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反腐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1-01-04浏览次数:13367

1. 国内贿赂(私人对公共)

1.1法律框架

日本《刑法》第197条和第198条对公职人员的贿赂(komuin)有规定。

1.2 贿赂的定义

个人向公职人员行贿、提供或承诺行贿,包括满足个人愿望的贿赂,均构成贿赂罪。

1.3 公职人员的定义

国家或地方政府雇员、议会或委员会成员或依照法律和条例执行公务的另一名雇员构成公职人员。此外,政府相关实体的官员和雇员,包括独立行政机构(Dokuritsu gyousei houjin)、地方注册行政机构(千里松gyouseihoujin)、国立大学公司(Kokuritsu Daigaku houjin)、国有企业和公立医院,都被视为公职人员(准公职人员)。

1.4 贿赂的后果

(a) 对于有关个人

腐败公职人员者最高可被判处三年监禁或最高250万日元的罚款。

(b) 公司/法律实体

《刑法》没有规定对公司/法律实体处以处罚。但是,公司/法律实体可能被取消公开投标资格,或受到相关法规(例如吊销许可证)的其他制裁。

1.5 政治捐款

政治捐款受《政治资金管制法》的管制。它提供了以下规则:

公司不得向政党或政治资助实体以外的实体提供与政治活动相关的捐赠。

任何人不得就候选人从事的任何政治活动(选举活动除外)提供金钱捐助。

每年对某一政党或政治资助实体的捐款总额必须:(一) 个人捐款少于2 000万日元;(二) 个人捐款少于2 000万日元;(三) 个人捐款少于2 000万日元;(四) 个人捐款少于2 000万日元;(三) 个人捐款少于2 000万日元。(五) 个人捐款总额少于2 000万日元。(五) 个人捐款总额(二) 最高金额为750万至1亿日元,取决于公司给予的资本金额。

个人每年向当选公职的所有候选人的捐款总额必须低于1 000万日元。

个人每年对特定候选人的当选公职捐款总额必须低于150万日元。

非日本公民或公司不得为任何政治活动捐款。

禁止匿名捐赠或以其他人的名义进行捐赠。

1.6 适用于招待费(礼品、旅行、餐饮、娱乐等)的限制

《刑法》没有规定对招待费的定量或定性限制。根据《刑法》,任何有价值的东西都可以构成贿赂。

值得注意的是,受《国家公职人员道德法》和《国家公职人员道德守则》限制的国家公职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则,其中包括:

公职人员不得在会议期间收到感兴趣的人送餐,但休闲盒饭(通常价值2,000至3,000日元)或为许多与会者(通常超过20名与会者)提供自助餐的聚会除外。

公职人员不得接受娱乐活动。

公职人员不得接待。即使支付自己的费用,他们也需要获得道德主管的批准。

此外,其他公职人员,包括地方政府和独立行政机构官员,通常受这些组织制定的类似道德法令或道德规则的约束。

2. 国内贿赂(私人贿赂)

2.1 法律框架

日本没有法律或法规专门限制对私人的贿赂。

但是,根据《日本刑法》,为宣传公司自身利益或第三方利益,或对公司造成损害,负责公司事务的人,违反法律义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将受到处罚(违反信托)。因此,接受贿赂的私营公司的军官或雇员可根据《刑法》受到惩罚。

此外,根据《日本公司法》,公司董事如果因职务之名而非法要求领取财产福利,应受到惩罚(董事行贿)。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行业制定了限制贿赂私人的行业准则,这些准则只适用于受准则限制的公司。例如,制药业和医疗器械行业制定了公平竞争守则,限制向医生提供福利,而不论他们是否是公职人员。但是,这些准则是行业法规(不是法规),不施加刑事处罚(可处以高达 100 万日元的民事处罚)。

2.2 私人贿赂的定义

没有

2.3 私人贿赂的后果

(a) 对于有关个人

根据日本《刑法》规定,违反上述信托者应处以5年以下监禁或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日本公司法》,董事实施上述贿赂者应处以最高五年的监禁或最高 500 万日元的罚款。

(b) 公司/法律实体

没有

2.4 适用于招待费的限制(礼品、旅行、餐饮、娱乐等)

没有

3. 外国公职人员的腐败

3.1       Legal framework

《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8条)禁止外国公职人员的腐败。

3.2 外国公职人员腐败的定义

外国公职人员的腐败的定义是给予、提供或承诺给予外国公职人员任何金钱或其他好处,以便该官员在履行公务时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或使该官员利用其职务对另一外国官员施加作用,以使该官员在履行公务时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以取得或保留国际业务中的不正当业务优势。

3.3 外国公职人员的定义

就本罪行的目的,外国公职人员指下列人之一:

为国家或地方外国政府从事公共服务的任何人

为外国特别法律成立的实体提供服务,从事涉及公共利益的具体任务的人

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其拥有投票权的股票数量或外国政府直接拥有的资本认购数量超过该企业已发行股票总数的一半,拥有表决权或认购资本总额,或高管人数(包括董事),由国家或地方外国政府任命或任命的法定审计师、受托人、检查员、清算人或从事业务管理的其他人员,超过该企业高管的一半,国家或地方外国政府给予其经营业务的特权;以及政府法令中界定为外国公职人员的人

为国际组织从事公共服务的人(以下简称国际组织是指由政府或由政府组成的国际组织组成的国际组织)

行使属于国家或地方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授权权限并由其授权的公共职能的人

3.4 外国公职人员腐败的后果

(a) 对于有关个人

最高五年监禁

最高罚款500万日元

(b) 法人

法人的代表、代理人或者雇员与法人的业务有违法行为的,除违法者受到处罚外,法人还应当承担不超过3亿日元的罚款。


3.5 适用于招待费(礼品、旅行、餐饮、娱乐等)的限制

《防止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对招待费规定数量或质量限制。任何有价值的东西都可能构成贿赂。

3.6 经济、贸易和工业部于2004年5月26日发布了《防止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准则》,并于2015年7月30日更新。1该准则解释了对《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的解释,并建议引入有效的合规计划,这可能否定公司的责任。此外,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发布了《防止外国贿赂指南》22016年7月15日,在涉及外国贿赂的醒人之后,通过实施合规计划和内部调查,为在高风险国家运营的日本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4. 疏通费

《防止不正当竞争法》不承认所谓的疏通费。

日本《防止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提及小额疏通费,也没有以小额疏通费豁免为名而免除处罚。只要在具体个别案件中满足在进行国际业务中获取或保留不正当商业优势的前提条件,即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外国公职人员受贿罪,无论是否为小额疏通费。

5. 合规计划

5.1 合规计划在减轻/消除法人刑事责任方面的价值

日本《刑法》没有明确承认遵约方案是减轻或消除在发生腐败罪之前对法人实体的责任的工具。

但是,为了防止公司因员工违反《防止不正当竞争法》而承担责任,公司可能需要在必要时谨慎行事,以防止违规行为。一般性和抽象性的建议是不够的;必须作出主动和具体的指示,除其他外。

2015年7月,日本经济产业省更新了指导方针,描述了能够适当防止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合规计划框架。

5.2 没有合规计划作为犯罪

《日本刑法》和《防止不正当竞争法》都没有承认没有合规计划是犯罪。

5.3 合规计划元素

(a) 法律框架

《日本刑法》和《防止不正当竞争法》既不承认或规范遵约计划的内容。

(b) 推荐做法

关于《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经济、贸易和工业部于2015年7月更新了其准则,说明合规计划的框架。根据准则,合规计划应包含以下机制:

制定和宣布基本政策

建立内部规则,包括高风险活动的审批程序以及针对违规者采取的纪律措施

建立组织结构,包括:(一) 一名高级公司干事的参与;(二) 公司高级官员的参与;(三) 公司高级官员的参与;(五(二) 任命合规干事或合规监督员;(三) 设立内部咨询台和报告台等;和 (四) 在怀疑曝光后发展后续结构

为公司员工举办入职培训

定期审计

首席执行官审查

6. 具有起诉腐败的管辖权的监管者

日本的法律制度没有专门负责起诉腐败的监管机构。任何检察官都可以起诉犯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