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2025年学术年会综述
2025年11月15日至16日,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2025年学术年会在南京扬子江法务区2楼多功能厅隆重召开。本次年会以“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实践探索与理论创新”为主题,由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主办,扬子江法务区、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和东南大学江苏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承办。来自江苏省人大、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法学会、南京市人大、南通市人大、连云港市人大、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来自东南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山东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河海大学、南京工业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南京审计大学、江苏大学、江苏师范大学、上海大学、安徽大学、湖南科技大学、金陵科技学院等省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及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工作者共140余人出席了本次会议。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冯玉军,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刘松山,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原主任委员、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王腊生出席会议。会议共分为开幕式、主题报告、专题研讨、闭幕式四个环节。

开幕式环节
会议开幕式由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会长、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苏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主任孟鸿志教授主持。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王腊生,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省法学会立法研究会副会长席超分别致开幕词。江苏省法学会研究处副处长、扬子江法务区专项工作组副组长沈定成宣读理事会调整批复。
开幕式上,孟鸿志教授首先代表立法学研究会简要回顾了研究会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和本次年会安排,对参会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表示热烈欢迎。

王腊生副会长代表省法学会对立法学研究会学术年会的召开表示祝贺,对大力支持本次会议的各单位表达由衷的感谢。王会长充分肯定了立法学研究会在孟鸿志会长的带领下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为江苏省地方立法建言献策、贡献智慧,实现了立法学研究与法治实践的良性互动。他指出,本次年会以“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实践探索与理论创新”为主题,体现了我省立法学界学习、宣传、研究和阐释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对立法学研究会下一阶段的工作,王会长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坚定政治方向强思想,提高立法学研究的政治自觉性和政治敏锐力;二是注重理论研究强基础,为构建中国自主立法学知识体系贡献江苏力量;三是聚力提质增效强建设,着力推动研究会高质量发展。王会长在致辞后还做了题为“关于深化地方立法领域改革,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建议”的主旨报告。
席超主任代表本次年会的承办单位致辞。他指出,在当前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与"十五五"规划开局的关键时期,以“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实践探索与理论创新”作为年会主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基于长期从事法律实务的切身经验,席超主任强调,立法研究必须突破理论界限,与丰富生动的法治实践深度融合。为此,他提出需要在四个维度持续发力:第一,共建研究平台,促进学术资源与实务经验共享;第二,联合培养人才,培育既懂理论又通实务的专业力量;第三,协同开展课题研究,聚焦立法实践重难点问题;第四,促进成果转化,建立理论研究向实践应用转化的有效机制。最后,席超主任希望各位与会人员以本届年会为新起点,深化务实合作,共同为江苏地方立法工作贡献智慧力量,携手开创法治江苏建设新局面。
开幕式最后,江苏省法学会研究处副处长、扬子江法务区专项工作组副组长沈定成宣读了《关于同意省法学会依法学研究会调整常务理事及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的批复》。经选举,河海大学法学院李栗燕教授、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江雪松教授增补为研究会副会长,周庆刚等增补为研究会常务理事,于一帆等14人增补为研究会理事。
主题报告(一)
主题报告(一)环节由金陵科技学院立法研究院院长、教授、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小冰教授主持。
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刘松山作了题为《构建中国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若干重要问题》的报告。他系统阐述了构建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与实践逻辑,指出当前的法学研究多局限在法律制定后的实施效果方面,应当将研究重心前移至立法环节。刘松山教授认为,构建中国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问题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应当将宪法作为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根本源头;第二,应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运用并检验立法学研究;第三,应把立法程序作为立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第四,立法本质在于表达民意,需厘清立法与行政活动的区别;第五,应明确立法学与部门法学研究对象的界限;第六,立法制度及其实际运行是立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七,需将立法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升华为体系内容;第八,理论研究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同时避免过度政治化;第九,应积极引入立法实践中的生动案例;第十,自主知识体系须紧扣“自主性、知识性、体系性”三大特征。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主编、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官丕亮作了题为《关于加强文化立法的建议 组建独立的文化法部门》的报告。首先,他强调了加强文化立法的必要性,指出这是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法治思想、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高质量文化制度体系的关键举措。现有文化立法分散于多个部门,缺乏系统性,难以适应文化强国、强省的建设需求,江苏省文化立法建设仍与其文化大省地位不相称,亟需加强相关工作。其次,他阐述了将文化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可行性,一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日益健全,奠定了其规范基础;二是文化领域的社会关系具有独特性,能够形成体系化的调整对象;三是文化法学研究的深化也为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最后,他提出了组建独立的文化法部门的具体建议,并展开了对文化基本法的框架结构设想。
专题研讨(一)
专题研讨(一)由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治宇教授主持。

江苏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副处长颜朝生作题为《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实证研究——基于政府协同视角的实践与路径选择》的报告。他首先介绍了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参与立法协同的实践和探索,随后通过对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现行有效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和省级地方政府规章的梳理,归纳出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的三种模式。最后,他从优化协同立法机制、明确协同立法重点、用好协同立法方式、探索规章协同制定四个方面,提出了加强长三角区域政府协同立法的建议。
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教授江雪松作题为《超大城市群区域协同立法类型及系统完善》的报告,聚焦如何从立法层面推动超大城市群高质量发展。他首先梳理了京津冀区域、长三角区域、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双城经济圈、长江中游城市群五个超大城市群的区域协同立法实践,分析了各自的特征与核心功能目标。接着,他指出超大城市群区域协同立法存在的问题,包括立法主体需进一步明确、立法事项需进一步统筹、立法程序机制需进一步完备等。随后,他归纳出超大城市群区域协同立法的三种类型模式,并提出该类立法应遵循主体平等协商、事项互惠协同、风险责任共担的方法原则。最后,他强调要统筹好普遍与特殊、当前与长远、全局与局部、明体与达用四对关系,以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上海大学法学院讲师郭娜娜作题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区域协同立法的演进》的报告。她着眼于区域协同立法演进逻辑的归纳与分类,首先指出区域协同立法遵循“地方实践探索—中央政策引导—法律制度确认”的演进逻辑,并分析了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三大区域协同立法的典型路径。随后,通过类型化分析,梳理出区域协同立法呈现出单一型、常态型、跨等级型、列席型四种实践类型,以及内容一致型、部分条款一致型两种立法模式,并指出当前区域协同立法面临法律效力不一致、机制不健全、授权机制不足的挑战。针对未来发展,她提出四点展望:一是强化系统性顶层设计,兼顾区域差异;二是坚持协同立法的“共同体”理念,构建高效协同机制;三是与时俱进设计协同立法内容,聚焦新兴领域;四是通过区域协同立法推动行政法学理论创新。

南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三级调研员王思健作题为《论张謇经济立法实践的特征及对设区市立法的借鉴价值》的报告。报告阐述了张謇经济立法实践的时代背景与实践内容,指出其具有重视法律实用性、有效性、科学性的特征,以及对破解当代地方性立法难题的借鉴意义。报告指出当前设区的市立法工作中存在背离授权立法初衷的现象,具体包括:一是存在立法竞赛心理;二是过分追求法规大而全;三是不合理评价误导立法工作;四是务虚立法呈上升趋势。基于张謇的经济立法实践,报告提出四点启示:一是专注于重要领域的立法;二是确保法规架构清晰、内容简练、文风严谨;三是开展立法必要性论证,强化系统思维与通盘考虑;四是注重立法的实用性。

在评议环节,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肖泽晟肯定了四位报告人在协同立法领域的研究成果,并提出两点意见:一是应强化问题意识,找准区域协同立法的核心问题,建议将研究上升到共性的核心理论层面;二是需进一步推敲论文的逻辑,尤其是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汤善鹏对四位报告人的观点表示肯定,并分享了对区域协同立法的四点期待:一是明确区域协同立法的底线;二是加强问题意识;三是推动研究从宏观转向微观;四是注重体系研究,关注执法、司法环节。

主题报告(二)
主题报告(二)由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会长、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东南大学江苏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主任孟鸿志教授主持。

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冯玉军作了题为《地方立法提质增效的途径》的主题报告,围绕地方立法的质量和实效,冯教授提出了完善地方立法的五条途径:第一,贯彻党领导立法的实质要求,推进立法关键环节的实质性参与。第二,明确人大主导立法的原则要求,形成立法功能发挥的组织保障。第三,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推动多元主体参与立法。第四,创新立法参与形式,提升制度运行效能。第五,推动基层意见征询的直接化、常态化,减少信息传递层级与失真风险。冯教授最后强调,地方立法应突出“特色”与“实效”,避免“千城一面”与“立而不用”的困境。提出应建立健全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与立法后评估机制,推动立法从“有没有”向“好不好”“用不用”转变,真正实现地方治理的法治化、精准化与高效化。

专题研讨(二)
专题研讨(二)由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连勇主任主持。

河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李栗燕教授作题为《中国特色立法协商的历史考察及深化路径》的报告。她系统梳理了我国立法协商的发展脉络,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初具雏形和阶级性特征,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整体框架构建,从改革开放后日趋多元化的制度轨道到新时代正式提出并深化立法协商的概念。她指出,中国特色立法协商的核心特质在于:以党的领导为政治底色,以人民民主为价值内核,形成了独特的制度体系,并展现出坚持问题导向、服务国家治理的现实功能。最后,她提出深化立法协商的具体路径,主张必须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下,通过深化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完善程序与协同机制,并促进传统协商智慧与现代治理需求有机融合,持续提升立法协商的实践效能。

南京市鼓楼区纪委监委副科职干部周其威作题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监察立法体系的构建路径》的报告。他指出当前监察实务面临两大挑战:一是由于立法供给不足,上级部门频繁下发内部规范,致使文件繁多;二是部分内部指引与刑法等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引发效力认定困惑。对此,他主张监察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冲突时应遵循效力优先原则,并建立有效协商机制,建议未来在《立法法》修订中增设“监察法规”专章,明确其制定依据、权限、程序与效力位阶,为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提供顶层制度保障。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邢强月作题为《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可诉性”标准研究》的报告。周检察官指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侧重于对实际损害的救济,在防范潜在环境风险方面存在不足。他强调,检察机关开展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公益、维护公民私益与客观法律秩序的重要举措。在行政公益诉讼方面需要厘清与行政行为监督的界限,精准把握介入时机,充分发挥诉前磋商作用,并依据“行为标准”认定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在民事公益诉讼层面,应理顺其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机制,探索推行“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模式,同时完善责任承担方式,构建统一的“重大风险”认定与起诉标准体系,为生态环境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杜钟浩作题为《上级行政撤销的制度设置》的报告。他指出,当前国务院与地方立法在是否保留该制度上存在分歧,反映出其设置亟待厘清。该制度存在规范零散、行使标准不一等问题,根源在于功能定位缺乏清晰界定。他梳理了该制度的三种功能演变:从保障行政一体化的命令控制手段,发展为层级监督与权利救济方式。基于行政分权与监督内部化的现实背景,他认为强调命令控制或内部监督的方案已不适宜,应明确其权利救济的根本属性,将行政复议与救济性行政程序重开作为核心制度载体,并通过法规清理与推进统一行政程序立法来实现这一目标,从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在评议环节,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江雪松教授与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侯嘉淳讲师分别对四位报告人的研究成果进行了专业点评。江雪松教授在充分肯定前述报告价值的基础上,提出了可进一步完善的建议:针对李栗燕教授的研究,他建议可探索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通过分析民意、优化流程,以提升协商效率、减少制度内耗,从而在深化民主实践的同时增强制度效能;对于周其威科长的报告,他提出“在《立法法》中设立监察法规专章”这一目标有待商榷,认为该设想在制度必要性与体系协调性方面仍面临现实挑战。

侯嘉淳讲师对报告人的研究意义和方法表示充分认可,并分享了进一步深化研究的建议。就邢强月检察官的研究,他建议进一步细化“重大风险”的认定标准,并加强对相关案例裁判逻辑与争议焦点的剖析;对于杜钟浩博士生的研究,他建议强化问题意识的引出,优化全文结构,并对规范梳理与文献引用部分进行必要精简。

在自由讨论环节,李栗燕教授与来自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的任瑞平律师围绕立法协商的相关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任律师就立法协商问题从法律实务的角度提出若干困惑,李栗燕教授对立法协商的针对性与实效性问题作出进一步解答。

专题研讨(三)
专题研讨(三)由河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李栗燕主持。
连云港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朱鸣谦作了题为《设区的市人工智能立法路径研究:制度空间与风险边界》的报告。他认为,人工智能的发展引发了隐私泄露、算法歧视、责任认定模糊等问题,而设区的市在人工智能立法方面具有法定权限与实际需要的矛盾、规制议题和风险边界难以识别等问题。通过梳理设区的市的人工智能立法实践,他提出,地方立法存在人员认知局限、技术迭代与立法滞后性的矛盾、形式立法较多、国际经验借鉴不足等问题,并提出提升技术理解与立法能力、应对技术迭代的法规适应性、抑制地方立法形式主义、明确互联网平台在人工智能治理中的合规责任以及构建国际经验借鉴与本土化适配机制的解决方案。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张欣睿作题为《“规则即代码”对立法技术规范的重构》的报告。他指出,在数字政府建设纵深推进的背景下,传统立法的自然语言模糊性与机器执行所需的精确性之间产生张力。“规则即代码”理念通过将政策规则内嵌至系统,推动法律向可计算、可执行转型,回应了法律确定性追求,并成为提升治理效能的重要工具。然而,法律代码化也面临三大挑战:可能架空法律原则与司法裁量权;编码权的归属易引发技术黑箱;可能制造新的法律认知与救济壁垒。对此,他提出三项路径:确立自然语言法条的文本优先地位;将编码过程纳入立法程序并接受监督;在税收等规则明确领域试点先行,并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

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卢荣婕作题为《公共数据的权属争议及其破解之道》的报告。她提出,公共数据目前已成立“1+3”的模式结构,但实践中政府在数据共享中存在“不敢、不想、不知”等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公共数据权属不清。现有立法对权属界定具有国家所有、政府所有和回避规定三种立法模式,难以匹配公共数据交互性、主体多元的特性,导致共享动力不足与部门利益壁垒。因此,应当根据公共数据的特定属性对其进行类型化界定,构建禁止、相对、绝对共享的清单制度,确立以核心权属界定为基础,兼顾公益性与非排他性的三大确权原则,并通过建立数据裁量基准,推动权属界定标准化,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激活数据价值,实现共享与安全的动态平衡。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翟志强作题为《多方责任分配视角下自动驾驶立法的江苏实践研究》的报告。他指出,自动驾驶是人工智能技术与交流领域深度融合的产物,江苏省在多市开展了大规模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然而仍存在过错责任原则适用失灵、产品责任原则面临扩张与复杂化难题、因果关系认定遭遇技术鸿沟等问题。对此,他探讨了生产者、所有者、使用者和软件提供方四方主体的责任分配规则基础、边界及困境,并结合自动驾驶的自动化等级对使用者责任分配进行创新性改造。最后,他提出江苏省可以通过制定地方立法条例,构建多层次风险分担与社会救助体系,打造技术评估监管机构,为国家自动驾驶立法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在评议环节,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沙永春主任结合自身经历,指出在数字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必须关注数字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并以此引出评议话题。对于朱鸣谦研究员的论文,他认为该文具有选题精准、切入视角独特,问题意识鲜明、逻辑结构清晰,务实导向性强以及对现状困境把握精准四个优点;张欣睿法官助理的论文具有选题前瞻性和重大的现实意义,具有极高的理论价值与实践紧迫性,理论框架建构也较为清晰,范式重构分析也非常深刻,比较法研究较为得当,模式提炼也较为精准,展现了作者深厚的跨学科洞察力。

东南大学法学院张运昊讲师分别对卢荣婕和翟志强两位报告人的论文进行了点评。他认为,当前公共数据确权在政策与学界均存在是否确权及如何确权的根本性争议,作者倾向确立国家所有权的路径在规范上面临宪法依据不足、民法具体化缺失等合法性不足,在现实中可能引发数据垄断与行政垄断,建议作者对此需进行更审慎的论证。对于翟志强副庭长的论文,他认为具有结构全面、论证层层递进等优势,有着显著的实践指导价值。他进一步建议,可在现有L0-L5分级基础上,引入“有无驾驶人”这一核心标准,将L0-L3(有驾驶人)与L4-L5(无驾驶人)进行区分,以更精准地构建不同阶段下四方主体的法律责任,从而提升文章的理论深度与学术价值。
专题研讨(四)
专题研讨(四)由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登峰主持。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处副处长王磊以《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要素市场化改革试点的立法保障研究》为题作专题报告。他以江苏省数据条例的制定与实施为例,深入分析了数据作为第五大生产要素在市场化配置中面临的立法挑战。报告指出,当前要素市场化改革存在四大制度短板:一是技术要素转化不畅,高校职务科技成果因监察与激励制度不协调而难以落地;二是数据要素存在产权界定模糊、跨境流通规则缺失等问题;三是土地要素二次流转缺乏地方性法规支持,苏南地区土地资源紧张制约发展;四是劳动力要素在长三角一体化中面临户籍、医保等区域协同障碍。对此,他提出通过“省级立法定框架、政府规章填细节”的路径,制定科技成果赋权实施办法、数据交易细则等配套制度,建立容错机制,为要素市场化改革提供系统性立法保障。

南京市人大监察与司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贾冬以《新时代社会治理呼唤软法善治》作专题报告,系统阐述了软法在地方立法中的实践价值。他基于《南京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的立法经验,提出社会治理需要从“堵”到“疏”的理念转变。报告详细分析了软法在多个领域的具体应用,特别是对律师社会责任章节的创新设计与有效引导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他强调,软法通过柔性条款实现民主协商与社会协同,未来应重点探索软硬法衔接机制,如在《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中引入民主协商程序,并建立软法向硬法的转化路径,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峻通在《政府立法统一审查的制度与挑战》报告中提出了构建政府立法审查的标准体系。除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外,应确立独立的“协调性标准”,用于解决部门职责争议等深层矛盾。通过某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等案例,他揭示了审查中面临的三大困境:法制统一与地方创新的冲突,部门职责划分模糊,立法时效性不足。针对这些问题,他借鉴“事务性质配给制”理论,建议在坚持法制统一前提下,基于治理需求动态配置规则设定权,增强地方立法的适应性与实效性。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沙雨露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荣誉制度的立法实践》报告中,从宪法实施角度分析了国家荣誉制度的完善路径。她充分肯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一条对核心价值观的回应,同时指出该法律体系建构不完整、条文表述模糊、荣誉层级逻辑混乱、缺乏价值解释机制等四大问题。针对国家勋章与荣誉称号存在的隐性层级冲突,她提出应当在立法中明确荣誉体系层级划分,在实施层面建立荣誉退出机制与侵权责任规范,通过典型判例强化价值引领功能,实现立法质量与实施效果的双重提升。
在评议环节,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峰振教授对前两位报告人的论文进行了评议。他认为,王磊副处长关于要素市场化立法的报告,展现了立法实务工作者深刻的现实洞察力,其基于《江苏省数据条例》等立法实践,系统剖析了五大要素市场化配置中的制度障碍与立法需求,提出的“省级立法搭框架、政府规章填细节”的路径具有很强的现实操作性。对于贾冬主任关于软法的报告,张教授认为,该文从一线立法工作者的视角,结合《南京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的实践,有力地论证了软法在实现“善治”目标中的独特价值与功能,对丰富和发展立法学理论具有积极意义。

随后,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陆海波副教授对后两位报告人的论文作了评议。他指出,张峻通博士生对政府立法统一审查制度的研究,选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价值,对审查标准、制度困境的分析展现了清晰的逻辑,但建议应进一步明确“统一审查”的体制构想,并对其与现行分散审查模式的衔接与超越进行更深入的阐释。对于沙雨露硕士生的报告,陆教授认为其选题巧妙,将宏大的价值主题与具体的法律制度相结合,分析细致。但他同时指出,文章在探讨《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自身缺陷的同时,对“核心价值观如何融入”这一核心命题的聚焦略有不足,建议后续研究可更紧密地围绕价值融入的立法技术与解释机制展开,以使论述更为集中和深入。

闭幕式环节
闭幕式由河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李栗燕教授主持。

闭幕式上首先举行了优秀论文颁奖仪式,河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李栗燕教授宣读了获奖论文名单,省立法学研究会会长、副会长为优秀论文获奖代表一一颁奖。

随后,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登峰作会议学术总结。杨登峰教授从三个方面提炼了会议核心价值:其一,参会主体极具广泛性与代表性,高校、人大、政府、法院、检察机关等多方力量齐聚,生动呈现了立法学研究的多元参与格局;其二,会议内容质量过硬、覆盖全面,全方位展现当前立法学研究的丰富维度与深度;其三,学术讨论坦诚深入、成果丰硕,参会者围绕立法议题畅所欲言,既肯定研究亮点,也直面问题不足,为后续研究积累了宝贵思路。

最后,研究会会长孟鸿志教授为本次会议致闭幕辞。孟鸿志会长首先回顾研究会发展历程——自2016年成立以来,规模持续扩大,影响力不断提升;同时简要介绍了研究会依托的东南大学江苏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取得的工作成效,明确立法学在法学领域内的多学科交叉属性,强调构建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制度体系的重要性。孟会长还针对今后的会议举办作出展望规划,包括完善会议组织形式、加强活动管理等方面。最后,孟会长向出席会议的各位领导、嘉宾及同学表示感谢。至此,本次会议圆满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