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下午,东南大学法学院第一百一十二期“温锐法学大讲堂”之法学名家论坛在东南大学法学院四楼会议室举行。吉林大学法学院管洪彦教授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理解与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为题进行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民事检察研究基地主任单平基教授主持,由任丹丽副教授、王玮玲副教授担任评议嘉宾。

讲座伊始,管洪彦教授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背景谈起,并指出该法的基本属性是私法性质的组织法,兼具行为法、监督法和促进法的性质。外在形式主线围绕“特别性”展开,内在价值主线贯彻了成员平等、团体自治、分权制衡、适当干预、成员权保障等多元价值原则。他进一步阐明,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以集体财产为基础,其核心目的是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的市场主体,承担了重要经济职能,在日后将发挥更关键的作用。

接着,管洪彦教授阐释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关于成员身份变动及权利体系的规定。他详细讲解了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形式标准、实质标准的现实逻辑和司法实践困境。在此基础上,管洪彦教授指出“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成员”应解释为认定成员的特别规定,但也要结合第十一条适当限缩。“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成员”的情形隐藏道德风险,而该条规定能赋予成员大会自治空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自益性权利,本质仍为成员权,不同于单纯的财产权。此外,本法明确非成员享受成员部分权利的规则,打破了成员权利与成员身份必须一致的传统理论。最后,管洪彦教授提出,成员身份自愿退出制度的“适当补偿”“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等要件可进一步明确,这一规定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并结合具体实践案例阐释了成员身份丧失与自动恢复的情形。
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管洪彦教授阐述了成员大会的组成、地位和职权,并指出成员大会议事规则的“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存在解释空间。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规则,管洪彦教授形象地将其比喻成“做大蛋糕、看好蛋糕、切好蛋糕”的过程。集体财产的范围不仅限于物,落实集体所有制不限于集体所有权的形式,故而“行使所有权”的表述并不准确。最后,管洪彦阐释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争议解决的三种方式及其存在的实践困境。
在与谈环节,现场师生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以及责任承担、代行所有权与代行经营管理权所致责任财产范围差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的研究维度等方面进行提问。
在评议环节,任丹丽副教授结合自身对征地拆迁补偿问题的研究经历,从“积累、故事和精细”三个角度,对于学术论文的研究和选题经验分享了对本次讲座的感悟,并就“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理解与管洪彦教授进行了探讨。王玮玲副教授从法人治理结构、决议效力认定等角度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的制度正当性和规范重塑问题,并从老龄化背景下保护特殊群体的角度,对成员大会的成员行为能力要求与管洪彦教授进行交流。


讲座最后,单平基教授再次对管洪彦教授的长达三个小时的精彩分享表示了衷心感谢。他总结道,本次讲座的主题关乎亿万农民的权益、具备很高的法学前沿性和实践价值,本次讲座为在座师生提供了很有研究价值的选题,并表示了对管洪彦教授再次莅临东南大学法学院开展讲座等学术交流活动的衷心期盼。本场讲座在现场师生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字:刘睿铮
摄影:祁焱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