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各有关单位: 随着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目前我校与国外、港澳台地区高校间的学生交流活动日益增多,为规范本科交流生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科交流生的界定 本科交流生(以下简称交流生)指的是按校(院)际合作交流协议和交流项目派出的在校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交流生按照协议层次分为校级交流生和院级交流生。 第二条 组织机构与职责 交流生的选派及管理由教务处、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学生处以及学生所在院(系)等共同负责。 1、教务处和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交流生的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以及学籍管理等工作; 2、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负责派出项目的管理、对外联络、指导交换生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等工作; 3、学生处与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交流生的在校表现鉴定、档案管理等工作; 院级交流生由各学院与合作高校签署的交流协议应报送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和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三条 交流生的选拔与推荐 1、校级交流生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校际交流协议和交流项目的要求进行选拔与推荐; 2、院级交流生由各院(系)负责选拔,并报教务处、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学生处备案; 3、学生自行联系出国出境学习属于个人行为,不列入学校派遣交流生计划。 第四条 交流生选拔的基本条件 交流生的选拔按我校和交流学校的要求择优选派。其基本条件包括: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爱国荣校,有刻苦钻研、奋发进取的精神; 2、无刑事或行政处分; 3、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达到交流学校录取要求; 4、外语水平符合交流学校提出的语言条件; 5、身体健康;有较强的学习生活适应能力。 第五条 推荐工作程序 1、校级交流生由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交流项目、名额及报名条件等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院(系)、学校审核后,由学校择优向交流学校推荐,待对方学校录取后签署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2、院级交流生,由相关院(系)组织审核并择优向交流学校推荐,待对方学校录取后签署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有关协议的签定和学分认定等工作参照本规定的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交流生的学籍管理 1、交流生的学籍审核按我校教学计划及相关管理规定进行; 2、学生在交换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及对方学校的管理规定,接受对方的管理,尊重当地习俗; 3、交流生在外学习期满,应按时回校继续完成原专业学习; 4、交流生如中途中止交流学习计划,须事先向派遣方与接受方分别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自行提前回校的,视造成后果的严重性给于批评教育直至相应的纪律处分; 5、交流生不得自行延长在外学习时间或转往其它国家或地区。未经我校批准,逾期不归者或自行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第七条 课程的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 1、交流生在交流学校选课时应尽量参照我校的教学计划选课,尽量选择与本专业该学年(或该学期)相对应的课程; 2、交换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时每学期应至少完成15学分的课程; 3、本着鼓励交流、弹性认定的原则,在国外(境外)修读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直接转换,同类别课程可尽量转换; 4、因办学差异造成课程名称、学分、学时等与我校课程有较大出入时,返回我校经过适当补修、综合考核通过后可予以课程和学分的转换; 5、对无法通过替代完成的必修课程,学生可通过参加我校的免修考试或跟随下一级学习等方式进行补修; 6、交流生在国外(境外)修读的研究类课程、实验类、实习类课程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我校教学计划中的实践环节等学分; 7、短期派出项目(如:科研课题、文化项目、游学等),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我校教学计划中的社会实践、SRTP、文化素质教育实践、认识实习等学分。 第八条 交流生的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程序 1、交流生在派出前应认真填写《东南大学交流学生学习计划安排表》(一式三份,由本人、院(系)与教务处分别存档),经院(系)和教务处审核认定后实施; 2、交流生应于交流结束后将《东南大学交流生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申请表》(一式两份)、交流学校学习成绩单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修读课程的大纲及简介等相关材料提交本院系,以便进行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手续;为方便院系及时掌握情况、指导交流生在国外(境外)有计划地学习,派出一年及以上的交流生须每学期进行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工作。 3、交流生在交流学校修读课程的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工作由院(系)组织专家组进行;经专家组讨论认定后由分管院长(主任)审核,在同意转换的课程后面签字盖章,并报教务处审批; 4、教务处审批通过后由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助理进行成绩登录; 5、被替代课程的成绩按我校规定的《成绩符与成绩分对应关系》换算后进行成绩记载。 7、经审批后的《东南大学交流生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申请表》和成绩单原件由学籍科保管,申请表复印件、成绩单复印件及相关成绩认定材料由交流生所在院(系)保管; 第九条 交流学习的费用 交流学习期间,交流生仍按我校当年学分制管理办法向我校缴纳相关费用,同时还须按项目要求向对方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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