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反腐经验可借鉴

发布者:中国反腐法治创新网发布时间:2016-09-27浏览次数:3832

上世纪60年代,日本进入经济“高度成长期”后,社会上曾经贪污成风,腐败无处不在。当时,日本警界、中央部委、地方政府屡屡发生贪污、挪用公款丑闻。“做花账”、虚报冒领、设立小金库等腐败行为更是司空见惯。
  而且,一些敢于揭露内幕、挑战传统的“反腐败英雄”遭受各种打击报复甚至被同事视为“叛徒”而抑郁终生。“昭和电工案”、“造船业行贿案”、“洛克希德案”、“利库路特案”四大腐败案,更是震惊了日本社会。
  出身平民的首相田中角荣,通过不懈努力登上政治舞台,然后大搞“金权政治”,最后受美国洛克希德行贿案牵连而下台,晚年官司缠身,至死都是等待终审的“有罪人”。东京大学就读期间就“创业”的江副浩正为赚快钱,放弃经营多年的广告出版业,转投“人脉决定利润率”的房地产业,将未上市的股票倒腾给政治家,最终因政商勾结而锒铛入狱。
  而施展权力与暴力、靠与美国合作发家致富的黑社会首领儿玉誉士夫,却获得日本“国士”尊荣。在造船业集体行贿案中,以吉田茂、绪方竹虎和犬养健为代表的政坛大佬与检察机关公开对战,最后不了了之……。
  一场场悲壮的反腐大决战中,正义的一方并不总是最后的胜利者。如何清除腐败这一顽疾,日本社会陷入了沉思。多番尝试之下,他们认识到反腐不是“一阵风”,必须建立起细到极致、严到骇人的法律制度,让阳光照进公务人员生活的每个角落,成了日本清除腐败的方向。
  日本反腐法网编织得非常细密,基本封堵了所有可钻的空子。日本刑法针对“贪污贿赂罪”设立了专章,并先后进行过13次修改。为了补充刑法典中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日本同时还在《公司更生法》等其它部门法中设置反腐条款,让各种法律都具备了反腐功能。
  与贪污相比,贿赂往往更为隐蔽,查处难度大。为此,日本细化贿赂罪,将其分为8种类型:单纯收贿罪、受托收贿罪、事前收贿罪、第三者供贿罪、加重收贿罪、事后收贿罪、斡旋收贿罪、赠贿罪。不同类型的贿赂罪规定了不同的刑事处罚,基本涵盖了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
  为了防止“苍蝇”一步步长成“老虎”,日本防微杜渐,非常重视公务人员8小时之外的生活作风,并以法律形式严格加以约束。2000年4月,日本制定颁布了《国家公务员伦理法》,目的就是要杜绝公务员在生活中的丑闻。此法规程严格、罚则分明,被称作“无所不管法”。
  该法明确规定:公务人员严禁接受一切利益相关者的赠礼与招待。即使一起去K个歌或者喝个茶,只要是利益相关者出钱,无论公务人员是否替对方办事,都按照受贿查处。而且,即使是亲属,只要是“利益相关者”,都在此列。该法“一刀切”的方式,看上去似乎有些冷酷得不近人情了,却彻底杜绝了公务人员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勾肩搭背。
  而且,该法还有一个“奇葩”的规定:连坐!公务人员如果发现周围的人受贿要马上报告。一旦东窗事发,知情不报者将一同受罚。
  鉴于腐败行为往往只有“你知我知”,日本还实施了“行政透明制度”与“阳光法案”。2001年4月1日,日本实施《信息公开法》。该法明确了6类不宜公开的机密信息,其它行政工作的所有信息都必须公开。信息分开分为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主动公开是指政府部门通过文告、网络等形式主动公开信息;被动公开是指个人或单位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其公开有关信息。受理部门接到要求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公开信息。
  一位日本学者通俗易懂地解释,如果一位公民办事时看到公务人员手中的笔比较“亮眼”,怀疑存在浪费,马上就可以要求政府部门公开这支笔究竟是在哪里买的,究竟是花多少钱买的,而政府部门必须给予回答。至于其它重大事项,更是逃不过公众雪亮的眼睛。
  这些无微不至的“关怀”,基本让日本公务人员成为了“透明人”。可是,日本公务人员却不会抱怨“隐私权被侵犯”。一位从业30多年的日本公务人员说,公职人员其实不用打包票做承诺,只要让民众把自己的一切看得清清楚楚,就是最好证明。如果不愿意“赤裸裸站在阳光下”,大可从事其它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