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
转发:关于现金报销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1-09-22      访问次数: 2267

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现金报销管理,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报销行为,规避现金支取风险,特制定本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现金支付规定:
现金支付限额为5000元。单张发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结算支付必须采用转账(本市含郊县)或电汇(外地)方式,亦可采用刷银行卡(信用卡或其他银行卡)方式支付,报销时必须附刷卡记录。
现金支付范围: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现金支付限额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3、现金限定金额5000元通常是指单张发票,若同一单位同期开具的同类发票或联号发票,若干张累计超过5000元,视同单张发票处理。
4、出国自行购汇报销时,单张境外发票金额折合人民币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外汇支付必须刷卡,不得支付现金。此类报销附因公出国(境)任务书,提供刷卡记录;国际机票报销需提供电子客票行程单和登机牌。
二、现金报销管理规定:
1、同一时期发生的同类经济业务,不得拆分发票报销,套取现金。
2、项目负责人对支取现金用途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经济业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
3、不得坐支现金(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取现金)。
4、现金收入按规定时间,及时送存银行或交财务入帐,不得公款私存。
5、不得违规私设小金库。
三、本规定自2011年10月8日起执行。
                                              
                              
财务处
2011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