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下午,东南大学第一百三十五期“温锐法学大讲堂”之法学名家论坛暨第十五期法学院二十周年院庆系列讲座在九龙湖校区综合楼(新文科大楼)314会议室举行。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陈金钊以“作为思维方法的法律体系性”为题作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孟鸿志教授主持,胡朝阳教授、茆巍教授担任与谈嘉宾,学院众多师生参会交流。

讲座伊始,陈金钊教授指出,法律的体系性并非一种静态属性,而是在法律思维与应用中动态涌现的结果。体系性思维的展开,前提在于“分”,即对法律规范、部门法等进行明确区分。区分是定分止争的基础,也是秩序形成的关键。然而,当前我国的法律实践过度强调“合”,忽视了“分”的基础性作用。法官在说理过程中若缺乏基于“分”的体系思维,便难以明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逻辑关联,甚至可能出现行政违法行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的乱象。
在“分”的基础上,陈金钊教授进一步阐述了“合”的重要性。他强调,法律借助思维获得存在性,是法律人在据法思考,进而超越“目光往返于事实与规范之间”的“规范-事实”循环论。借助边界本体论的观点,陈教授提出,应将方法论的运用与法律的实际存在相结合;构建法律体系的结构,必须兼具组织性、结构性与适当的封闭性,从而明确法律的边界。
针对当前法律泛化现象,陈金钊教授表示,法律边界的模糊会导致体系结构的弱化。他以“高校教材科发放教材被认定为无证经营案”为例,指出依据概念生成的裁判规则可能破坏法律体系的封闭性,认定违法行为应满足主体、行为、后果等完整构成要件。不过,封闭性并非目的本身,过度封闭会脱离价值与现实关怀。真正的封闭性应是向内收敛的,用以保障法律的内在逻辑与稳定预期。
在讨论法律体系的开放边界时,陈教授引入了“法源思维”,包括制定法思维、衡量思维和续造思维。他强调,应在封闭的法律体系中合理引入情理、价值、政策与习惯等要素。但是,与西方法源思维旨在打破制定法的封闭性不同,我国应当重点关注法体系的过度开放性问题,即用法源思维适当限缩外部因素进入法律的路径。在制定法思维之外,还需发展续造思维,在法治原则框架内解释法律,并辅以必要的衡量思维。唯有尊重法律,法律才能拥有真正的权威。

与谈环节,茆巍教授从历史视角回应了“分”与“合”的辩证关系,他回溯了历史学界针对唐、宋的评价流变,分析了分与合的边界。胡朝阳教授则从法律的体系化与类型化角度展开,赞扬了陈教授提出的“涌现”观点,认为法律的体系性不是预设的静止框架,而是在法律实践中不断生成、不断建构的动态秩序。


互动交流环节,现场同学围绕数字法学中领域法学的地位界定、刑法中如何适用法源思维等问题向陈金钊教授提问。陈教授指出,领域法学的优势在于问题中心,但忽视“分”的基础,容易导致理论碎片化,应当与体系思维相结合,在坚持法律体系框架的前提下进行问题导向的分析。刑法因其罪刑法定原则,法源具有单一性,难以开放引入多元法源,更应保持谦抑性与形式理性。


讲座最后,孟鸿志教授向陈金钊教授表达了诚挚感谢。他指出,陈金钊教授的讲座融哲学、史学与法学于一体,兼具理论深度与知识广度,对推动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具有重要启示意义,为师生带来了一场兼具思想性与启发性的学术盛宴。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文字|祝寥若
摄影 蒋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