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发布会暨纪念行政诉讼法颁布三十周年研讨会在首都北京隆重召开。东南大学副校长周佑勇教授、法治政府研究中心主任孟鸿志教授应邀出席本次会议,并就典型案例进行点评。
会上,周佑勇教授就“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对推进中国法治进程的典型意义进行点评。周佑勇教授认为,“田永案”最经典的意义法院并没有固守“规则中心主义”这种传统法理观念的思维禁锢,而是在创造性地运用行政法原则判案。周佑勇教授认为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经典案例,更堪称是一篇不朽的杰作。此案例不仅在法治实践中一直发挥着持续不断的参照指导作用,为推进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也已成为我们研究许多相关行政法问题绕不开的经典,极大丰富了我们行政法学研究内容。另外,田永案的意义同时表明了法院把司法审查延伸到高校的内部管理,对于推动我国高等教育法治建设,也是意义深远。本案大胆突破“特别权力关系”的传统束缚,强调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也属于一种法律关系,高校应当依法用好其教育自主权或称“大学自治权”,由此纳入了受案范围,极大推进了高校的依法治校。
孟鸿志教授就“山东惠民县政府强制拆迁及行政补偿案”进行点评。孟鸿志教授认为,本案富有启示性问题很多,但其中重大争议或者具有价值的焦点有两大问题,第一是被告资格问题,第二是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这两大问题上,最高院法官同志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在实践中,强拆行为往往并非由行政机关亲自实施,难以查证实施主体的具体身份。如何认定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进而确定此类案件适格被告成为重大疑难问题。本案强调了行政机关在征收补偿中的法定职责,从而创造性地确认了《行政诉讼法》第49条“有明确的被告”行政主体资格。本案另一关键问题是举证责任分配。如果原告证据达不到切实充分的程度,法院应该如何认定,本案对此提供了一个解决的思路。在具体在技术上,一是具有高度关联性,二是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明,初步证明就要求被告做出相反证明,如果被告否认,即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此案技术规则的背后实质考量的是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问题,涉及到被拆迁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孟鸿志教授认为,本案所创设的推定规则涉及到政府征收补偿成本问题,为此有必要建立一套明确的适用标准和条件,这将是学界与实务界持续关注和研究的内容。
自《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三十年来,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体现了社会转型变迁,是法治进程中限制公权力、保护公民权利进步的集中表现,是国家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治国进程的表现。(马雪立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