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贿赂(私人贿赂)
1.1法律框架
瑞士《刑法》第322 条之三至322 之四条禁止贿赂公职人员。
1.2贿赂的定义
《瑞士刑法典》将行贿受贿和贿赂受贿(瑞士刑法典第322条之三)和接受贿赂(行贿受贿者均由企图贿赂公职人员的行为)区别开来。,第322 条之四)。
贿赂包括提供,允诺或给予非公职人员应得的好处,或提供,允诺或给予第三方此种好处,以使该公职人员执行或不执行该行贿。与他或她的公职活动有关的行为,这有悖于他或她的职责或取决于他或她的自由裁量权。
接受贿赂包括要求,确保诺言或接受非公职人员为其本人或第三方应得的利益,以使他或她执行或不执行与以下行为有关的行为:他或她的公职活动有悖于其职责或取决于其酌处权。
1.3公职人员的定义
《瑞士刑法》对公职人员使用了广泛的定义,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或其他机构的成员;正式任命的专家;正式任命的翻译或口译员;以及一名仲裁员或武装部队成员。该概念还可以包括私人和上市公司的雇员(如果这些人行使公共职能)。
1.4贿赂的后果
(a)对于有关个人
《瑞士刑法》对积极贿赂公职人员的个人和接受贿赂的公职人员规定了相同的刑罚。罚款包括以下内容:
入狱长达五年
罚款,在计算按日计算,最多的360个每日罚款单位(法官将决定每日罚款,考虑到个人的资金实力,从10瑞士法郎至每天3,000瑞士法郎,并且将成倍这种量根据所强加的天数)
最长五年禁止从事职业
刑事没收因犯罪使用,打算使用或生产的物品和资产。
(b)对于公司/法律实体:
最高500万瑞士法郎的刑事罚款
刑事没收因犯罪使用,打算使用或生产的物品和资产。
1.5政治捐款
瑞士尚未颁布任何涉及政治捐款的联邦法律,因此各州有空间来规范这一问题。但是,在大多数州,不需要政党公开政治捐赠和捐款。尽管过去几年来政党的资金筹措一直是瑞士的一个辩论主题,但目前尚无关于是否以及以何种形式采用这种法规的共识。
1.6适用于招待费用的限制(礼品,旅行,餐饮,娱乐等)
《瑞士刑法》并未对招待费规定一般的数量或质量限制。但是,一些有关公职人员的相关法规对此类费用包含明确的指导和限制。例如,根据《瑞士联邦公职人员条例》第93条,某些公职人员的礼物和福利仅限于价值不超过200瑞士法郎的人。
除了这些明确的规则外,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逐案确定是否可以将《瑞士刑法》所指的招待费视为贿赂的问题。 。
2.国内贿赂(私人贿赂)
2.1法律框架
私人贿赂瑞士刑法所禁止的,第322 条之八到322 条之九。此外,私人贿赂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根据瑞士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4A条的行为。
2.2私人贿赂的定义
《瑞士刑法》区分了主动贿赂(瑞士刑法,第322 条,octies)(任何试图贿赂私营部门中某些人的人均可)和接受贿赂(瑞士刑法,第322条,新手)。 ,只能由私营部门中的上述人员实施。瑞士《不正当竞争法》第4a条也作了同样的区分。
私人贿赂需要提供,许诺或给予非私营部门的雇员,公司成员,受托人或代理人与他或她的业务有关的职责,并以违反该职责的作为或不作为作为交换,以为自己或第三方的利益而采取的任意行动或不作为为交换。
在私营部门接受贿赂需要对私营企业中的雇员,公司成员,委托人或代理人进行与商业有关的职务时要求,确保兑现或获得应得的利益,以换取某种行为或违反行为,或为了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而采取酌情作为或不作为的交换。
2.3私人贿赂的后果
(a)对于有关个人
长达三年的监禁(但是,只有在受到受影响的人或法人的请求下,小案件才会受到起诉)
罚款,在计算按日计算,最多的360个每日罚款单位(法官将决定每日罚款,考虑到个人的资金实力,从10瑞士法郎至每天3,000瑞士法郎,并且将成倍这种量根据所强加的天数)
最长五年禁止从事职业
犯罪没收犯罪所得的已使用,拟使用或生产的物品和资产
(b)对于公司/法律实体:
最高500万瑞士法郎的刑事罚款
犯罪没收犯罪所得的已使用,拟使用或生产的物品和资产
2.4适用于招待费用的限制(礼品,旅行,餐饮,娱乐等)
《不正当竞争法》和《瑞士刑法》都没有规定招待费用的一般数量或质量限制。但是,在某些行业中,有关招待费的指南可以在相关行业标准或与自我监管有关的文件中找到。除了此类明确的软法规则之外,《不正当竞争法》和《瑞士刑法》还规定,第三方已经认可的某些优势以及社会上可以接受的小优势,将不在其管辖范围之内(瑞士法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规定,第4a条,第2款和瑞士刑法典,第322 条)。但是,由于到目前为止,对于该例外的确切范围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导,因此无论如何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可以将招待费视为私人贿赂的问题。说明有关此案的所有事实和情况。
3.贿赂外国公职人员
3.1法律框架
根据瑞士《刑法》第322 条,禁止贿赂外国公职人员。
3.2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定义
《瑞士刑法》将行贿受贿和贿赂受贿区别为:试图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任何人(瑞士刑法,第322章,第1 条)。官员(《瑞士刑法》,第322 条,第2款)。
贿赂外国官员意味着提供,允诺或给予并非由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组织的官员应得的好处,或贿赂,允诺或给予第三方这样的好处,以使该公职人员与他或她的官方活动有关的行为的执行或未能执行的行为,与他或她的职责相反或取决于他或她的判断力。
外国公职人员收受贿赂要求,确保兑现或接受非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组织的公职人员为其本人或第三方提供的利益,以使他或她与他或她的公职活动有关或不与其职权或取决于其酌情决定权的行为
3.3外国公职人员的定义
《瑞士刑法典》使用了外国公职人员的广义定义,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或其他机构的成员;正式任命的专家;正式任命的翻译或口译员;以及外国或国际组织的仲裁员或武装部队成员。该概念还可以包括私人和上市公司的雇员,如果这些人行使公共职能。
3.4外国公职人员腐败的后果
(a)对于有关个人
《瑞士刑法》对积极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个人和接受贿赂的公职人员规定了相同的刑罚。罚款包括以下内容:
入狱长达五年
每日罚款(最多360天)的货币罚款(法官会根据个人财务状况决定每日罚款,从每天10瑞士法郎到3,000瑞士法郎,并将该金额相乘根据所强加的天数)
最长五年禁止从事职业
犯罪没收犯罪所得的已使用,拟使用或生产的物品和资产
(b)对于公司/法律实体:
最高500万瑞士法郎的刑事罚款
犯罪没收犯罪所得的已使用,拟使用或生产的物品和资产
3.5适用于招待费用的限制(礼品,旅行,餐饮,娱乐等)
《瑞士刑法》并未对招待费规定一般的数量或质量限制。因此,需要考虑个案的所有事实和情况,逐案确定是否应将招待费视为贿赂的问题。
但是,《瑞士刑法》确实规定,第三方已经认可的某些利益以及社会上可以接受的小利益,将不属于其范围(《瑞士刑法》第322 条裁定)。
4.疏通费
瑞士刑法没有明确承认所谓的疏通费。根据瑞士法律,没有任何疏通费例外。因此,建议不要提供/接受疏通费。
5.合规计划
5.1遵从计划在减轻/消除法人的刑事责任中的价值
如果法人在从事商业活动时犯下腐败罪,则瑞士《刑法》原则上规定了所涉法人的两种不同类型的刑事责任,即:由于法人实体的组织不足,不可能将该行为归因于任何特定的自然人(瑞士刑法,第102条第1款);(ii)主要或“同时”刑事责任,如果该企业负责未能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组织措施”以防止犯罪,则在这种情况下,法人实体将受到惩罚,而不论犯罪者是谁任何自然人的责任(并因此可能附加)(瑞士刑法,第102条第2款)。因此,在涉及并发刑事责任(在实践中最相关)的情况下,有效的合规计划可以有效地消除法人的刑事责任,前提是该法人被视为已采取了所有必要的合理组织措施。防止有关罪行。除此之外,无论如何,有效的合规计划至少可以帮助减轻有关法人的刑事责任。有效的合规计划可以有效地消除法人的刑事责任,前提是该法人被视为已采取了所有必要的合理组织措施以防止相关犯罪。除此之外,无论如何,有效的合规计划至少可以帮助减轻相关法人的刑事责任。有效的合规计划可以有效地消除法人的刑事责任,前提是该法人被视为已采取了所有必要的合理组织措施以防止相关犯罪。除此之外,无论如何,有效的合规计划至少可以帮助减轻相关法人的刑事责任。
5.2缺乏合规计划是犯罪
如果法人实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犯下腐败罪,并且该法人缺乏适当的合规程序,则根据瑞士法律,所涉法人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而不论瑞士的刑事责任如何。任何自然人。除此之外,瑞士当局有权没收与该行为有关的收益。
5.3合规计划的要素
(a)法律框架
《瑞士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合规计划的要素。
(b)建议做法
在没有判例法的情况下,瑞士法律原则建议法人采用强有力的合规计划作为防御策略,以减轻或排除法人对腐败罪的刑事责任。
6.负责起诉腐败的监管机构
瑞士《刑事诉讼法》,特别是第23条第j款规定了起诉腐败的管辖权。根据该条,联邦检察官办公室有权起诉瑞士联邦公职人员实施或针对瑞士联邦政府实施的所有腐败行为。如果其他罪行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国外实施的,或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州实施,而没有一个州是犯罪活动的明确重点,则同样适用于其他行贿行为。刑事诉讼程序,第24条第1款)。
其他案件由州检察院提起公诉。根据瑞士《刑事诉讼法》第31条的一般规则,犯罪发生地通常将决定哪个州当局有权起诉
来源:全球合规新闻
翻译:谷歌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