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6日,由东南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企业管理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研讨会暨博事达刑事辩护中心2018年度年会”在江苏南京隆重召开。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南京大学法学院孙国祥教授,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魏昌东教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孙晋琪副庭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委员、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院外专家刘天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周建飞庭长,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薛火根主任,江苏省国资委法规处王玉峰处长,南京市鼓楼区政府法制办戚晓宁主任,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艳红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孟红教授,东南大学副院长欧阳本祺教授,江苏博事达律所执行主任周连勇律师出席会议,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李勇副检察长,仪征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科科长胡昊,江苏经济报耿文博记者,最高检方圆杂志江苏站夏峰涛站长,东南大学法学院李川教授、钱小平副教授、王禄生副教授、梁云宝副教授,博事达刑事辩护中心主任许岚律师,博事达高级合伙人刘能斌律师,博事达刑辩中心律协刑委会委员汪文军律师,博事达刑辩中心合伙人、经济犯罪辩护负责人杨秀云律师等来自刑事法理论战线和实践战线的多位专家学者参加此次会议。
会上刘艳红教授对新书的内容作了简要介绍,新书以江苏省本身的企业犯罪作为样本,运用大数据技术批量收集和处理相关案例,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基本特点,廓清企业管理人员的高危犯罪风险,构建出一系列旨在用于日常评估风险源具体形式、发生机率、风控时机及其核心环节的指标体系,为预防和控制企业管理人员犯罪指明了方向。以此为基础,通过比较研究域外企业管理人员犯罪防控体系,总结出其共通的预防原则和经典的控制模式,为下一步我国企业管理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全方位搭建提出建议。
中心主任刘艳红教授
各位专家学者就刘艳红教授新书《企业管理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下简称“新书”)指出的企业高管所涉刑事法律风险相关问题展开热烈的讨论,各抒己见、异彩纷呈。书中关于企业高管腐败犯罪的内容及专家学者发表的真知灼见,令人耳目一新获益匪浅。
关于企业管理人员所涉腐败犯罪情况,新书遴选的江苏省企业管理人员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有四例涉及腐败,且触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等多个腐败犯罪罪名。新书通过大数据分析,无论按照涉罪企业管理人员性别进行分类统计、按照涉罪企业管理人员年龄统计还是按照涉罪企业管理人员学历分布统计,受贿罪、行贿罪、贪污罪等腐败犯罪都呈频发状态,尤其受贿罪和行贿罪,在各类统计数据中都排名前五,属高发犯罪。
进一步观之,有涉受贿罪的企业管理人员一般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罪的中层领导大都掌握企业核心资源且涉罪的国有企业“群蛀”现象突出;企业管理人员犯行贿罪的大都集中在民营企业中,而且以中小型民营企业尤甚;贪污罪同样高发于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之中,其案发数量变动具备不规律性,需要加强防范;而企业管理人员渎职类案件数量近年来呈上升态势,需要进行相应的法律风险防控。
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腐败问题突出的现状,江苏省国资委法规处王玉峰处长指出,十九大报告提出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和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防范企业的法律风险正是其应有之义。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更为重要,因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可能涉及的其他犯罪与民营企业大同小异,虽也有行贿犯罪,但该行贿行为往往独立于企业经营之外。而贪污贿赂、渎职等腐败犯罪较民营企业更为突出。如2016年江苏省盐业集团总经理王德善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了十多年;某国有纺织集团的周某严案,直接造成损失达16亿元,周某严作为总经理因渎职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王玉峰处长还提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腐败案件影响波及的范围远远超出企业损失本身。就王德善案件而言,其主管的浙江某国有企业就因其腐败犯罪而“垮掉”,江苏省盐业集团也因其犯罪屡面危机;周某严案件更是造成直接损失16亿元人民币且带来大量民营企业受损、商业银行业务紊乱、社会稳定性波动等一系列连锁后果。这种传导性的影响最终会危及社会稳定,必须加强这方面的风险防控工作。新书第五章也通过“企业管理人员刑事法律风险对策论”回应了这一问题。魏昌东教授称“预防对策论”章节的内容结合重点、难点和热点议题,将该领域前沿理论和价值取向引入防控对策之中,创建性的提出企业管理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基本定位,即市场经济时代新秩序观,准确定位和全面解读新秩序观,对评价企业管理人员刑事风险防控的立法、司法和刑事政策具有重要价值。而“防控对策论”一章提出的企业合规自治措施为企业防范风险提供了路径,建构科学、适当的合规体系是新时代市场经济下的必然要求。
江苏省刑法学会会长孙国祥教授宏观地指出涉腐败犯罪原因主要是刑法对企业、企业家的犯罪法网非常严密,其中有些罪名是有失公允的,在现实执法中存在很大的弹性,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刑法本身的配置有关。此外,现实制度中存在逼良为娼的机制且企业家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合规经营的法律意识。王玉峰处长认为主观原因是第一性的,多数犯罪人存在侥幸心理。其次是法人治理机构不完善,尤其是国有企业领导“一言堂”,其行为欠缺约束机制;大量中小企业更是领导者、管理者“一家独大”,其他人员对其行为完全没有约束能力。新书将企业管理人员刑事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概括为内部和外部原因。内部原因包括“部分企业管理人员道德素养不高、责任心不强”、“企业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缺失和对行为的犯罪风险认知低下”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体制不合理”。外部原因包括“我国整体的市场经济环境因素”、“积极扩张的刑事司法理念”、“执法环境不足”和“刑事立法的滞后、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的模糊”。
为应对上述犯罪原因,孙国祥教授认为首先要完善外部环境,从立法、司法减少企业家的刑事风险,控制入罪范围。其次,采取自由刑的替代措施,减少企业家身陷囹圄。再次,企业内部要有合规意识。最后,企业内部要有预防犯罪的措施、机制,同时还需要国家层面的激励措施。孙晋琪副庭长提出要增加应然层面、立法层面的关注,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完善经济犯罪罪名体系、入罪标准、量刑规则;司法部门应重视谦抑原则;刑事辩护应坚持有效性和全面性的统一。周建飞庭长则指出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薛火根律师则从刑事律师角度阐述了通过风险防控将企业管理人员犯罪风险消灭于无形。新书对此提出从内部进行制度建设、合规建设和自律建设;从外部健全企业管理人员犯罪防控法律体系、塑造现代企业行政监管体制以及构建企业管理人员风险社会防范体系。
执行主任钱小平副教授
闭幕式上钱小平副教授总结性发言,钱小平副教授称《企业管理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研究》是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与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合作研究的重要成果;预防和控制企业管理人员腐败风险是国家腐败治理的重要内容,构建以企业合规为导向的腐败犯罪预防模式,要求建立完善企业内部腐败风险评估、预警和控制体系。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期望在企业合规治理领域进一步加强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与周连勇主任带领的博事达刑事团队的合作,深化理论研究层次,加快理论研究的实践应用转化。
中心主任刘艳红教授(中)、执行主任钱小平副教授(左二)合影
会议讨论的内容丰富多彩,新书的内容也可谓字字珠玑。随着新书的发布以及各领域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企业管理人员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尤其是企业高管腐败犯罪的防控和治理必将迈上新台阶。
文/相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