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面向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交警非现场执法在实践和理论上均未获得足够的重视。无论是基于实践上非现场执法技术的拓展应用和地方先行先试的立法经验,还是根据理论上契合风险规制的内在机理,面向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交警非现场执法均具有正当性。然而,面向机动车的交警非现场执法理论不宜适用于行人和非机动车,这是因为二者在秩序行政理念、号牌识别技术及制度规则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由于适配技术和规则体系的局限性和域外经验镜鉴的有限性,以及鉴于人脸识别技术适用的法治边界和固有风险的低层次性,面向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交警非现场执法应当予以限制。未来,应当确立交通秩序为主、人权保障为辅的“新秩序观”,具体可以从交警非现场执法立法条款再造,完善交通技术监控程序性规则,明确“以车辆识别为原则、人脸识别为例外”的适用规则,以及构建包容性治理规则体系等方面,重构面向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交警非现场执法规则体系。
【关键词】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非现场执法;交警非现场执法;
【文章来源】《法学评论》202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