷幕


厚重积累方能辩证思考,亦可从漫漫学术道路中寻得新宝石,正如今日聆听郑逸哲教授讲座,我们发现构成要件解释论和适用论之间还应存在适用范围论。相信同学们今后学术研究道路上必会以全新的视角思辨式研读基础理论,于细微之处得真知。(马雪立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