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鸿志、沈定成:以法治创新推动人才工作机制创新
作者:孟鸿志,东南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研究员,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
沈定成,江苏省法学会研究处副处长,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
来源:《人民与权力》
基金项目:本文为中国法学会2024年度七大区域法治论坛重点委托课题以及江苏省法学会 2024 年度法学研究重点委托课题“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治保障研究” 阶段性成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按照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畅通教育、科技、人才的良性循环,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合理流动的工作机制。”人才是第一资源,一支规模宏大、素质优良、结构不断优化、作用日益突出的人才队伍,是发展新质生产力最有活力、最具主动性的因素。
法治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进行利益调整,在制度中实现相关主体的权利及利益期许,能够激发人们进行发明创造的活力和激情。创新型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合理流动的各个环节都需要法治提供保障,要以高水平的法治保障措施筑牢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人才根基。
为创新型人才培养提供高水平法治保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完善人才自主培养机制。”创新型人才是新兴技术掌握熟练度高,具备智能时代持续学习和适应能力,具有创造性思维,拥有更高的创新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跨领域知识与合作能力的人才,包括创造优质生产力的战略人才和掌握优质生产力资料的应用人才。在培养创新型人才过程中,需要发挥法治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在立法中充分突出尊重创新型人才的价值取向。当前,我国劳动法律体系面对新就业形态带来的变化存在明显的时间差、空白区。为此,要加快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领域的立法,充分突出尊重创新型人才的价值取向,解决新就业形态人才权益保障的实践难题,补齐新就业形态法律规范的制度短板,为创新型人才培养提供权威性、统一性的法律制度依据。
加大对创新型人才培养的保障力度。现行的法律和社会保障制度还不能很好适应新就业形态。新就业形态大多依托互联网,用工模式复杂,相关平台规则不够透明、完善,也会对人才的薪酬支付、休息休假、健康安全等权益产生影响。需要加大对创新型技能人才培养的保障力度,让创新型人才真正能够有宽裕的成长环境和充足的工作动力。
完善培养创新型人才相关法律体系。从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现实需要来看,当下需要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法律体系,着力培养高质量的创新型人才。一方面我国高等教育法律体系应当继续依法理顺高校内部治理关系,建设符合国情、科学有效的内部治理体系,依法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培养学生探索性、创新性思维品质,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根据科技发展新趋势,调整设置相关学科,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加大对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专业的倾斜力度,着重培养国家急需人才,培养造就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另一方面是修改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提高人才素质。我国当前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对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视有待进一步加强,除了职业教育法之外,还应当有针对性出台对职业院校学生和教师权益进行保护的专项规范性文件,完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配套法规、规章,对法律法规中授权立法条文尽快制定实施细则,用法治手段推进职业教育改革,通过开展创意训练、案例分析等方式,培养他们的创新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构建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体系,培养造就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等高技能人才。提高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素质,为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为创新型人才引进提供高水平法治保障
在培养创新型人才的同时,还应当注重加大对创新型人才的引进力度。引进一个高端人才,往往能带动一个高端技术的突破,一个高端学科的发展,甚至一个新兴产业的腾飞。从国家层面,到各级地方政府层面,都需要通过政策手段和法律机制为创新型人才的引进提供系统的保障。
在立法中切实加强创新型人才引进的保障力度。2024年两会期间,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需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才发展促进法》,说明社会大众已经认识到创新型人才的重要性,尽管人才发展促进法未必能够出台,但是在立法中切实加强创新型人才引进的保障力度是不容忽视的。《南通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作为江苏省首部人才地方性法规在2018年出台,该条例围绕人才体制机制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突出、有的放矢,对提升地区人才工作法治化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在这方面,江苏可以有效总结地方实践,制定一个较为全面、效力层级较高的地方性法规,在省级层面为人才引进提供法治依据。
建立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法律制度。 “坚持全球视野,世界一流水平,完善海外引进人才支持保障机制,探索建立高技术人才移民制度,千方百计引进顶尖人才,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建议以出境入境管理法为主体,整合刑法、国籍法、护照法、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内容,制定专门的、统一的移民法,从而构建动态的移民管理模式,为加强人才移民管理和规范技术移民提供法律依据。江苏先行先试,省级层面已累计引进海外人才2万人,带动县市资助引进海外人才近4万人,2023年国家海外引才计划入选数位居全国第一。因此,江苏亟需依托经济、区域和人才优势探索建立完善海外高技术人才移民制度,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引进提供法律保障。
发挥行业和地区能动性优化创新型人才引进政策法规。创新型人才的引进除了需要有法律依据以外,更多还是要行业和地区发挥各自的能动性,优化有利于创新型人才引进的政策法规。譬如,省级层面上,江苏制定出台《江苏省产业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登峰计划实施意见》,支持引进和培育世界一流的产业科创领域顶尖人才(团队),已遴选支持49名顶尖人才。市级层面上,苏州发布2024年度重点产业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与目录配套衔接的启动的紧缺人才薪酬补贴最高资助额度由原先的15万元提升至30万元。
为创新型人才使用提供高水平法治保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健全保障科研人员专心科研制度”。在发展新质生产力过程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就是创新型人才的充分合理使用,激发人才敢闯敢试的勇气和活力。让创新型人才成为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主动力,要从立法、执法和法律协同等方面为创新型人才使用提供高水平法治保障。
在立法中系统完善对创新型人才的激励制度。在法律制度上进行改革,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创新决定权、更大经费支配权、更大资源调度权,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具有更大自主权。改革全要素收入分配制度,激发生产要素活力,更好体现知识、技术和人才的市场价值。新领域、新职业人才评价办法,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构建符合科研活动特点,体现人才成长规律的评价指标和标准。要改革政府资助类科研项目的分类方法,将适合企业参与的技术创新项目单列门类,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类指标和带动行业发展类指标的权重,建立更符合企业实际的人才评价标准和人才培养体系,激励企业科技人才等创新型人才为国家社会作出更多贡献。
健全创新型人才就业法律保障机制。随着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生产自动化、智能化程度会越来越高,对于岗位的“创造性破坏”作用比传统生产力更加明显,既会创造高质量的工作岗位,又会淘汰常规技能即可胜任的工作岗位,这对不同技能人才的影响不同,拥有更高技能、更强学习能力的人才,将能更好地享有新质生产力带来的红利。面对这种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格局,应当建立健全创新型人才就业的配套法律保障机制,让人才能够有充分的机会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带来的挑战,顺利实现劳动力发展转型升级。
建立与创新型人才发展壮大相适应的监督和保护措施。激发创新型人才的创造活力,应当进行制度创新,采取更多激发人才创新的监管方式。一方面,在制度上要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由于创新涉及很多未知领域,往往风险比较大,这是一种客观规律,对科研人员的创新在法律制度上更多的是实施宽容政策,允许创新失败。法治应为创新型人才提供试错、容错以及纠错的自由包容机制,没有自由无以创造,而没有权利就没有自由。另一方面,需完善面向科技新领域的产权保护制度,尤其要研究新科技时代的新兴权利和新的保护方式。同时,加大侵权查处力度,保护创新型人才的合法权益。在监督管理中,要减少处罚、强制等监管手段的使用,更多运用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强化创新型人才的自我治理和约束,推动实现创新型人才自由创造的法治环境。
为创新型人才合理流动提供高水平法治保障
创新型人才合理流动是调节人才资源配置、调整人才队伍结构的重要方式,有利于推动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从法律上支持和引导创新型人才合理流动,既有利于人才要素与其他创新要素的优化组合,也有利于人力资本增值,增强创新动力和能力。
在立法中明确创新型人才合理流动的基本要求。要坚持以下几项基本要求:一是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应当把各方面优秀人才、创新型人才人才集聚到党和人民的伟大奋斗中来。二是坚持服务国家和社会发展原则,始终把服从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为人才流动配置工作的首要任务。三是坚持市场主导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四是坚持规范有序原则,强化高质量创新型人才的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引导高质量创新型人才依法依规良性有序流动。
完善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法律保障措施。要从法律制度上破除影响人才有效流动的堵点、卡点,打通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人才交流通道,促进人才合理区域布局。聚焦解决高层次人才关心的难点问题,在待遇保障、出入便利、医疗保障、子女配偶保障等方面完善相关政策,采取积极措施创造拴心留人的条件,从法律上为人才合理流动解除后顾之忧,让他们安心安身安业。新时代新征程上,要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为高端人才从事研究开发、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良好环境和服务保障,切实做到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
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创新型人才合理流动的法治共识。要积极宣传人才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创新型人才合理流动的法治共识,构建更加开放包容的创新型人才合理流动环境,着力打造有利于人才发挥作用的政策环境、工作环境、学术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和生活环境,完善创新型人才合理流动的制度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创新型人才的创造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