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
“网络平台的自治权及其法律规制”讲座顺利完成

发布时间: 2024-04-28      访问次数: 35

 


2024426日晚19点,东南大学科技节系列活动之“数智时代·科技与法治专题讲座”暨研究生人文与科学素养系列讲座通过线上腾讯会议的方式举行。中央财经大学“龙马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刘权老师应邀以“网络平台的自治权及其法律规制”为题在东南大学开展讲座。本次研究生人文与科学素养系列讲座活动由东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承办,全校600名同学参与到本次讲座直播中。法学院党委书记刘启川老师出席本次活动。



讲座开始之前,刘启川老师对刘权教授表示热烈的欢迎,并简要介绍了刘教授深厚的学术积淀与丰硕的创新成果。刘权老师在行政法学、数字法学等领域卓有建树,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 60 余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报纸发表文章 30 余篇,是青年法学家中广受赞誉的学术领军人物,同时也是推动国家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为法治建设做出了卓越的贡献。网络平台自治权的诸多问题与同学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刘老师带来的这场学术盛宴能够帮助同学们对此有更为深入和系统的理解。



网络平台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刘权教授首先为同学们厘清了网络平台的界定。我国法律将网络平台界定为一种信息网络系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21年发布《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将电子商务平台分为六大类型(网络销售类平台、生活服务类平台、社交娱乐类平台、金融服务类平台和计算应用类平台)和三大级别(超级平台、大型平台和中小平台)。这些分类旨在更好地管理不同类型的网络平台,以满足用户和卖家的需求。



接着,刘权教授介绍了网络平台的私权力。在数字经济时代,网络平台承担着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保障用户权益的公共职能。网络平台对其用户,特别是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强大的支配力和影响力,主要包括:第一,立、改、废平台规则,行使“准立法权”。第二,实施具体的管控措施,行使“准行政权”。第三,在线解决纠纷,行使“准司法权”。平台权力属于典型的私权力,既不能将平台权力简单视为传统意义上的私权利,也不应将平台的治理行为视为传统意义上的商事行为。



网络平台行使私权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平台私权力也容易遭到滥用。刘权教授分析了网络平台私权力的私法规制困境:其一,用户以“违约责任”过重为由主张平台制裁不合理,基本难以获得法律支持。其二,用户基于格式条款无效理论主张平台规则不合理,基本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传统私法对网络平台的规范存在局限,因此,有必要引入公法原理及其价值要求,对平台私权力进行适度干预。刘权教授建议,网络平台制定和实施规则时,应遵循基本的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标准。法院应对平台滥用私权力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立法者应根据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平台的主体责任



在结语部分,刘权教授总结道,数字时代的政府应当与平台开展全面有效的公私合作治理,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讲座最后的提问环节,刘权教授对于同学们提出的平台主体责任平台信息透明度等问题做了详细的解答。在这场一个半小时的讲座中,刘权教授运用精深的学理知识、综合的分析视角以及通过旁征博引的讲授互动,激发了同学们对数字法学的浓厚兴趣,使同学们对网络平台的自治权及其法律规制问题产生了更为深刻的认识。本次讲座取得了圆满成功。


文:吴佳璇

图:孙黄彬 于欣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