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公务用车费核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4-07      访问次数: 5030

  

  

  

  

  

  

  

东南大学文件

校发〔201673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公务用车费核算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务用车费的使用与核算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勤俭节约办教育建设节约型校园的通知》、《教育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东南大学

201641

(主动公开)


东南大学公务用车费核算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务用车费的使用与核算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公务出行应优先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的配置标准,坚持厉行节约。

第三条公务用车的情形包括使用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备的专车、教学科研实验专用车辆、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网约车、专业汽车租赁公司车辆、后勤车队车辆等。

第二章公务用车费预算

第四条公务用车费使用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无预算、超预算的不得列支。

第五条学校党群组织、行政机构和直属单位申报的公务用车费预算单立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领导公务用车购置、使用预算的编制。

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经费管理,严格控制支出,合理编报预算,在保证公务用车费预算零增长的基础上争取预算经费逐年下降。

公务用车经费预算调整按照《东南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结余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按年度均由学校收回。

第六条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教学科研实验专用车辆,车辆购置及使用费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

第七条各级财政拨付的科研经费和专项资金列支公务用车费按照主管部门或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科技服务经费按照支出预算或由项目负责人合理限定公务用车费预算总额;院(系)、中心、研究所等部门的办公运行费、创收收入分配成本项目,由各部门合理限定公务用车费预算总额;会议费、培训费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捐赠收入项目按照捐赠协议限定用途执行;代管项目按照代管委托协议执行。

第三章公务用车费使用管理

第八条外埠出差和常驻地市辖区内公务出行应优先采用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常驻地市辖区内公务出行租车包括使用出租车、网约车、专业汽车租赁公司车辆、后勤车队车辆。

第九条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租车前往的,出差人员应当事先向所在单位申请,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租车。租车报销的费用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标准内。对于由于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各单位和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公务出行外埠出差租车仅限于租用专业汽车租赁公司车辆和后勤车队车辆。

第十条使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外埠出差的,不再领取出差交通补贴。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上下班、往返校区之间原则上不得租车,发生的租车费用自理,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可以租用车辆的事项:

1)外事接待;

2)学校公务接待、公务活动事项;

3)会议、培训;

4)出行人员较多,经核算采用租车方式出行人均低于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费用的;

5)因随身携带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不方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

6)出差到边远地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便的;

7)其他经批准的特殊事项。

第十三条租用专业汽车租赁公司和学校后勤车队车辆的,应先由用车人提出申请,常驻地市辖区内公务出行的需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在财务处网页下载),由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车;公务出行租车外埠出差的需填写《东南大学公务出差财务核算审批单》,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租车。

用车后必须取得正规票据和租车费用结算清单。

第十四条使用教学科研实验专用车辆的,应先由用车人提出申请,常驻地市辖区内公务出行的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外埠出差的填写《东南大学公务出差财务核算审批单》,由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车。

第十五条常驻地市辖区内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网约车的,出行前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出行后报销用车费用时由项目负责人直接审签。

第十六条为保障学校和个人权益,各单位应加强公务租车合同和采购管理,明确双方责权关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临时租用专用汽车租赁公司车辆费用单笔超过1000元(含)的必须签订公务租车合同,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到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异地临时公务租车的租车人员应事先征得项目负责人同意,授权签订公务租车合同,待回校后补充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合同由项目负责人补充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与同一专业汽车租赁公司长期合作,预计一年累计租车费用超过2万元(含)的,必须签订公务租车合同;预计一年累计租车费用超过10万元(含)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外签订合同。异地固定公务租车合同按此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合同约定的车辆租赁费用标准应不高于市场公允价。

第十八条对外签订的公务租车合同应采用统一的标准合同,标准公务租车合同可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财务处网页下载。

未采用标准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审核以下内容:对方资质、车辆配置标准、车辆用途、车况、使用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缺少以上要素的合同文本须经学校法制办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合理预测租车费用,严禁分拆行为逃避合同和采购管理。

第四章公务用车费报销

第二十条临时公务租车费用和教学科研实验专用车辆用车费用在发生后应及时结算,原则上“一事一结”。固定公务租车费用原则上实行一月一结算,异地固定租车费用可在合作期满后一次性结算。

第二十一条公务用车费用报销要求:

1)常驻地市辖区内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网约车的,报销时提供乘车发票或票据直接报销;因公务出行误餐的,发放伙食补助费的需填报《常驻地市辖区内公务出行费核算审批单》。

2)南京本地公务出行租用学校后勤车队车辆的,报销时提供《公务用车审批单》、正规票据、租车费用结算清单;因公务出行误餐的,发放伙食补助费的需填报《常驻地市辖区内公务出行费核算审批单》。

3)常驻地市辖区内公务出行租用专业汽车租赁公司车辆的,报销时提供《公务用车审批单》、正规发票、租车费用结算清单;因公务出行误餐的,发放伙食补助费的需填报《常驻地市辖区内公务出行费核算审批单》。达到合同管理要求的临时公务租车应提供公务租车合同原件。固定公务租车每月结算时可提供公务租车合同复印件,合作期满最后一次结算或异地一次性结算的须提供合同原件。

4)租用专用汽车租赁公司车辆或后勤车队车辆外埠出差的,按照差旅费报销要求执行,报销时提供《东南大学公务出差财务核算审批单》、正规票据、租车费用结算清单等材料。

5)使用教学科研实验专用车辆,常驻地市辖区内公务出行费报销时提供《公务用车审批单》,因公务出行误餐的,发放伙食补助费的需填报《常驻地市辖区内公务出行费核算审批单》;外埠出差的提供《东南大学公务出差财务核算审批单》,以及与出差、出行相关的汽油费发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停车费发票等材料。与教学科研实验专用车辆相关的维修费、保险费在发生时据实报销。

6)公务接待用车在报销租车费用的同时应将收取的被接待人员交纳的交通费一并提交财务部门入账。

7)会议、培训、差旅、接待等发生的租车费用应与会议、培训、差旅、接待活动等的其他费用一并报销,不得分拆。

8)公务用车费用报销时依据会议(培训)、差旅、公务接待、公务活动等相应的要求分别提交材料,财务依据会议(培训)、差旅、公务接待、公务活动等相应的管理要求审核报销。

第二十二条与学校后勤车队和专业汽车租赁公司结算公务租车费用应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支付形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是学校公务用车费核算管理暂行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地方和学校公务用车改革相关政策明确后进一步完善。

第二十四条学校二级事业法人单位公务用车费核算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公务租车费用核算的管理规定(暂行)》(校财字〔201317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公务用车审批单 (1).doc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20164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