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法学长江学者论坛第二期陈卫东教授讲座圆满举行

发布者:中国反腐法治创新网发布时间:2018-05-28浏览次数:1115

 2018526日,东南大学法学院专为广大师生打造的“法学长江学者论坛”第二期如约而至。本次讲座主讲人是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艳红教授担任本次讲座主持人。我院欧阳本祺教授,李煜兴教授,尹吉教授,梁云宝副教授,王禄生副教授,钱小平副教授,刘红老师等参加了本次讲座,此外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部分实务工作者也应邀参加了此次讲座。全场师生热情洋溢,座无虚席。

    陈卫东教授以“国家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为题,从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为出发点,剖析了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如何衔接等问题。陈教授指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旨在构建一套“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其职责为“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比较了广大媒体和法言法语对监察委定义是否恰当并认为王岐山书记把监察委称为国家反腐败专门机构的名称更加通俗易懂。陈教授指出这次监察委改革中一个很大的变化是监察机关成立以后,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反而减少了。国家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如何衔接的第一个问题是监察委的职能问题。监察委的调查职能是本次讲座的重点,是指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产等职务违法和犯罪行为进行的调查,主要涵盖刑事侦查中的12项常规侦查手段,增加技术调查、留置、限制出境等手段。《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八项针对“调查”的含义在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中出现了冲突这个问题做出了回答,把专门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和监察法中的调查划清了界限。紧接着陈教授谈到了留置措施的必要性,并对留置场所、留置时询问被调查人的相关细节等问题进行了详细剖析。此外陈教授提到了“捕诉合一”的问题并对之进行详细分析。

    国家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如何衔接的第二个问题是证据问题。陈教授指出监察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收集的特定证据可以在刑诉中作为证据,直接解决了行政证据的刑诉证据资格。这本应由刑事诉讼法规定,所以监察法大大超越了刑事诉讼法,将成为刑事诉讼法的直接渊源。同时陈教授还谈到了监察法对言词证据的规定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问题,并以此为切入点说明了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所体现的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是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重要渊源和依据,使得其和监察法深度融合。监察法第三十三第三款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是我国刑事诉讼进步的重要标志,契合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监察机关是否存在非法证据,非法是违反什么法律,是监察法还是刑诉法亦或是司法解释;是否规制其他环节,在审判、检察阶段能否排除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解答。

    讲座虽有时间限制,但是两个小时带给广大师生们和实务工作者们的思考远不是时间价值所能衡量一二。陈卫东教授的讲座贴近现实,理论与实践并重,举例丰富说理精彩,引发了大家对监察法草案的思考,也让大家对国家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讲座尾声,陈卫东教授耐心解答了参加讲座师生和实务工作者的问题,广大师生们受益颇多。东南大学法学院法学长江学者论坛第二期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