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法学长江学者论坛第五期秦前红教授讲座圆满举行

发布者:中国反腐法治创新网发布时间:2018-07-01浏览次数:1046

2018630日,“东南大学法学院长江学者系列讲座”第五期在九龙湖校区模拟法庭成功举行。此次论坛由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宪政与法治国家研究中心主任,《法学评论》主编秦前红教授主讲,我院龚向和教授担任主持人。李煜兴副教授、陈道英副教授、熊樟林副教授、任丹丽副教授、刘启川老师、张雪莲老师、杨志琼老师等以及相关专业的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参加了本次讲座,模拟法庭内座无虚席。秦老师风趣幽默,博学多识,以独具视角的精湛理论和胸怀家国的学者风骨给师生留下了深刻印象。

秦前红教授以“监察法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重要问题”为题,以宪法工程为视角,介绍了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剖析了监察机关的性质与地位,监察机关结构以及监察法调整对象及其权利保护等问题。

讲座伊始,秦教授回顾了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的历史,强调了监察体制改革对重新配置国家权力、重构“反腐败”体制,形成新的国家民主架构的重大意义。中央办公厅、中央纪委等机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既表明了对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视,又反映出在监察法的理解和适用中还存有诸多的问题。

首先,必须解决的是监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问题。就其性质而言,监察权与行政权、司法权以及政党内部治理的权力等关系复杂,秦教授抛出“监察机关所行使的监察权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问题引导思考,他大胆设想,认为可以在已经成熟的三种行使权力的机构之外架设国家监察机构,未来的国家权力可分为立法、行政、司法和监察四大类别,这里的监察权或许是一种拥有行政调查处置权、司法性权力等的混合型权力;就其地位而言,如何在宪法中确定监察委员会地位,关系着宪法权威和监察委员会这一机构及其权力的正当性。秦教授认为唯有修宪可化解其地位难题,修宪中应注意尽量减少针对已有条款的删节、调整,主要增加有关监察机构的正当性及其授权的部分条款。另外,对于实践中存在的监察法因立法过于原则导致制度难以运行的问题,应调整相关基本法律,制定《监察委员会组织法》等让该制度具体可行。

其次,明确监察机关结构,厘清监察机关与党、与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司法机关等的关系。以监察委员会与人大的关系为例,原则上监察委员会应是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然而目前所设计的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全覆盖的,即人大也在监察对象之列。这就产生了“监察全覆盖”与“监察委员会受人大监督”的矛盾。另外秦教授还谈到检察权可能对司法独立产生的影响等。

最后,秦教授对监察法调整的对象及其权利保护等问题进行重点探讨。一是监察法调整的对象与范围模糊,《监察法》第3条、第15条和第22条对监察法调整的对象作出了说明,但存在问题是第3条和第15条之间规定的对象不统一,第22条的“涉案人员”极度扩大了范围,均不符合法治的要求。二是调整对象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主要体现在监察的措施手段和期限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物可以实行扣押、冻结,对人可以进行“留置”,以“留置”取代“双规”,实际上已经限制被监察对象的人身自由,遗憾的是对留置的性质和期限未做说明。需要思考的是这些措施的性质为何,究竟是行政权的性质,还是司法权的性质?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关系到刑事诉讼法可不可以进入这个空间,关系到律师介入问题。秦教授认为对调整对象的人权保障至关重要。

另外,秦教授对《监察法》的第12条、第13条规定监察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派出人员以及与被派出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说明,并表达了对监察委员会的人事任免、考核监督、委员的能力素质等问题的担忧。

在讲座的讨论环节,现场的师生对秦老师精彩的发言表现出浓厚的兴趣,积极提出自己的疑问或看法。龚教授对秦教授的讲座总结发言,龚教授首先高度赞扬了本场讲座,称之为是“最有思想的”一场讲座,秦教授从宪法的高度,对国家监察制度改革进行全面、深入、精准地分析,超越宪法文本,从理论到实践,为该制度运行中真实或可能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案,对《国家监察法》的出台做出巨大贡献。最后,龚教授代表全体法学院师生表达了对秦老师最真挚的感谢。

至此,我院第五期“法学长江学者论坛”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