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期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学术沙龙于2021年10月15日下午,通过腾讯会议线上举行,由2020级博士生林嘉琪进行论文报告,题目是“危险接受的刑法归责”。本次沙龙邀请了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冀洋博士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魏超博士作为特邀嘉宾,2018级博士生阮晨欣、2020级博士生刘锦以及童斯楠担任评议人,本次沙龙由2020级博士生曾亚梅主持。
沙龙伊始,林嘉琪就此次报告的论文进行了简要的汇报,包括文章的框架和论证的具体展开。
林嘉琪进行论文报告
随后,评议人对论文进行了详细充分的评议。
评议人童斯楠指出,报告人认为法秩序不会对行为人课以超出角色的特别义务,如果行为人的认知和能力低于角色所应当符合的标准,那么就要作为错误来归责。可是社会角色的标准十分形式、抽象,没有必要采纳这种宽泛的社会角色理论。支持角色理论的代表学者是雅科布斯,而雅科布斯的角色理论深受卢曼规范期待思想的影响。按照卢曼的角色概念,要实现行为预期的规范性,必须假设在预期语境中最低程度的抽象。他区分了抽象程度由低到高的四个意义层次:人格、角色、程式和价值。在熟人社会中,基于“人格”,预期是主要的。但在陌生人社会中,这种预期难以存在,这就有必要抽象出“角色”。通过对角色的信赖来稳固人们的规范预期。但有些规则的设定同人格、角色无关,任何人或角色都必须遵守,这便是“程式”。“价值”是最抽象的,它本身不是具体的规则,但能指导程式的建构。因此,在卢曼的理论中,对“角色”的期待并非是决定性。我们所有人都无法摆脱最基本的社会角色——社会共同体成员。无论我们是消防员、工程师还是服务员,我们首先是社会共同体成员。当我们具有超出角色的优越认知时,法秩序有理由按照我们的实际能力来课予我们义务。而且,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低于角色所应当符合的标准,是否一律应当归责,也是值得讨论的。有必要将角色能力区分为身体以及知识这种“手段性能力”以及法益尊重意识这种“规范性能力”,前者应采取行为人标准,后者则应以法所设想的一般市民为标准。
评议人刘锦认为,报告论文有两个地方需要进一步商榷:1.判断被害人是否满足“自治”要求,必须根据外在标准予以推定,因此能否达到文章的理论预设,刘锦有所怀疑。2.事实上,生命权确实要比尊严更具保护价值,即便被害者并不这么认为。而且法律作为一种评价工具,可以不干涉被害人处分自己的人身法益,但也绝不是简单地保护被害人的这种自由。毕竟法律还承载着社会的共同价值。可以不干涉,但也绝不能提倡,甚至还应对被害人的这种处分自由给予限制。
评议人阮晨欣指出,报告人的文章较为完整,理论功底深厚,能够运用德国理论解释相关问题。文章有自己的创新点,其中第二部分是亮点。但是题目可以更具有问题意识,图表放在正文部分会更加适当。
评议人魏超博士指出,危险接受可以分为“自己危险化的参与”和“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前者并无争议,但是林嘉琪博士的论文中似乎没有区分。其次,针对林嘉琪博士对共犯从属性说的反驳,魏超博士认为,任何理论都不仅可以入罪,也可以出罪,共犯从属性说正是以“不存在没有正犯的共犯”为由,认为即便行为人参加了“自己危险化的参与”,也不应成立犯罪。此外,根据林嘉琪博士的观点,即便被害人意思自治,特殊义务者仍然可能成立犯罪,为何此时不能阻却?最后,文章中的“法益关系错误说”等内容,属于“受欺骗的被害人承诺”,和危险接受的情形不相同。
魏超博士进行评议
冀洋副教授指出动态法益概念的内涵需要进一步明确。其次,承认被害人自治,则需要说明为何生命不在被害人承诺范围。最后,角色义务违反与过失犯注意义务违反存在何种关系?
冀洋副教授进行评议
在评议过后,沙龙进入自由讨论阶段。2021级博士生李飞宏认为“消防员案”和“梅梅尔河案”是一样的,假如我们认为被害人可以对自己的生命进行承诺,那事实上就不存在值得被法律所保护的法益了,即法益阙如,这么一来,当在家里做实验的人已经做好了烧死的准备、渡河的人做好了被淹死的准备,那在这两个案件中就不存在值得法律保护的法益了,行为人无论做什么,都无法满足犯罪的结果要件了,那么便倒向义务犯:即使没有任何结果,只要违反了义务,就构成犯罪。
对于各位评议人及自由讨论环节参会人提出的问题,林嘉琪均给予了充分回应,并针对相关问题展开了进一步的深入讨论。沙龙最后,冀洋副教授对大家的观点加以总结,报告人林嘉琪向大家表示感谢,本次沙龙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