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三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相关问题回应媒体

发挥检察职能 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发布者:中国反腐法治创新网发布时间:2016-07-20浏览次数:265

本报北京7月14日电(记者徐日丹)针对反复、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检察机关采取哪些举措予以遏制打击;查办科技领域职务犯罪与查办其他领域职务犯罪在方式方法上有什么不同……今天上午,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下称《意见》)。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四局局长宋寒松、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张晓津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就媒体普遍关注的话题进行了回应。

  全方位提高服务科技创新能力水平

  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向记者详细介绍了《意见》制定的背景及意义。

  据介绍,最高检此次出台《意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的部署要求,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担负起检察机关在建设科技强国中的重大责任,准确把握检察机关保障、促进和服务科技创新的定位和切入点,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为创新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万春指出,《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对科技创新的司法保护,维护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有利于指导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提高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水平;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与政府科技、教育等部门以及各级科协的协作配合,形成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合力。

  据介绍,《意见》规定的五个方面举措主要总结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从深刻认识科技创新的重要性和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出发,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所作的研究分析;二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近年来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方面遇到的主要问题、行之有效的做法以及成功的经验;三是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包括吸收采纳了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等主管单位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

  多手段遏制反复、恶意侵权行为

  针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七个罪名,此外还包括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基本形成了比较严密的刑事法网。

  记者采访了解到,《意见》对检察机关在科技创新中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重点予以明确规定,强调检察机关要加大对互联网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领域网络侵权盗版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涉及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关键核心技术以及优势产业等领域的假冒专利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采用盗窃、利诱、胁迫等非法手段侵犯科技创新主体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意见》还着重提出对于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事关国家和社会利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网络侵权、跨地区跨国境有组织侵权等严重侵权假冒犯罪开展重点打击和专项整治。

  据了解,在检察机关办案实践中,不乏一些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案例。比如说,有的企业在被行政执法部门作出侵权认定或被司法机关下达判决后,又重新注册一家同类企业,“改头换面”继续实施专利侵权行为。

  针对记者疑问,万春介绍说,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具有司法解释规定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的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量刑建议;在依法追究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可以综合运用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判处罚金刑、责令赔偿损失、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等惩治手段,剥夺行为人的再侵权能力和条件,消除再侵权的危险。

  三方面入手强化知识产权检察保护

  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4722人,提起公诉8644人;今年1月至5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229人,提起公诉2677人……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检察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发挥的作用无可替代。

  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张晓津向记者介绍说,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检察机关主要从三个方面强化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一是依法惩治侵犯商标权、侵犯著作权、假冒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法律法规、出台司法解释,依法批捕起诉了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二是强化对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监督,加强对公安机关办理侵权假冒犯罪案件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对涉及科技创新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等。三是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特别是推动建立了侵权假冒信息共享平台,基本实现涉嫌侵权假冒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查办科技领域职务犯罪要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

  记者注意到,此次新闻发布会发布的十起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典型案例中,其中四起涉及科技创新领域职务犯罪。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四局局长宋寒松就查办和预防科技创新领域职务犯罪有关问题回应了媒体。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具体来说,一是要求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等职权妨害科技创新发展的职务犯罪,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企业融资、减税、审批过程中利用审批、验收等职权索贿、受贿的犯罪,以及不作为、乱作为,导致重大科研项目流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犯罪。二是要求依法查办危害科技创新发展公平竞争环境的行贿犯罪,强调重点查办为谋取科研项目、资金进行行贿的犯罪,科技创新成果验收、转化、应用、推广过程中的行贿犯罪等。

  宋寒松指出,查办科技创新领域职务犯罪与一般领域职务犯罪有所不同,如果不注意办案时机和方式,就可能影响正常的科技创新工作,甚至因办案造成科研项目中断、停滞,或者因处置不当造成科研成果流失。因此,《意见》要求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对于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尽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于科研单位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办案中还要注意研究科技创新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保护科研人员凭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创新成果获取的合法收益。”宋寒松介绍说,科技创新工作有其自身的体制机制和行业特点,检察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慎重处理科技创新融资、科研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意见》对正确区分科研人员合法的股权分红、知识产权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贪污、受贿之间的界限等提出了要求。

  宋寒松还表示,《意见》鼓励以创新探索为导向,给科技创新松绑助力。对此,《意见》强调:对于锐意创新探索,但出现决策失误、偏差,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要区分情况慎重对待。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在科研项目实施中突破现有制度,但有利于实现创新预期成果的,应当予以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