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1人;
死缓,3人;
无期徒刑,19人;
有期徒刑10年及以上者,66人;
10年以下,6人;
另有一人,为曾任山西省副省长的任润厚,其被调查后不久就死于癌症,法院在两年多后的判决中,只没收了他的非法所得。
今天,2018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司法界有时简称为“刑九”)正式实施整整三年。
在《刑法修正案(九)》及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其他司法文件中,对于贪污罪,也包括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做出重大改变,较大幅度地提高了贪污受贿金额的获刑门槛。
我们做了个粗略统计,在这三年间,官方公开通报的,中国被审判的副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官员,共计96人(具体名单请见文末)。
这96人中,有94人犯下受贿罪;其中受贿金额超1亿元者,14人。最高者,曾任云南省委书记的白恩培,受贿2.47亿元;最少者,曾任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玉焯,受贿15.60万元。
有两人未犯受贿罪,其一,曾任江苏省委常委、秘书长的赵少麟,其涉及的罪名是单位行贿罪、骗购外汇罪,录得有期徒刑4年;其二,曾任司法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的卢恩光,犯行贿罪及单位行贿罪,于2018年10月30日,一审录得有期徒刑12年。
此外,还有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的郭伯雄,虽犯下受贿罪,但因涉及军事秘密,不公开开庭审理,未公布具体的受贿金额,只对外通报称被判处无期徒刑。当然,军事法院在这三年间,也审判了相当一批副军级及以上的军队高官,但具体审判情况“秘而不宣”。
余下93个贪腐的高官,总计受贿44.76亿余元,平均受贿金额约4812.90万元。
除受贿罪之外,上述96个高官,涉及的罪名还包括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玩忽职守罪、行贿罪、单位侵占罪、破坏选举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内幕交易罪。
其中最为特殊者,为曾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公安厅厅长、自治区政协副主席等职的赵黎平。他除犯受贿罪外,还犯下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2016至2017年间,一审、二审,赵黎平,被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2017年5月,被执行死刑。这也是自2007年以来,中国唯一一位被判死刑的副省部级及以上的官员。
这三年来,贪污受贿起刑标准提高到3万元
中国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的规定,至少可以追溯至1988年。彼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设为2000元。
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于贪污罪有明确的规定:1,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3,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多位司法界人士告诉我们,虽然《刑法》中没有明确对于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但司法实践中,受贿罪基本就是参照贪污罪的标准而执行。
2012年,“十八大”之后,中国反腐力度空前加大,迄今已有数百位副省部级及以上的高官因此而“落马”。并且,他们的涉案金额,动辄几千万,乃至上亿元。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并实施,其中取消了刑法中直接对于涉案数额的规定,只表述为: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那么何为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呢?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并从该日开始实施。
《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涉案数额作出了明确规定:贪污受贿的较大标准为3万元至20万元;数额巨大,为20万至300万;特别巨大为300万以上。
“量刑意见”:受贿一亿元以上一般判死缓
早在2016年,数位接近最高人民法院的人士,亦告诉我们,其实早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的第二天,即2015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下称《量刑意见》,对于贪污受贿金额特别高的官员,如何量刑,提出了“把握的尺度”。
具体而言,“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二千万元,一般判处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的,一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同时,《量刑意见》提出,“要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于“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数位司法界人士对我们表示,尽管最高院的《量刑意见》并不像“司法解释”那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各级法院一般是会遵循这一意见执行。
一位地方的副检察长亦告诉我们,根据他的观察,这几年来法院的判决,基本参照了这个《量刑意见》来,“实际判决中,认罪态度、是否积极退赃,是否还有其他检举揭发等立功表现,也或多或少会体现在最后的判决结果中。”
以2015年11月以来获刑的贪腐官员为例,受贿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共有14人,但只有3人被判处死缓。分别是:
曾任云南省委书记的白恩培,受贿2.47亿元;曾任广东省政协主席的朱明国,受贿1.41亿元,另有9104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曾任天津市公安局长、天津市政协副主席等职的武长顺,受贿8840万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42亿余元、挪用公款1.01亿余元、行贿1057万元,合并执行,亦被判处死缓。
其余受贿超亿元的高官,均因各种原因,得以“从轻”。最新的案例,即为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杨崇勇一案。
2018年9月28日,天津市二中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对杨崇勇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杨崇勇受贿的金额高达2.06亿元,但天津二中院认为,“鉴于杨崇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绝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官员因贪腐而被判死刑是否会重现?
比死缓更严厉的则是死刑立即执行。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因贪污受贿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副省部级及以上的官员,为4人。
2000年,曾任江西省副省长的胡长清,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贿罪,其中受贿金额544万余元,被判处死刑。
也是在2000年,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成克杰,因犯受贿罪,单独或与情妇共同受贿4109万余元,被判处死刑。同年执行死刑。
2003年,曾任安徽省副省长的王怀忠,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其中受贿金额517万余元。
2007年,曾任国家食药监局局长郑筱萸,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死刑。其中受贿金额为649万余元。
自此,2007年之后,不再有副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官员,因为受贿或贪污等经济问题,被判处死刑了。
而在副省部级以下,曾任江苏苏州市副市长的姜人杰,2004年“落马”;2008年,因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江苏南京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2011年,江苏省高院,二审维持对他的死刑判决。法院认定姜人杰受贿人民币1.09亿元、港元5万元、美元4000元。
曾任浙江杭州市副市长的许迈永,2009年“落马”;2011年5月,因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罪,被浙江宁波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同年6月,浙江省高院,二审维持对他的死刑判决。法院认定,许迈永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5亿余元。
2011年7月19日,姜人杰与许迈永同日被执行死刑。
姜人杰与许迈永是目前公开可见的、最后的、因贪腐而被执行死刑的中国官员。
但是,2015年以来,至少又有两桩案件里,有副省部级以下的官员,因贪污受贿,被一审判处死刑。不过,这两桩案件的二审结果,迄今没有出炉。
其一,2015年2月3日,湖南娄底市中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等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原副总经理彭曙、湖南省高广投资公司原总经理胡浩龙,两人均为死刑。法院认定,彭曙受贿约1.88亿元,胡浩龙受贿约1.70亿元。
彭曙、胡浩龙,随即上诉。2016年11月2日,湖南高院就此案二审开庭。
2018年10月30日,胡浩龙的辩护律师湖南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邓祥瑞,告诉我们,彭曙、胡浩龙案的二审结果,尚未出炉。
在二审中,彭、胡二审的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之一,也包括他们认为,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后,二审法院对于他们的量刑,应该遵照“从轻”、“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其二,曾任山西省吕梁市副市长张中生,在2018年3月28日,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一审判处死刑。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张中生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4亿余元;并对折合人民币共计1.3亿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此外,在案发后,张中生尚有赃款人民币3亿余元未退缴。
2018年10月,三位张中生的故交对我们说,一审宣判后,张中生已提起了上诉,但目前二审的进展情况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