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本祺:论企业犯罪所得没收的范围

发布者:宋宁伟发布时间:2026-03-05浏览次数:10

【摘要】特别没收中的犯罪所得没收不是刑罚,也不是保安处分,而是准不当得利的衡平措施。犯罪所得包括三类:犯罪行为获得之物;作为犯罪行为报酬之物;犯罪所生之物。犯罪所得中的犯罪成本属于供犯罪所用之物,其应否扣除,取决于其是否与违禁品具有相当性。纵向来看,犯罪所得的财物可能经过多次变形,从原物到孳息、转化物、衍生物。对于犯罪所得的孳息和转化物应当没收,衍生物能否没收要具体分析。对于以犯罪所得为资本的合法经营收益,不应没收,不论之前的犯罪性质如何。横向来看,犯罪所得的财物可能流转为第三人占有。第三人没收的典型问题是,直播平台占有的充值打赏款应否没收。对此,应分类型处理。犯罪所得中的占有委托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犯罪所得中的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第三人的代理型得利应当没收,无论第三人是否善意;第三人的挪移型得利或继承型得利应当没收;第三人的履行型得利不能没收。


【关键词】特别没收;犯罪所得;投资收益;第三人没收;善意取得;


【文章来源】《政法论坛》2026年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