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通知〔2011〕99号 关于“985工程”、“211工程”等经费 购置图书资料的管理规定 (暂行) 为规范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加强图书资料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1、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资料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设专岗负责图书资料固定资产管理和《项目经费购置图书资产管理系统》的管理。 2、“图书资料”是指一切印刷型(如:图书、期刊等)和非印刷型(如:录音带、录像带、光盘、数据库等)的实物文献。 3、凡使用“985工程”经费、“211工程”经费、院系图书资料费、重点学科和省优势学科等经费购置的图书(以下简称“项目图书”),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二章 图书购置 4、各院系使用上述经费购置图书资料按《东南大学图书教材采购管理若干规定》(校通知[2006]46号)执行。 5、外文图书、外文期刊在采购前由图书馆采编部负责查重,尽量避免重复购置。凡本校已购置且利用不充分者,不宜再次购置。 第三章 图书财产建账 6、各院系应指定责任人(有资料室的院系由图书资料员担任,无资料室的院系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图书资料的资产管理,并报校图书馆备案。 7、购书者将所购图书、清单和发票交给院系指定的责任人按《项目经费购置图书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对图书、清单和发票逐一登记。 8、图书资料资产账的主要项目,包括每册图书的资产登记号、书名、书价、ISBN、发票号码、责任人、负责人、保管人、存放地点等。 9、项目单位据已建帐凭证(图书资产登记号)和指定的院系负责人签字的发票,方可在财务处办理经费报销手续。 10、校图书馆每年年末汇总全校项目图书的资产情况,报送财务处、研究生院等管理部门。 第四章 图书共享和资产处置 11、在项目验收完成后,责任人应将该项目图书集中,由院系和图书馆共同确定图书的保存与否,适合院系图书资料室保存的存放在各院系资料室,适合图书馆保存的存放在校图书馆。院系资料室和校图书馆做好项目图书的交接工作。 12、院系资料室和校图书馆负责对项目图书进行分编加工、图书上架,向全校师生开放。 13、不适合院系资料室、校图书馆保存的,按《东南大学国有文献资产处置办法》和《馆藏文献剔除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进行相关资产的处置。 第五章 其 他 本规定由图书馆、财务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原财务处2007年12月13日发布的《关于院系图书资料室图书采购报销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校财字[2007]2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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