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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治理研究系列】哄抬物价法不容,勿把疫情当商机

发布时间:2020-03-31 发布人:高地


自疫情以来,大润发超市因为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受到了监管部门的五次处罚,罚款金额超过了百万元,家乐福、华润万家等也因哄抬物价受到了监管部门的处罚。疫情期间,从小商小贩到大型超市,从农村到城市,从食品到药品,类似行为屡禁不止。面对不法商家的顶风作案,既规定了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二者该如何适用?是否疫情期间所有涨价行为都违法?

  

一、合法自主定价与哄抬物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了四种应认定为哄抬物价的行为。

哄抬物价是投机商为谋取暴利强行抬高价格水平的恶意活动,主要特点为采用捏造信息、囤积居奇等方式,在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涨价。而合法的自主定价更多是进货价格发生变化导致销售价格的提高。疫情期间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受到特殊的限制并不是说不允许有任何的价格变动,而是价格的变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依法经营,合法行使自主定价权。应严格区分哄抬物价的非法经营行为与按价值规律涨价的市场经济行为,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商品价格以商品价值为基础而上下波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上的供求关系是影响商品价格的重要因素。此次疫情的爆发正值春节期间,口罩、消毒水等生产成本提高,价格有一定幅度的上涨属于正常的市场现象。



二、哄抬物价之行政责任分析

在疫情期间,诸如洞口一药店高价售卖口罩(哄抬物价)被罚5万元“3斤半白菜卖98元!河南信阳商城县华联购物广场哄抬物价遭查处等新闻不绝于耳。目前,关于哄抬物价的处理更多的以行政处罚为主。因《指导意见》未就价格抬高比例作出明确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部分地区是以省级政府监督管理部门中的文件中提到的价差率为标准,如贵州省所规定的进销差价率不得超过35%。处罚依据包括:

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三、哄抬物价之刑事责任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非法经营罪中哄抬物价行为的认定,以行政违法为基础,而且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只是违反了比国家规定位阶低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

1、违法所得额认定

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应以非法经营罪予以立案。需要注意的是哄抬后的价格包括了成本、合法利润与非法利润,因此在笔者看来哄抬物价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经营数额不应按照哄抬后的价格计算,而应按照哄抬后价格减去成本与合法利润之后的非法利润进行计算。

2、法条竞合处理

如果行为人以不合格酒精冒充合格酒精又哄抬物价、谋取暴力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属于一个行为既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又触犯了非法经营罪。类似情况发生时,产生了想象竞合,按照《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需提醒注意的是,此情景下因为行为人明知自己销售的是不合格商品,不存在合法所得,也就不需要减去上文所提到的成本与合法利润。

  

四、结语

疫情期间,商品流通没有往日便利,老百姓的可选择性也大幅度降低,部分经营者缺乏诚信意识、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这些经营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行为损害的不仅是市场秩序,而且会影响到每一名老百姓的正常生活。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结合,严厉打击哄抬物价、趁火打劫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最后,道义在前,利益在后,劝君莫发国难财。

作者|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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