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工程法律制度专题第三讲 | 安东尼·拉弗斯:国际工程合同的英国法解释

发布者:钱荟竹发布时间:2026-04-08浏览次数:62

         202646日,伦敦国王学院工程法及争议解决中心教授安东尼·拉弗斯(Anthony Lavers)应邀开展主题为“国际工程合同的英国法解释”的专题讲座,深度解析英国法框架下国际建设工程合同的采购模式、主体权责及法律适用核心要点。安东尼·拉弗斯教授深耕国际工程法领域多年,兼具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行业实践经验,对英国法下国际建设工程合同的体系构建、条款适用及争议解决有着独到且深刻的研究,本次讲座为师生带来了前沿的国际工程法实践与理论视角。

讲座伊始,拉弗斯教授首先梳理了国际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核心参与主体,明确了雇主、承包商、工程师、设计师、分包商及金融机构的权责边界,并对不同语境下的主体术语进行界定,如FIDIC体系中的“Employer”、英美常用的“Owner”、英国新版工程合同中的“Client”等,厘清了国际工程合同中主体表述的差异与内涵。同时,教授详细阐释了工程师的双重核心角色——既作为业主代理人承担项目管理、进度监督、变更审批等行政职责,也作为独立决策者负责价款评估、索赔认定、工期延展等认证工作,并特别提醒业主方应避免将设计师任命为合同管理工程师,以规避利益冲突风险。

随后,教授重点讲解了国际工程的三大核心采购模式,分别为传统业主设计模式(以FIDIC红皮书为代表)、设计建造模式(以FIDIC黄皮书为代表)及EPC交钥匙模式(以FIDIC银皮书为代表),逐一分析各模式的合同结构、主体责任分配及适用场景。其中,针对EPC模式,教授指出承包商需承担项目全流程的完工与履约风险,在固定价格、约定工期下交付完整可用的设施,该模式虽具备融资可行性高、责任明确的优势,但存在合同价格偏高、业主介入空间有限等问题,且在部分注重项目干预的主体中存在文化接受度难题。同时,教授对比了标准合同与定制合同的优劣,说明FIDIC系列合同等标准形式因成本低、释义清晰、风险分配均衡成为国际工程主流,而定制合同更适用于电力、油气、金属矿业等技术复杂、多方参与的大型资本项目。

在合同解释与法律适用部分,拉弗斯教授核心对比了普通法(英国法)与大陆法在合同解读上的核心差异。英国法遵循“四角原则”,以合同书面条款为核心,强调意思自治,仅在条款模糊时参考事实背景,且排除合同谈判过程的外部证据;而大陆法更注重当事人共同意图,可采纳谈判证据,且仲裁机构拥有更大的合同修正裁量权。针对逾期违约金条款,教授指出英国法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仅在条款显失公平时才予以否定,而大陆法下裁判机构可根据实际损失调整违约金。此外,教授围绕不可抗力与合同受挫制度展开讲解,明确英国法中无法定不可抗力概念,其效力完全依赖合同约定,而合同受挫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灭失、履行根本不能的极端情形,与大陆法法定的不可抗力制度形成鲜明对比。同时,教授解析了FIDIC合同中不可抗力(2017版改称“例外事件”)的定义与适用条件,及各方在例外事件下的责任与风险分配规则。

讲座最后,拉弗斯教授总结指出,国际工程采购存在多种合同模式,各有优劣且均在FIDIC系列合同中得到体现,而普通法与大陆法在合同解释、违约金执行、不可抗力规制等方面的差异,直接影响国际工程合同的条款设计与争议解决。

在讲座的交流互动环节,校内外师生踊跃发言,拉弗斯教授也一一做了耐心和精到的讲解。

此次讲座开阔了大家学习工程法的视野,同时也引发了东南大学师生对工程法理论学习和实践研究的热情。此后,《全球工程法律制度专题》课程将会邀请更多专家学者,带领大家共同学习各国工程法律制度,为我国工程法律制度建设贡献东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