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任润厚非法所得案

发布者:中国反腐法治创新网发布时间:2017-06-11浏览次数:632

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原系山西省副省长,曾任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9月20日因事长、总经理,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9月20日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受理了申请没收任润厚违法所得一案。经开庭审查查明

(一)实施受贿犯罪事实

2001年至2013年,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利用担任潞安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潞安环能公司董事长,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请托人在职务晋升、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向下属单位有关人员索要财物用于贿选,以及要求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单位为其支付旅游、疗养费用,共计223.505549万元。

(二)实施贪污犯罪事实

2006年至2007年,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利用担任潞安集团董事长、潞安环能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时任秘书毛某指使潞安集团驻北京办事处主任申某、驻太原办事处主任张某为任润厚贿选购买礼品,安排餐饮、住宿,并将相关费用共计44.16738万元在潞安环能公司报销。

(三)实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事实

截至案发,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及其亲属名下财产和支出共计折合人民币3000余万元,另有珠宝、玉石、黄金制品、字画、手表等物品。任润厚在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期间未对上述财产和支出来源作出说明。扣除任润厚夫妇合法收入、任润厚受贿所得以及任润厚亲属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尚有不同币种的存款、现金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及物品100余件任润厚亲属不能说明来源。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实施了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的财产中,有人民币30万元属于任润厚实施受贿犯罪所得,有人民币1265.562708万元、港币42.975768万元、美元104.294699万元、欧元21.320057万元、加元1万元以及物品135件属于任润厚实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所得,依法应当没收;上述违法所得存入银行部分产生的孳息,依法应当一并没收。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

一、没收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实施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及孳息,上缴国库;

二、没收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实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六十五万五千六百二十七元零八分、港币四十二万九千七百五十七元六十八分、美元一百零四万二千九百四十六元九十九分、欧元二十一万三千二百元零五十七分、加元一万元及孳息,以及珠宝、玉石、黄金制品、字画、手表等物品一百三十五件,上缴国库

据介绍,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江苏审理的第一起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

审理中,扬州市中院严格依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相关规定,在立案审查、发布公告、开庭审理以及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了全新的实践尝试。其间,分别在立案阶段和审理阶段采用不同证明标准,查明有关犯罪事实和申请没收财产与犯罪关联性事实。及时发布公告、向利害关系人送达公告内容,充分保障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对不属于违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产的没收申请裁定驳回,保护了利害关系人合法财产权利等,对违法所得没收制度的发展以及同类案件审判具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