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钱小平、王禄生
企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中心,构建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竞争与发展法治体系,是中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保证。改革开放以来,企业治理法治化资源不足,导致中国企业犯罪特别是企业高管犯罪的频发,企业高管及其相伴而生的公职腐败犯罪,成为制约乃至恶化中国经济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在全面推进国家腐败治理战略的基础上,如何有效破解企业腐败犯罪治理难题,如何真正将作为经济发展动力之源的企业全面纳入腐败治理体系,是全面反腐时代中国腐败治理的重大课题。经过充分调研,由东南大学法学院主办,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协办的“企业高管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中心”于4月17日在南京成立。来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国资委、江苏省工商联、江苏省法学会、江苏省律协、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财经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等理论与实务部门的五十余位专家学者共同出席了中心成立大会,并就提升企业高管犯罪的预防与控制能力体系建设进行了深入的对话与研讨。
分析企业高管犯罪
白领犯罪理论创始于20世纪30年代末的美国,是世界犯罪学理论的重大创新成果之一。企业高管犯罪是白领犯罪的一种重要形式,受到司法与公众的关注已经有九十余年的历史。
南京大学教授孙国祥认为,企业高管犯罪有其特殊的制度或环境原因,经济主体的身份类型、国家经济的波动、经济政策与制度的变动等,均会对企业高管的犯罪原因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对此,应当予以具体区分。他认为,就行贿犯罪而言,更多的是在市场经济转型期间,市场资源自发分配机制尚未构建、不同经济身份主体市场地位不平等、行政权力过于集中等原因所致。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魏昌东提出,目前三种类型化的企业高管犯罪值得特别关注:一是企业高管以国家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法律制度为犯罪对象的犯罪。重点表现为,企业高管在企业运行中对内部法律制度的破坏,此类破坏因其内部性而可能成为国家治理的“盲区”。二是企业高管以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为犯罪对象的犯罪。重点表现为,企业及其高管为谋求更多的市场资源分配机会而实施的行贿犯罪。由于这类犯罪往往是公权力腐败的催化剂,因而是国家腐败治理的关键所在。三是以企业高管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企业高管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基于所享有的垄断地位,作为国家财富的“代理人”所实施的交易类犯罪,也是腐败犯罪的重要形式。 南京市检察院预防局局长郭煜华认为,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导致企业高管犯罪的原因均是多元的,不能以“个人贪欲”简单地加以“标签化”认定,而忽视了企业高管腐败犯罪的深层原因探究,多数犯罪具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原罪”色彩,企业作为“经济人”的自利本性,往往成为企业高管实施行贿犯罪的内部驱动。
南京市纪委处长吴昌森认为,企业高管行贿犯罪的产生与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的匮乏或低效有直接关系。江苏苏南地区经济发达,家族企业盛行,但家族企业的内控机制相对较弱,由此导致此类企业的高管更容易实施行贿行为。
预防企业高管腐败犯罪
反腐斗争的实践证明,只有对腐败犯罪衍生机理准确把握的制度设计,才能真正在腐败犯罪的治理中产生预期的治理效果。腐败常发生于社会控制的薄弱环节,国家与社会疏于对腐败预防机制的构建,是导致腐败蔓延的重要原因。因而,基于现代企业治理原理,构建有效的企业高管犯罪预防机制,是推进腐败预防性治理、提高国家腐败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
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企业高管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中心”主任刘艳红指出,在全面反腐时代背景下,中国腐败治理正从“以治标为主”逐步向“治标与治本并重”方向发展,预防企业高管腐败犯罪是腐败预防机制的重要组成,是腐败治本之体现。她认为,通过构建企业高管腐败预防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市场主体的行贿动因,对于减少腐败交易机会,降低腐败发生率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腐败治理从外延扩张式向内涵修复式的战略转变。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处长丁海涛认为,腐败的产生不仅是权力监督不足的问题,也来自于市场经济的制度性缺陷,与市场主体的逐利行为密切相关。因此,加强对加强企业高管腐败预防,是腐败治理的重点领域,符合源头治理之理念,也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企业预防责任和社会参与原则的重要体现。
江苏省国资委处长谢小平指出,预防企业高管腐败犯罪,是依法治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利益的重要保障。根据2014年的统计,江苏省约有2000多企业高管掌握了3万5千亿的国有资产。加强对企业高管腐败犯罪的预防,不仅将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风险,而且也有助于塑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推进清廉社会建设。创建科学评价指标体系
利用大数据分析的现代技术手段,构建企业高管刑事风险的评估指标体系,发挥评估指标的腐败预警功能,为预防和控制企业高管腐败提供客观标准和明确方向,是“企业高管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中心”成立之后的首要研究任务。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董学立认为,有效的企业自我控制机制有助于及时发现和揭露行贿行为,而评估指标是企业自我控制机制的重要内容。因而,应当注重企业数据的采集,结合合规审查与内控制度,构建合理的指标体系。
江苏省工商联处长郑鸿认为,借助于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构建的企业高管刑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不仅可以为国家反腐提供客观标准,同样也可以为企业的合法经营提供重要参考和行为指导,防止企业及其高管踏入犯罪的陷阱。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周连勇指出,刑事辩护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的重要成员,已经不再满足于在犯罪发生之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而应当有着更大的发挥空间,即在案件发生之前提前防范刑事法律风险,建立预防企业高管犯罪的评价指标体系可以为企业法律服务提供有效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