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中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供给不足,政务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难题亟待破解。在既有个人信息保护方案中,赋权保护模式强调“个体自决”,但易陷入刚性保护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困境;风险评估模式依托“行政自制”,却因规范性与约束性缺失而效果不彰。比例原则可为此提供纾解路径:通过差异化的审查强度设置与类型化的审查基准构建,增强权利保护弹性与适应性;以其成熟的规范结构与可操作的审查技术,形成对行政自制的“再规制”;凭借内涵贯通性与视角统合性特质,在两种模式之间发挥协调作用。基于此,可构建比例原则审查基准体系如下:适当性审查依据数据提供与使用行为的行政干预强度差异,设立形式与实质审查基准;必要性审查结合信息敏感程度与行为干预强度,划分合理、审慎与充分审查基准;均衡性审查根据一般与敏感信息所关涉个人权益差异,确立消极与积极审查基准。
【关键词】政务数据共享;个人信息保护;比例原则;审查强度;审查基准;
【文章来源】《法学》202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