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新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历史借鉴与现实动因

发布者:中国反腐法治创新网发布时间:2019-04-30浏览次数:4907

彭新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历史借鉴与现实动因


作者简介:彭新林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秘书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2019年第1期“国家监察法专题”栏目注释已略。


内容提要:中华优秀传统监察文化、监察制度源远流长,具有丰富的内容和形式,为当下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监察历史经验有内在的联系,蕴涵古代优秀监察文化、监察制度的元素。汲取监察历史经验的智慧和精华,并结合新的时代条件与实践要求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发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鲜明特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深刻的现实动因,具有充分的时代依据、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是基于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健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不力等实际情况,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直至夺取压倒性胜利、顺应实践要求和人民愿望而推动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在新中国反腐倡廉发展史上具有开创性意义。

关键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权;监察历史经验;反腐败斗争


  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方位,党中央作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这是一项事关全局、影响深远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这不仅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也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现实需要。应当说,作为涉及政治权力、政治关系重要调整的重大改革,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不是偶然形成的,也不是凭空出现的,更不是为了改革而改革,而是在科学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探索,积极借鉴我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监察思想精髓的基础上,着眼于新的时代条件,尤其是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形势下进行的。毕竟,“治理国家和社会,今天遇到的很多事情都可以在历史上找到影子,历史上发生过的很多事情也都可以作为今天的镜鉴”“回望中华民族延续两千多年的监察历史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监察制度的历史演进,能更好地把握当前监察体制改革的逻辑。”汲取中华优秀传统监察文化、监察制度的智慧,并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发展,这也正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鲜明特点。因之,深入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监察历史经验的内在关联以及深入剖析改革的现实动因,对于我们深刻理解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更好地把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规律特点与未来走向,坚定不移走中特色社会主义监察道路,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历史借鉴

  “社会现象往往如此,看其初期形态便知其发展的基础”“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是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历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走进历史,才能更好地观察现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对古代的成功经验,我们要本着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去之的科学态度,牢记历史经验、牢记历史教训、牢记历史警示,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研究我国反腐倡廉历史,了解我国古代廉政文化,考察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成败得失,可以给人深刻启迪,有利于我们运用历史智慧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我国古代很早就有监察、御史、弹劾、谏官等方面的制度。这些制度有不少在历代反腐倡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我们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具有借鉴意义。”习近平总书记还引用唐代御史韦思谦的名言“不能动摇山岳,震慑州县,为不任职”,强调要充分发挥监察的职能作用。类似重要论述,既深刻阐明了对待历史和传统文化的正确态度,又高度肯定了古代监察、御史等方面的制度对当下反腐倡廉建设的借鉴意义。毕竟,反腐败斗争和监察改革从来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适方案,不可能脱离一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政治条件。

  事实上,发达的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源自秦朝御史制度,历经三国两晋南北朝和唐代的发展,至宋元明清时期趋于完备,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独立于行政权的监察体系,对所在时代的政治权力运行起到了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重视借鉴和运用历史经验,当然包括源远流长、独具特色的中国传统监察制度。积极借鉴我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的宝贵遗产,无论是成功的经验还是失败的教训,对于当下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言,都可以起到借古鉴今、古为今用的作用。

   监察历史经验不仅浓缩了中国传统监察制度、监察思想的精髓,而且也反映了历代绳愆纠察、振举纪纲的国家治理智慧;不但可给当下反腐倡廉建设以有益启示,而且也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养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的健全、完善,既是对我国监察历史经验的总结,又是历史规律作用的结果。监察历史经验沉淀出来的精华和智慧,使得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决定道路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说,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也是我国监察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决定的。中央纪委监察部纪检监察专员贺清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表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借鉴历史经验和教训。著名法学家陈光中教授也指出,中国监察体制改革传承了自古以来独具特色的监察历史传统。新时期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汲取历史文化之智慧,开辟与时俱进之新路,走出了一条适合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的道路。毋庸置疑,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及运行来看,或多或少都能找到监察历史经验的影子,能找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法制文化的基因。

比如,以监察法制为例,随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轫、形成和发展,监察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地发展完善,形成了较为严密的监察法网。如汉朝的《监御史九条》、唐朝的《监察六法》、宋朝的《监司互察法》、明朝的《宪纲条例》和清朝的《钦定台规》,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监察立法。这些监察法律详细规定了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职权、监察官吏的选任、职掌范围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回视当下,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我国积极汲取监察历史经验,高度重视监察立法工作,十分注意通过立法为深化改革和监察权运行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其中,20183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宪法》中增加了监察委员会一节,赋予监察机关宪法地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搭起了基本框架。嗣后,全国人大又于2018320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该法规定了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值得一提的是,习近平对国家监察法的制定工作十分重视,并且提出了明确要求。201761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监察法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201828日,习近平总书记再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汇报,原则同意《关于〈监察法(草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并作出重要指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指示精神,对草案作了进一步完善,形成了提请大会审议的《监察法(草案)》。20183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了《监察法》。可以说,国家监察立法工作的方向和时间表、路线图以及国家监察相关重大立法问题,都是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也凝结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及监察立法的远见卓识。一言以蔽之,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注意研究我国古代监察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充分挖掘监察历史经验的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同时回应实践要求、反映时代精神,是具有深化历史文化底蕴并充满时代精神的重大改革。

再如,以监察机构设置为例,在中国封建社会,从中央到地方均设置有监察机构,并且日趋完备且成系统,形成了比较严密的监察网络。自秦汉以来,历代都设有御史台(御史府)等监察机构,司掌监察之事。如秦代设置御史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在汉代,监察体制呈多元化发展趋势,既有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的御史府监察系统,又有丞相司直负责的行政监察系统,还有以司隶校尉为首的京师和近畿的监察系统。各个系统之间互不统属,各有一定的独立性。及至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设置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台主,直接受命于皇帝,御史台的权力得到进一步拓展和稳定,权力结构也更为独立,政治地位空前提高。在唐代,中央层面建立了比较成熟和定型的一台(御史台)三院(台院、殿院、察院)监察体制;在地方则分为十道监察区,由监察御史十人分巡州县。宋承唐制,中央仍为一台三院制,但提高侍御史的地位,不再是御史台的属官,台院实际上名存职废,使得唐朝以来御史台三院的组织结构逐渐出现了合并的趋势,为元明清三院合一的体制改革提供了经验。如明朝出于中央集权和专制统治需要,废御史台而设都察院,都察院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分管各省及在京各衙门的监察事务,以此集中监察权,实现监察权力行使一体化,从而完成了监察体制的重大变革。清袭明制,中央仍设置督察院,并将六科给事中划归都察院,实现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只是将监察御史增为十五道,以重耳目之寄、严纪纲之任。至此,经过长期的改革、演变和发展,我国古代监察系统实现了高度的集中统一,反映了皇权的进一步加强。可以说,古代集中统一、独立严密的监察网络以及独特的监察机构设置为当下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经验借鉴。如改革之前,我国反腐败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反腐败斗争的成效。因而这次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要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形成反腐败合力,建立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国家监察委员会,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这些充分体现了对我国监察历史经验包括独立、统一监察机构设置的重视和传承。

中国反腐倡廉包括监察制度的历史经验,凝结了历代政治家、思想家对反腐、治吏等问题的思想精华,体现了历代治国理政的卓越智慧,是中国传统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善于从历史经验中汲取治国理政的智慧,并把历史智慧融入到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新实践中来,从而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充分反映出党中央深远的历史眼光和深邃的历史思维。事实上,“不忘历史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只有坚持从历史走向未来,从延续民族文化血脉中开拓前进,我们才能做好今天的事业。”重视和运用反腐倡廉包括监察历史经验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然有助于从不断认识和把握历史规律中找到正确的改革方向和路径,这也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从三省试点到全国推开再到巩固发展、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总结、借鉴监察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着眼于新的时代条件,根据时代和形势的发展变化而合理取舍、扬弃,从而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服务,这体现了新时代监察的历史借鉴观。因为“学习历史既要有科学的历史观方法论,更要有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理念。没有完全相同的历史条件与环境,我国历史上一切优秀的政治家思想家,既不会胶柱鼓瑟,也不会妄自菲薄,总是在善于继承创新的基础上不断开辟未来。”20143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兰考焦裕禄同志纪念馆会见了5名焦裕禄式的好干部,第一个就接见了兰考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赵雪廷。他对赵雪廷说:“你肩上的担子很重,要当现代的‘铁包公’,要对腐败现象‘零容忍’啊。”在这里,习近平实际上是用北宋名臣包拯的廉政形象对纪检监察干部做到清正廉洁、铁面无私、秉公执法提出了要求。次日,在河南兰考县委常委扩大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又引用清朝廉吏张伯行《却赠檄文》的故事告诫当地领导干部谨记从量变到质变的深刻道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张伯行的《却赠檄文》,可以作为一面镜子。此文照见严以用权、廉以为官的严格自律,也说过古代廉政文化、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成败得失是廉政教育的一座富矿。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善于援引历史典故、廉政故事来传达深意,将历史经验巧妙地引入现实反腐倡廉实践,讲述中国廉政历史经验和历史文化之道,不仅给人以深刻的思想和智慧启迪,而且展现了习近平深厚的人文情怀和历史文化底蕴。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现实动因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形成的实际出发,对既有反腐败领导体制机制不完善、难以适应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现实需要以及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反腐新期待的积极回应,更是对未来建设廉洁政治、重塑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的一种期许,即有其现实依据更有深层动因。

  (一)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健全、反腐败形不成合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就包括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进行了重点部署。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反腐败问题一直是党内外议论较多的问题。目前的问题主要是,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有些案件难以坚决查办,腐败案件频发却责任追究不够。”这一重要论述,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准确指出了制约反腐败成效的体制机制问题,为有针对性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提高反腐败斗争实效、改革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机制指明了方向。

诚然,在改革之前,我国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整体上是符合反腐倡廉要求的,也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重要的组织制度保障,但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反腐败力量分散、监察范围过窄,纪法贯通和法法衔接不畅;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动力和约束力不足;纪委组织协调反腐败的力度不够,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甚至出现部门化倾向,尤其是案件查办上独立性不够,受同级党委掣肘较多;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责定位不明确,议事协调呈现一定虚化现象;检察机关查处和预防腐败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办案底气不硬,有的甚至成了纪委的“二传手”。就反腐败力量而言,除了党内的纪律检查机关扮演反腐败“主角”之外,隶属于政府系统的监察机构、预防腐败机构、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以及从中央到地方均有设置的反腐败协调小组都承担相应的反腐败职能。反腐败机构确实多头、职能分散,且相关反腐败工作交叉重叠,反腐败的综合治理效能难以发挥出来。

正是反腐败中存在的上述诸多问题尤其是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责任追究不够等问题的存在,确有必要健全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真正将反腐败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好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显而易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组建党中央统一领导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专门机构就成了大势所趋、势所必然的战略选择。这其实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通过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有助于将反腐败力量拧成“一股绳”,必将有效破解反腐败机构多头、反腐败职能分散、责任不清不落实以及责任追究不力等问题。另外,“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理清责任、落实责任。不讲责任,不追究责任,再好的制度也会成为纸老虎、稻草人。”改革之后,由监察委员会统一行使监察职权,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监察,必然会进一步夯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大大强化责任追究。一言以蔽之,作为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应了新形势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彰显了监察机关沉甸甸的政治责任,有利于明确职责、畅通工作机制,提高反腐败成效,增强全党全社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

  (二)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不力、权力尚未完全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地方必须有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权力运行不受制约和监督,或者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不够,就容易滋生腐败现象。从近年来揭露出来的一些腐败案件看,其涉案金额之巨大、贪腐情节之恶劣都是触目惊心的。之所以会发展到这个地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权力行使未能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一针见血地指出:“有的独断专行,搞家长制,‘一言堂’,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党内民主得不到充分保障,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受不到有效制约。”如何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保证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服务,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作了深入思考,认为反腐败必须强化监督、管住权力。“我们的先人们早就认识到,反腐倡廉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权力。”“要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巡视监督,形成对领导干部的严格约束,保证领导干部始终保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觉,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要以深化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增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效果,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的这些论述,源于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丰富实践和深厚理论,饱含着他长期思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总结与理论结晶,具有内在的理论逻辑和实践品质。而要真正有效监督和制约权力,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尤其是把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起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是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我们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发挥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建立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畅通人民群众举报和监督渠道,发挥舆论监督包括互联网监督作用,一个重要导向就在于建好笼子、强化监督。”“要通过改革和制度创新切断利益输送链条,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形成有效管用的体制机制。”不难理解,只有健全和完善监督体系,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才能真正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进而防止权力异化和权力寻租现象滋生蔓延,把反腐倡廉工作做得更扎实有效。

在权力运行体系中,决策是核心,执行是关键,监督是保障。但在长期以来的实践中,这三类权力的发挥并不如人意,特别是监督权的运行相对薄弱。监督权薄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实现监督权的相对独立。事实上,增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效果,必须保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要强化监督权的行使,充分发挥监督的职能作用,凸显监督的重要性。其实,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主席在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关于中国历史兴衰的周期律问题时,就明确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在此,毛泽东同志深刻地揭示了对权力监督的重要性,只有民主和监督,才能有效监督政府,才能跳出“其兴也勃然,其亡也忽然”的历史周期。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质在于对国家监察权的重新配置,使监察权成为独立于行政权之外的一种相对独立的重要权力,其重要旨趣就是要强化监督权的行使,通过健全国家监察组织结构,提升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力量,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把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结合起来,使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能受到监察机关的严格监督,这必然有利于增强监督权的行使力度,提升监督效果,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领导干部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因为“领导干部使用权力,使用得对不对,使用得好不好,当然要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其中当然包括自觉接受国家监察,要习惯在监督的环境下开展工作。实际上,“通过制约权力和惩治滥用权力行为来保证权力的正确运行,是监督和纪律的最主要功效。执纪监督的过程,就是规范行为的过程,就是纠偏补正的过程。”“法律监督是促使领导干部依法行使权力的重要保证。”通过制约和监督权力,确保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运行在正确的轨道上,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权重不谋私。毋庸置疑,国家监察属于法律监督,具有监督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有保证依法开展监察工作的职权手段,通过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惩治滥用权力或者腐败行为,可以实现公职人员不敢腐的震慑效果,从而增强监督的刚性,提升监督的效果,进而有助于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

  (三)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现实要求

科学研判形势是作出正确决策的前提和决策实施的基础。科学有效的防治腐败策略的形成也是建立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正确研判上。只有在认真总结和研究新时期腐败现象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正确研判当前反腐形势的基础上,才能确立科学有效的防治腐败策略,走出一条有效治理腐败的正确道路。2016112日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作出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的崭新判断。正是在这次重要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较为明确地提出了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的要求。他强调:“强化国家监察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要把党内监督同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同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协调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要论述,体现了总书记对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清醒认识和鲜明态度,指明了新形势下完善我国反腐败领导体制机制的前进方向,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及推开作了宏观指引。及至同年1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自此拉开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序幕。在2017117日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又作出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的判断。2017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从2016年年初的“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到2017年年初的“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再到201710月党的十九大召开时的“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短短的近两年时间,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就发生了如此积极而重大的变化。一方面,这表明了我国反腐败斗争任务虽然艰巨繁重,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效卓著、成就巨大,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的机制初步形成,我国反腐倡廉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另一方面,也证明了党中央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是完全正确、十分必要的。正是因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凝聚了正风反腐的强大正能量,引领反腐败领导体制机制改革航船破浪前行,一步一步把改革的宏伟蓝图变成实实在在的反腐败行动和实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动能得到充分释放,实现了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效和新发展。

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为建设廉政政治,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打下了坚实基础。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反腐败任务依然艰巨繁重,要进一步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进而夺取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心必须坚定不移。毕竟,从压倒性态势发展到压倒性胜利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而且总体上的压倒性态势也不能忽视、回避局部形势的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依然任重道远。要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的良好政治生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就是重要的战略抓手。如何蹄疾步稳地全面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巩固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各项成果,实现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的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真正把监察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时代课题。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了重大部署,明确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段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这些重要论述,释放了反腐败斗争一刻不能停歇的信号,明确了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点任务,是新形势下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遵循。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新时代再出发,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必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已经形成的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从而迈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转化为压倒性胜利、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实步伐。

  (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2013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表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党中央为不断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做出的重要战略安排。“国家治理体系是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46]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集中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制度及制度效能。“我们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许多不足,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因而要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要更好地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必须从各个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毋庸置疑,也包括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新时代变化,改革不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求的体制机制,创新和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使其更加科学、完善、管用。其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健全完善我国反腐败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是提高反腐败能力和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

国家监察本质上属于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而“改革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有助于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拒腐防变的‘中国方案’”。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我们要通过行动回答‘窑洞之问’,练就中国共产党人自我净化的‘绝世武功’。”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是我们党和国家用行动回答“窑洞之问”的重大举措,就是通过完善作为国家治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监督制度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刻反映了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旨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完善,从而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科学、更有效的制度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六次全会的讲话中鲜明指出,要把党内监督同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同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协调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总书记再次强调,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创制之举,有利于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也有利于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又重申要通过改革和制度创新切断利益输送链条,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形成有效管用的体制机制。这些重要论述,充分表明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角度考虑的。在改革以前,就国家监督体系来说,虽然政府系统内部设置有行政监察机关以及预防腐败部门,检察机关也有反贪、反渎及职务犯罪预防等专门力量,但这些反腐败机构多元、力量分散,甚至存在职能交叉重叠,如政府系统的预防腐败就包括对职务犯罪的预防,而且相关反腐败机构之间沟通协调欠缺,故而难以真正形成有效监督的合力,明显制约了反腐倡廉建设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制定出台监察法,在原来人大统辖下的“一府两院”国家权力结构基础上增加“一委”,使国家监督制度体系更加科学、完善,实现了国家层面腐败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必然会大大提升国家治理腐败的能力,从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腐败的效能。事实上,这次改革不是为了改革而改革,也不是对反腐败体制机制的“零敲碎打”或者“碎片化修补”,而是从中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出发加强对公权力监督的重大改革创新,是针对当下反腐败实践以及未来夺取反腐败斗争彻底的压倒性胜利这一远景目标所做出的战略调整,是从顶层设计上创新和完善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举措,重视打基础、定方向、立支柱、调架构,解决事关长远的反腐败机制体制问题,是反腐倡廉建设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创制之举。


三、结语

历史虽然是过去发生的事情,但总会以这样那样的方式出现在当今人们的生活之中。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中华优秀传统监察文化、监察制度源远流长,具有丰富的内容和形式,为当下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实践雄辩地证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监察历史经验有着必然的内在联系,蕴涵古代监察文化、监察制度元素。在与监察历史经验的对望中,能更好地看清改革的来路;在对监察历史经验的传承中,能更准确地把握未来走向。这是历史的意义,也是现实的担当。在汲取监察历史经验中获得丰富的滋养与浸润,也是改革得以顺利推进的重要支撑。因此充分发掘、传承优秀的传统监察文化、监察制度,汲取其精华和智慧,做到古为今用、借古鉴今,从而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带来崇高的文化气质和强大精神动力,应成为改革的共识。因为,没有历史和文化滋养的改革,必然不会激起人们对待历史的温情和敬意,也难以增进人们面向未来的共识和期盼。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深刻的现实动因。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新形势下,党中央不失时机地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具有充分的时代依据、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是在准确把握反腐倡廉发展大势和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的基础上,顺应实践要求和人民愿望,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强烈的责任担当推动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这在新中国反腐倡廉发展史上具有开创性意义,对当下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反腐败大局以及政治生态,都将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因此,要立足新的历史方位、新的时代坐标,从政治、法治、历史、现实的维度深刻领会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核心要义,深刻认识其时代背景、科学内涵、推进方略和实践要求,更加自觉地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魂与纲,从而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不断开辟反腐倡廉事业新境界、奋力夺取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