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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法学院“工程法高端论坛”第七期《公私协作与国家责任》讲座圆满结束

发布时间: 2022-01-03      访问次数: 509


  2021年12月30日上午10点,东南大学法学院“工程法高端论坛”第七期讲座通过腾讯会议顺利举行。这是本院继“工程私法”四场讲座后,举办的第三场“工程公法”系列讲座。



  本期讲座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杜仪方教授讲授。杜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为国家责任、比较行政法、医事行政法等,她于近年来在《中国法学》《法学家》等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和司法部一般规划项目等课题。

  本期讲座由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会长、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于立深教授主持,并有幸邀请到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章剑生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杨登峰教授作为与谈人。会议吸引了东南大学法学院及浙江大学、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南开大学等国内法律学人的关注,大家通过线上方式认真聆听了讲座并各抒己见,学术氛围浓厚。



  讲座伊始,于立深教授作为主持人对各位老师和同学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和感谢,并介绍了本次讲座的讲授人杜仪方教授的求学、留学访学和学术履历。

  杜仪方教授的讲授以“公私合作与国家责任”为题。主要议题是:为提升行政效率及缓解国家财政困境,现代社会中公私协作已成常态。公私协作的出现导致公法理论的变迁及国家角色的转变,这对于宏观层面国家责任体系的架构及具体公私协作中国家赔偿责任的分配影响深远。

  本次讲座杜仪方教授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介绍:一、公私协作的兴起与表现形式;二、公私协作的争议与对行政法的挑战;三、公私协作中国家责任的变迁;四、保障国家理论在公私协作中的运用。

  在第一部分,杜仪方教授介绍了公私协作的兴起与表现形式。公私协作,即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其存在着语义模糊化、方式多样化的特征,杜仪方教授认为,公私协作可界定为政府和私人部门之间的多样化安排,其结果是部分或传统上由政府承担的公共合同由私人部门来承担。杜仪方教授通过对英国、美国、中国公私协作兴起历程的对比,总结出了异同点。相同之处在于,行政组织瘦身、行政成本削减、规制缓和、利用民间与市场活力。不同之处在于,西方国家是有限政府下的选择,中国则是全能政府下的转型;西方处于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背景下,中国则正处于经济与社会的转型中。公私协作公私协作的形式根据领域不同,可以划分为给付行政的协作、秩序行政的协作;根据目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回归式的协作、合作式的协作;根据流程,则可以分为立法阶段的协作、执法阶段的协作、纠纷解决阶段的协作。

  第二部分的主题是公私协作的争议与对行政法理论的挑战。首先,公私协作这一新的社会现象出现后,对公法和私法领域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冲击,一是国家与社会如何分权,二是公法与私法的关系是混同还是对立。杜仪方教授的观点是公私协作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公与私的混同,相反,公与私的合作正是建立在区别的基础上。其次,公私协作出现后对行政法也出现了冲击。一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变迁,例如比例原则的兴起;二是行为模式更加趋向于双向、上下互动。最后是国家角色的转变。国家的委托行为需要划定一个界限,目前的立场仍然相对保守。

  在第三部分,杜仪方教授着重阐述了公私协作中国家责任的变迁。首先,以双阶理论为前提,国家在公私协作过程中作出的决定是国家行使公权力以完成行政任务的过程,其中发生的争议属于公法争议。对于协作完成后具体实施阶段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则需要做具体界分。其次,杜仪方教授通过对特有论、指挥监督论、强制论的分析得出,若以公权力行使为判断标准,则否定国家赔偿责任为主流的结论。若以权力来源为判断,则会得出肯定国家赔偿责任的结论,并可进一步引申出行为者与责任者的分离。

  在第四部分,杜仪方教授通过前述内容提出国家在公私协作中的角色定位以及背后的逻辑为何的问题,引出对“保障国家理论在公私协作责任中的运用”的阐述。因社会任务的变迁,在理论上有利益竞争理念的萌发,在实践上有重大的工作、经济的负担,国家状态从警察国家发展至给付国家,又变为保障国家。在新时代下,保障国家任务繁重。比如面对目前的新冠等问题,社会对政府期待强烈,同时政府需要承担救助责任。在保障国家理念下的国家责任形态,主要是履行责任、担保责任、承接责任。杜仪方教授以足球球队和教练的角色作类比,生动解释了国家需要奋力履责,也要指导、监督,私主体应进行配合协作。接着,杜仪方教授认为担保责任可能会让公主体权力保留、私主体积极性降低的问题。进而,针对这一话题,杜仪方教授引出了可操作性的应对方案,即分三种情况对国家赔偿责任进行分配。最后,对于我们国家而言,存在后现代性的问题,国家需要发展新理念应对新行政实践。


  于立深教授对杜仪方教授的讲座做了精彩的点评,一方面,于教授对杜仪方教授的学术发展表达了肯定。另一方面,于教授表示此次讲座的国家责任并不是泛泛的一般政治学上的国家责任,而是一个中观概念,虽然没有完全达到民法上的法律责任的概念,但是,“国家责任”同时也是国家赔偿法规范意义上的责任。



  章剑生教授表示杜仪方教授讲座视角十分新颖,有知识增量,听后很有收获。对此次讲座有以下感想:第一,行政法相对民法、刑法而言,变迁频率较高。公私协作也促进了行政法的变迁,这种表现不仅是事实上的问,更是法律制度问题。单方干预的责任救济体系不适应21世纪后的国家发展需求,故而行政法需要更新转型。第二,对于公私协作引发国家责任问题这一方面,以权力的来源为中心来判断国家责任,并作三种情况责任划分较为新颖。第三,引进域外理论时应认清我国与外国在同一问题上的结构形态是否有相同?若即使相同,则还需思考其所在的外部环境条件是否一样的问题。立法、司法在引入域外理论应当考虑相关的契合度,在实践基础上用科学方法论提炼适合中国的思路。



  杨登峰教授表示公私协作是近几年较新、热的话题,听了此次讲座收益良多。杨教授从三个方面谈了谈对公私协作给行政法带来新挑战的感想:第一,国家保留范围的不清晰可能引起实践中的争议。第二,公法主体、私法主体、协作方这三者之间引发的关系的界定是一个问题。第三,在救济制度中,关于责任的分担该如何去划分的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伸展、发掘进行研究。

  在讲座的交流互动环节,来自全国各地的听众踊跃发言,杜仪方教授也做了耐心和精到的讲解。此次讲座阐述的主题、理念较为新颖,对大家拓展视野、探究思路有很大的启发。本次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