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建雄:监察法学学科创立的价值基础及其体系构建

发布者:中国反腐法治创新网发布时间:2019-10-16浏览次数:2402

吴建雄监察法学学科创立的价值基础及其体系构建



作者简介:吴建雄,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2019年第09,注释已略。


内容提:创立监察法学学科具有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促进法学学科领域守正创新、培根铸魂,推进反腐败法治化、规范化的多元价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根本指导,将学科牢牢扎根在从严治党、依法治国、以人民为中心和深化改革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创新理论基础之上。以监察立法为逻辑起点,以监察职权为核心范畴,以监察法理为基础支撑,以相关法律制度、监察法治实践及其规律性研究为体系范围,用发展、开放的思维和方法来进行监察法学的体系构建。

关键词:监察法学;多元价值;理论基础;体系构建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产生,都离不开特定的时代背景,而每一种法律制度的产生、实施和发展,都会形成相应的法学理论学科。这种法学理论学科又指导和推进这种法律制度的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反腐败思想的重大法制成果。它将党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察法律制度。如何运用我们的智识创制监察法学理论学科,构建监察法学学科体系,不仅是新起点上推进反腐败斗争法治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而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建设的时代命题和新时代法学、法律工作者的重要使命。


一、创立监察法学学科的多元价值

法学的价值是法的价值的客观反映。法哲学认为,法的价值一方面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即法律价值关系;另一方面它又体现出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监察法学的多元价值是对监察法所蕴含的功能和属性的多重揭示和彰显,对监察法学价值的认同与追求,是其学科创立的前提与动力。

()首要价值: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从法的体系角度说,已建立起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社会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以及其他各种部门法学的一系列专门学科。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发展,新的法律制度和新的法律实践必然会产生新问题、新需求,需要新的研究思路和研究范式。特别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依法治权、依法治官,用法律和制度管住关键少数成为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创立和发展以治官治权为研究对象的新兴法学学科,成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建设的重要任务。

监察法学是以监察法律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科学。《监察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具有治官治权特质的反腐败国家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源头性和引领性的的重要地位。这是因为腐败行为是公共管理活动中的权力滥用,是国家治理中的一种病变,如果不能防止公共权力滥用,遏制国家治理中的病变,就谈不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也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必须首先依法治权,依法治权必须依法治吏。《监察法》作为党和国家自我监督、自我革命的法律规范,承载着维护公共权力廉洁高效运转、维护人民当家做主、实现“三清”建设廉洁政治的重要使命。其规制对象是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其规制的范围涉及到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农村乡村,包含了政治、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可谓“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哪里有公共权力,哪里就在《监察法》的规制之列。《监察法》与党内法规相辅相成,共同发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监察法》与人大、司法、审计等方面的法规相衔接,保证国家机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监察法》与民主监督、社会监督方面的法规相衔接,保证权力来自人民、服务人民,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谋利益。创立监察法学学科,是《监察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源头性、引领性地位所决定的,是补齐学科构架短板、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必然要求。

()核心价值:促进法学学科领域守正创新、培根铸魂

长期以来,法学学科领域意识形态一直是我们党高度重视的重大课题,如何在多元化的学术思潮中守正创新,在学科建设和教育中培根铸魂,牢牢把握党的主张和主导价值观,是学科建设的核心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不能没有灵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就属于培根铸魂的工作,在党和国家全局工作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创立监察法学学科,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守正创新和培根铸魂的必然要求,是法学领域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的集中体现。

监察法学在根本立场上,要坚持监察法所秉持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立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政立场、人民赋予的权力永远为人民谋利益的法治立场;坚持监察法的基本观点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统一领导、强化人民对权力的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坚持监察法的基本思想方法,就是以政治思维明方向、辩证思维抓根本、系统思维观整体、以法治思维定规范的思维方式等等,从而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的正确方向。监察法学学科要昭示监察法所体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基本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监察法》是我国法律之中(除宪法之外)唯一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的理论指导、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写入总则的法律。创立监察法学学科有利于在学科建设上旗帜鲜明地昭示党对反腐败斗争领导和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法定性,从学理和法理上强化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扛起全面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理政的政治责任。把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落实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教育中去。

()实践价值:推进中国反腐法治化、规范化

一是立法思想研究的实践价值。《监察法》开宗明义,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系,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强化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这样的思想性表述,在其他任何法律中都是没有的。监察法突出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是监察体制改革的第一要义。这是因为反腐败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家依法治权的系统工程,客观要求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通过对公权力和公务人员的全方位监督,掌握和控制公共权力依法规范运行的主动权,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功能的最大化,不断提升党和国家自我净化和自我修复能力。对监察指导思想的研究,对坚持反腐败斗争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抵制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的渗透,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的反腐败之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是立法规范研究的实践价值。《监察法》共969条。总则明确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和监察原则等;分则规定监察主体,包括监察机关的产生程序和领导体制、派出监察机构、监察官制度;规定监察范围,包括监察对象和管辖问题;规定监察职责,包括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和职责;规定监察权限,包括谈话、讯问、搜查、留置等12项调查措施、需要有关机关协助的措施和相关证据规则;规定监察程序,即工作流程,包括对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处置、移送起诉、申诉程序;规定反腐败国际合作,包括双边多边合作、追逃追赃和防逃等制度;规定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接受外部监督两个方面;规定法律责任,包括有关单位和人员、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以立法体例科学性、立法逻辑的严密性、立法规范的完整性较好地体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法治反腐战略。对监察法内容的研究,就是通过对程序正义、实体公正、证据规则等法治要素的演绎,为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提供智识支持。

三是制度优势研究的实践价值。监察法把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统一起来,创立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既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制度文化,又是对古今中外监察制度精华的传承和借鉴,也是新的时代条件下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新探索。比如,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各级监察委员会,既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解决机构分散、打击不力等问题的对策选择。将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体现了对国家公务人员监督的全覆盖、无例外的立法要旨。监察法学对体制设计的研究,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权力配置模式的完善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充分发挥,无疑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创立监察法学学科的理论基础

监察法学作为新时代研究党和国家自我监督规范的学问,必须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根本性指导,将学科牢牢扎根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基础之上,这个理论基础,就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从严治党、依法治国、人民中心和深化改革的创新理论。只有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理论上的监察法学,才能从根本上把握和诠释监察法的科学内涵和科学要义,为监察法的实践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智识支持。

()从严治党的基本理论

从严治党的基本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学的核心内容。在我国宪法之下的基本法中,《监察法》是唯一将党的领导和党的指导思想写进规范的法律。这是《监察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政治性特质决定的。反腐败是从严治党的基本任务,从严治党的基本理论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基本经验的科学总结,是与马克思主义党的建设理论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是贯穿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反腐败斗争的鲜明主题。

从严治党的理论源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学说。《共产党宣言》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第一个党纲,把无产阶级政党命名为共产党,并对如何保持其先进性、纯洁性、革命性作了集中阐述。列宁强调“无产阶级在争取政权的斗争中,除了组织纪律,没有别的武器”,必须“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铁的纪律”,强调了纪律治党。毛泽东同志结合中国实际丰富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学说,从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等方面探索了从严治党的策略办法、制度机制和重要举措。邓小平同志把从严管党治党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突出强调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江泽民同志强调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明确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胡锦涛同志鲜明指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关键是要抓好党的自身建设,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习近平同志拓展了从严治党的广度和深度,指出从严治党的基础是“全面”,关键是“从严”,重点是“治吏”,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战略举措,纳入执政党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贯穿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过程和党内生活各方面。

作为从严治党的重中之重,反腐败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家依法治权的系统工程,客观要求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通过对公权力和公务人员的全方位监督,掌握和控制公共权力依法规范运行的主动权,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功能的最大化。《监察法》对“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做出明确规定,表明监察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任何脱离党的领导的监察行为都是违法的。只有加强党对反腐败集中统一领导,才能不断提升党和国家自我监督能力。这种自我监督的理论意义在于,这是一种刀刃向内、无私无畏的自我革命。自我革命意味着要“革”自己的命,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动刀子”;意味着反躬自省、自己扬弃自己、自己超越自己、自己否定自己。这种自我革命的目的不是要自己推翻自己、全盘否定自己,不是要改弦更张、改旗易帜,而是要确保党开创的事业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既定的目标前进,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变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这就决定了我们不能用西方政治学概念、政党政治学说和政治理论模式,来评价监察机关作为与党的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一体运行的制度设计。而是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与政治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回答监察法为何制定、谁来执行、怎样实施等问题,得出符合中国政治实际的科学结论。

()依法治国的基本理论

依法治国的基本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内容。监察法是我国宪法之下的基本法,是反腐败斗争法治化的基本依据。依法治国理论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集体智慧的最新思想结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的最新经验总结,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法治观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有学者认为,其主要包括治国方略论、人民主体论、宪法权威论、良法善治论、依法治权论、保障人权论、公平正义论、法治系统论、党法关系论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以民主为前提,以权力的制约和权利的保障为核心,国家的社会行为和活动状态是依法办事。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习近平同志关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思想,是对中国历史和现实教训的深刻总结,是以法治精神限制权力恣意的体现。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关键在党,其主动权也在党。然而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个目标,还得花力气建好制度、落实制度。现有制度之笼之所以关不住权力,实为非制度因素制约太多,以致形成权力恣意的恶疾。更为严重的是,权力是由人行使的,人的思想不解决,权力就不会自动往笼子里钻,更不会老实地待在笼子里。所以,管党治党就需要执政党以勇气和智慧革新政治生态,排除各种阻挠,重构权力体系,稳妥地推进政治改革,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依法执政之路。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实现对国家机器和公务人员监督的全覆盖,真正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权力是政治生活的核心。规范行使权力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执政的重要内容,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体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国家监督权力体系建立提出明确要求: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这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必须以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建设为重要内容,一个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体现和保障。权力制约思维是将权力制约的精神理念、基本原则、实践要求运用于权力行使过程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它是对权力结构科学化、权力行使法治化的理性认知过程,也是权力主体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活动。从认知规律的角度来看,权力制约思维是一种有关权力有限性的认识,一种有关权力必须受到制约的观念,一种权力必须接受监督的理念。只有强化对权力的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这些思想正是监察立法正当性的法理支撑。通过监察职权和监察程序的科学设置,实现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强化权力规制、管住权力行使者,做到权力任行就查,权力出笼就打,既监察行权者不作为,又监察行权者乱作为,确保公共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

()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理论

以人民为中心的理论渊源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监察法从根本上说是监督权力、保障权利的基本规范。通过对执掌公权力公职人员的严格约束,以至让渡部分应该享有的公民权利,“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公职人员因行使国家权力而成为“特别义务人”,接受相对一般公民更高更严的监督与尽职要求,履行接受监察、配合调查的法定(特定)义务。这种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本位,蕴含着马克思历史唯物论主体哲学思想。

马克思主义进入中国,带来了一种新的主体哲学观念,这就是把工人阶级和劳苦大众作为历史命运的主体。中国共产党从成立的第一天起,就把马克思主义的主体哲学运用到中国人民大众作为政治主体的历史建构中。这一主体建构与西方哲学意义上的主体思想截然不同。古希腊哲学奠定了“人”的主体地位,但这里所说的“人”,指的是城邦中拥有奴隶的自由人,奴隶不过是“会说话的工具”,他们不是“人”而是“物”。马克思主体哲学观实现了奴隶由“物”到“人”的转化。新中国的建立使马克思主体哲学思想在我国变为现实。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的:“中国人民谋求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斗争就有了主心骨,中国人民就从精神上由被动转为主动。”这就意味着中国人全面转向了主人人格,开始牢牢把握自己的历史命运。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体哲学观念。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中,提出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强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这与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使每项立法都能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的拥护,都符合宪法精神的论述一脉相承。习近平同志在谈到“权力观”时强调,要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就要求领导干部要克制“官本位”的思想,不能“以官压人”,不搞“官贵民贱”和“以官为本”。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民生问题。吸收和借鉴“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中华文化精神,做到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谋好利。要牢固树立“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民本思想,坚持反映人民的意志,坚持树立“以民为本”意识,坚持实现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才能得以体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是要以人民群众和人民利益为本位,这是强化依法治权、依法治官的要义所在。

()深化改革的基本理论

深化改革的理论基础是辩证唯物论及其“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监察法既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法治成果,又是新起点上深化这一改革的基本依据。因此,深化改革的基本理论无疑是创立监察法学的题中之义。“监察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反腐败工作站在了新的起点上,反腐败国家立法从无到有,腐败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石已经奠定。”监察法的时代性特征和奠基性特质,决定了监察法学必须把深化改革的基本理论作为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

深化监察改革的基本理论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哲学基础上的,是与中国实际紧密结合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它源于新的时代条件下中国共产党的哲学自觉。正是在矛盾论和实践论的基础上,党的十九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变为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经过70多年的努力,中国实现了从毛泽东时代、邓小平时代到习近平时代的历史性跨越。

监察法的立法背景是新的社会矛盾将中国推进到新的历史时代。而新的时代面临的新问题自然需要新的思想来解决,这无疑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起源。作为“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的科学理论,对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来说,是“不断认识规律,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重要方式和手段。

监察法的立法动因是问题导向。马克思说,“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是它表现自己精神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倾听人民呼声。”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给人们提供了发现问题、直面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方法。问题导向蕴含与时俱进的理论逻辑,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时代化进程,就是在以问题为导向的前提下,实现理论与时代结合的过程。强烈关注现实,使得马克思主义者更加注重解决具体问题。如既往反腐败体制下,监察范围过窄、监察手段单一、监察力量分散、监察权威不够等体制机制问题。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使上述问题迎刃而解。

作为一部把握时代趋势、回答实践要求,回应人民期待的法律,监察法是党中央着眼于新时代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是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重大法治成果,是反腐败工作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的与时俱进。监察法通过反腐败国家立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有效提升反腐败工作的法理基础,解决长期困扰我们反腐败的法治难题。制定监察法是要通过制度设计补上过去监督存在的短板,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探索出一条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监察法的实施,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坚定了中国特色监督体系的“四个自信”,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推动国家监察法在基层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三、创立监察法学学科的现实条件

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一文中指出:“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科学的对象。”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近代逐渐形成的。19世纪欧洲大陆分析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的出现。随着法学从其他学科中分化出来,特别是随着立法发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法律部门的出现,也就出现了法学的分科。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11月发布的《中国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中关于学科的定义是:“学科是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收录学科的条件是:“应具备理论体系和专门方法的形成;有关科学家群体的出现;有关研究机构和教学团体以及学术团体的建立并开展有效的活动;有关专著和出版物问世。”那么,监察法学是否符合独立学科的条件呢?回答应当是肯定的。我们可以从以下要素中找到答案:

第一,监察法学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监察法学的特定研究对象是监察法律制度和监察法治实践。这在监察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上得到充分体现。监察法的立法目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监察法的法治原则是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监察法从立法宗旨到形式内容,都是一部独立的、全新的、集中体现“中国特色”的基本法律,建立在监察法基础上的监察法学,其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是特定的、独立的。纵观我国法律体系,组织机构、职权配置一般都体现在组织法中,其职权运行则是由独立的程序法律来规范。而监察法则例外,其是一部融组织和程序于一体的法律。监察法不仅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委的产生和任期,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而且对监察权的运行和监督作出了严格规定。从组织机构产生、职责权限配置与程序规范设置上,适应了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客观要求,揭示了腐败衍生的机理和规律。监察法学作为一门新型的法学学科,具有毋庸置疑的正当性和必然性。

第二,监察法学在创立和课程编撰中创新了研究方法。虽然监察法学科在国家正式学科目录中尚无独特地位,但有些学校、科研单位已经开设有监察学的相关课程。在课程设置上,西南政法大学设置了监察法学二级学科,开设了《监察法学》《党内法规学》等相关系列课程;山东政法学院在本科开设了《监察法学》课程;浙江工商大学将《监察法学》作为选修课列入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将《监察法学》纳入法学专业本科必修课以及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学位课程;东南大学在研究生开设了《国家监察法前沿问题》课程;中国政法大学设置了国家监察学专业并为研究生开设了监察法学课程。18这些课程的设置,为监察法学科的创立奠定了重要基础。在监察法学的教材编撰和课程设置中,形成了自身独特的研究方法:一是辩证研究法。关注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注重全面、联系和发展地看问题,解决主要矛盾主要方面;充分认识和把握监察法治反腐框架内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若干重大关系。二是系统研究法。这是把握事物发展趋势和方向的全局性研究方法,着眼于国家监察与党内监督相辅相成,共同发力,考量各个监督主体彼此之间如何相互协调、共同发生作用。三是解释研究法。通过法律文本的解读,阐释法律含义的研究方法。这就需要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进行解释,揭示其蕴含的意思,从而使“死法”变成“活法”。四是比较研究法。“有比较才有鉴别”,这一方法的目的是揭示监察制度的一般规律,从而吸收发现能够为我所用的文明成果并加以借鉴。五是历史研究法。运用历史研究法研究监察法学,总结前人经验教训,评判是非得失,从而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为今所用;旨在揭示和把握监察制度历史发展的规律,更好地坚持、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六是实证研究法。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科学研究方法,其目的是发现事实、提供证据,以便将结论或制度建立在扎实的基础之上。

第三,监察法学有了研究专业团体和一批专业论著。目前,以研究监察法为主题的全国性社团有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中国监察学会、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行为研究会等。高校成立相关研究机构的有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监察研究院、西南政法大学监察法学院、山东政法学院监察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湘潭大学反腐败司法研究基地等。据统计,从事监察法律制度和监察法治实践研究的专家学者已达300余人。据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发布的《2018年度中国十大学术热点揭晓》称,监察体制改革及其监察法的研究已成为十大学术热点之一。代表性文献有《法治反腐视域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路径》《监察再造论———以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转隶为基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构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中国宪法体制发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历史进程与制度创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注重对监察权性质的研究》等。重要学术会议有“浙江省法学会监察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首届学术年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廉政建设新格局”学术研讨会等。截至2018年底,一批监察法的研究专著相继问世。如《中国监察法学》《国家监察立法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理解与适用》《监察法与刑事诉讼衔接问题研究》《监察工作理论与实务》《监督、调查、处置法律规范研究》《读懂监察法》等等。总体而言,目前各高校科研院所已经开始了监察法相关教材和教学资料的建设,这对于开展监察法学专业建设以及教学人才培养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监察法学学科的体系构建

()监察法学科体系概述

任何学科体系都具有一定的结构和层次,都具有其内部明确的分支类别性和等级层次性。所谓学科体系就是指由学科内部不同层次、相关联系的若干分支学科所构成的有机整体。监察法学作为一个学科群概念也不例外。构建监察法学学科体系的目的就是将其内部不同层次、相互关联的若干组成部分,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进行优化集成,这个优化集成的过程是对学科体系的构建和梳理。监察法学要自立于法学学科之林,就必须建立起自己独具特色的、科学的体系。监察法学学科体系的建立,一方面是深化监察法学学科研究的迫切需要,不仅监察法学学科自身建设亟需建立学科体系,就是监察法学教育培训事业也急需得到学科体系理论的支撑;另一方面,监察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对于推进监察法律实践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监察法学体系虽然并不完全是逻辑推演的结果,但是它必须符合逻辑的要求。监察法学之所以能够形成统一的体系,是因为其组成部分都建立在共同的理论和制度的基础之上,都遵循着共同的基本指导原则,这是监察法学学科具有内在统一性的坚实基础。要构建科学的学科体系,就必须探寻监察法学科学内在的统一性和外在的多元性。基于对监察法学学科对象和性质的认识,笔者认为,构建监察法学体系应当以监察法为逻辑起点,以监察权为核心范畴,以监察法理论为基础支撑,以相关法律制度、监察法治实践及其规律性研究为体系范围,用发展、开放的思维和方法来进行监察法学的体系构建。

()监察法学科群的主体学科

监察法学科群的主体学科是监察法学科体系的主干和轴心。监察法学的学科体系是指监察法学内部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若干分支学科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和学科群。它与监察法学的理论体系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监察法学科体系的主干和轴心,是对监察法典进行深入系统地阐释性研究、对监察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的完整、全面、准确的学理解读,是监察法基本原理与执法实践相结合的理论创新。在此基础上,监察法学的学科体系,是监察法学各分支学科的有机构成。各分支学科既要有自己的理论体系,又要在相互间具有科学的逻辑关系,共同构成监察法学理论大厦的整体。笔者认为,监察法学作为一个学科群,首要的是创制以监察法律制度和监察法治实践为视野的监察法学本体论。

一是从监察立法的时代背景入手,阐明新的历史条件下反腐败对实现中国梦的价值追求、新时代反腐败历史方位和时代特征、反腐败与全面建成小康、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联系。论证监察法确立的监察体制改革成果,是整合国家监督资源,实现制度效益最大化的客观需要,是国内外权力监督制约制度建设经验和教训的科学总结,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执政地位、维护国家政权安全、保障人民赋予的权力永远为人民谋利益、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选择。

二是从监察法的基本内涵入手,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领导机构、职能性质、党法关系、权力属性、职权配置、机构设置、职能运行等进行科学的论证。阐明监察委员会作为反腐败专门机构和监督执法机关的职能定位合理性与必要性,论证人民代表大会之下监察委员会与“一府两院”并列的宪法定位合理性与必要性,论证国家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反腐败监督体系中的功能定位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论证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三项监督执法权及其所派生的若干具体权能的配置与运行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监察委员会的与纪检委合署办公的制度安排、程序规范,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双责设计,执纪与执法的有机结合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监察委员会自身监督与程序制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是从监察法的理论逻辑入手,阐明马克思列宁主义人民主权学说、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关于反腐败的思想、权力监督与制约的思想对中国特色监察制度的理论支撑。论证马克思列宁主义人民主权学说、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思想、习近平关于反腐败的思想、权力监督与制约思想所蕴含的腐败治理的认识论与方法论,阐明监察体制改革符合我国权力监督的内在逻辑,体现党对权力运行的全方位监督,体现用权者必受监督的基本法则,体现人民监督权力的本质特征,体现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传承和发展。

四是从监察法确立的改革实践入手,开展对党的纪检体制历史演进和改革完善的梳理评价及其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关联性研究,对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形成的基本经验及其暴露的腐败深层次问题的分析研究。揭示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关联性和互补性,揭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背后腐败深层次问题和反腐败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和政策性问题,阐明反腐败行政监察和监察侦查执法力量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的深厚的组织基础和实践基础及其资源整合的必然性。

五是从监察法律制度的文化渊源入手,阐明古代中国反腐败思想与制度的产生、建立和发展,对中华传统的中央集权文化、监督百官的监察御史文化、官民分野的法律治理文化、重典惩贪的刑事司法文化进行研究。阐明中华传统的中央集权文化、监督百官的监察御史文化、官民分野的法律治理文化、重典惩贪的刑事司法文化的精髓,证成监察法律制度,确立文化自信,增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价值认同和文化认同。从历史、政治、民族和体制的多重维度发掘其丰富的文化内涵,把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标识提炼出来、展示出来,以中华民族的“根”和“魂”,推进和保障监察法的贯彻实施,汇聚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精神力量。

六是从监察法律制度的域外借鉴入手。我国大量学科发展的事实证明,任何将“传统与现代”、中国与西方予以对立的思想和实践不足为取,单纯褒扬或贬抑某方观点必将限制学术成长的空间。因此,对世界上几种典型的监察机构模式和反腐机构模式进行比较分析,阐明国外反腐机构通常由国家元首或者政府首脑或者最高权力机关任命并直接领导的内在动因。包括对现代法治国家反腐败机构模式、法律模式、运行模式进行样本分析和比较研究。分析研究20世纪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西方各国建立的专职反腐机构,排除反腐败干扰,力求清政立国的经验和教训,提炼出可资借鉴的法治文化精髓。

七是从监察法律规范和党的纪律及相关法律衔接入手,阐明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的组织架构、法律地位、职权配置、机构设置、职能运行、自身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法律规范的合理性和正当性。阐明监察法与党内法规一体贯通、与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紧密结合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充分论证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对监察法关于监督职责原则性规定的具体落实。阐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法治价值。阐明修改《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监察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刑事诉讼与监察执法衔接机制、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加强境外追逃工作等合理性和正当性。

()监察法学科群的分支学科

监察法学科体系包括以监察法理论基础和一般理论为视角的监察法理学科,以监察法产生、发展与变化的历史沿革及规律为视角的监察法史学科,从各国(地区)监察法制中探寻共同规律和独有特色的比较监察法学科,基于不同监察职能而进行的各种监察活动所形成的专门监察法学科等。

1.监察法理学科。

监察法理学科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基础上的关于监察法创制和运行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我国监察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涉及政治学和法学的基本理论。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人民主权学说、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反腐败和法治思想,包括对权力运行的全方位监督、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监督权力的思想等等。监察法理学是要将监察法置于上述不同的理论框架中进行研究和考量,坚持和创新权力监督与制约的现代法治理论,坚持和深化科学有效的腐败治理的根本立场、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

2.监察法史学。

我国的监察思想和制度可谓源远流长。在延绵两千多年的历史中,监察制度始终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节古代国家机器的制衡器,对维护政治秩序的有效运行、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阶级关系的调整都起着重要作用。纵观从古至今监察制度的流变脉络,能够看到一条清晰而独具特色的中国监察文化源流和源远流长的中国文明。通过研究国家监察制度构建的历史渊源,阐明中华传统的中央集权文化、监督百官的监察御史文化、官民分野的法律治理文化、重典惩贪的刑事司法文化精髓及其相关法学的思想,证成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价值认同和文化认同。

3.比较监察法学。

比较监察法学主要是从各国(地区)监察法制及其运行中探寻共同规律和中国的独有特色。自瑞典在世界最早建立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以后,该制度在欧洲国家获得迅速传播。至20世纪80年代,一些新兴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建立起专门的监察专员制度,其制度内涵也比过去更加丰富。当代有关国家和地区都赋予了反腐败机构较大的监察权。瑞典议会监察专员有权对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建议,还有权针对贪污腐败、玩忽职守的官员向法院起诉。在西班牙监察官被称为“护民官”,主要处理人权事务和监督政府。我国香港廉政公署调查对象不仅针对公共机构以及公务员的贪污,也针对私营机构,调查权限包括逮捕、扣留和批准保释的权力,必要时亦可使用枪支和手铐等武力。考量境外议会监察专员制和行政监察制度的兴起,通过对其立法保障,独立行使监察权,覆盖对象广泛、监察方式多样的研究,总结其监察法学理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理论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五、余论

创立监察法学学科及其学科体系虽然有了一定基础,但由于监察体制改革形成的法律制度时间较短,现有的课程教材和相关著述大多停留在监察法条的一般性阐释解读上,未能进行较深入的理论概括、学术证成和学理、法理上的揭示。笔者认为,构建监察法学学科体系,当前应当重点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系统梳理中国监察法律制度,特别是新中国监察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找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法理论研究的历史坐标。二是全面加强监察法律制度基础理论研究,构建体现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监察法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三是全面分析我国纪检监察执纪执法实践中最活跃的因素,发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的实践价值。在准确了解和正确分析中国的监察实践的基础上,进行全新的理论概括,丰富完善中国特色监察法治理论。四是系统梳理和分析已有的监察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当前的监察理论研究成果大都散见于各类书籍、报刊杂志乃至报告、讲话中,需要进行系统梳理,分析其对监察法学研究、监察法律制度建设的指导意义和理论价值。五是加强监察法学学科话语体系建设。从本学科的特殊性入手,不能简单照搬,要把重点放在监察基础理论的研究和界定上,要把古今中外有关监察的各种概念和范畴进行学理性的清理和转化,并使之在科学的意义上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形成独立的监察学话语系统,防止话语掠夺,同时也要避免话语扩张和自我膨胀。六是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推动监察法专业学科建设。要加强监察法理论研究队伍建设,特别要发挥全国纪检监察队伍的群体优势,采取监察实务部门与高校联合培养监察法研究方向的本科、硕士、博士和博士后,形成梯队性、有层次的实务与理论研究队伍,加速培养有较强的学术敏锐性和分析能力、理论研究功底深厚、善于从实践中发现问题并利用理论知识系统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专家学者,为监察法学的发展储备高层次的人才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