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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教授精彩讲座成功举行

发布时间:2017-09-18 发布人:

914日下午,著名刑法学家、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兼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陈兴良教授应邀莅临我院讲学,在人文学院报告厅为法学院师生作了题为《刑法阶层理论》的精彩讲座。讲座由陈洪兵教授主持,刑法教研室的欧阳本祺教授、李川教授、钱小平副教授、梁云宝副教授以及法学院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博士生到场参加,会场座无虚席,气氛融洽、热烈。

讲座伊始,陈兴良教授开宗明义地指出,在我国当前刑法学界,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立与论争,是近些年来刑法理论的一个重要争点之一。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属于阶层理论,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属于耦合理论,两者之间存在重大差别,只有坚持刑法阶层理论,才能正确地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件。

首先,陈兴良教授阐述了“三阶层与四要件比较视野中犯罪论体系的位阶性”,通过界定阶层、位阶等概念,揭示刑法阶层理论的逻辑蕴含,并指出刑法阶层理论对犯罪成立要件之间设立了逻辑上的位阶关系,从而使犯罪成立要件形成一个具有内在逻辑关系的体系,逻辑性与实用性是犯罪论体系的两大基本特征。

其次,陈兴良教授论述了“以事实与价值为基础的形式与实质之间的位阶关系”,强调犯罪论体系必须遵循“在事实与价值的关系中,事实是价值的载体,没有价值的载体也就不可能存在价值本身”这一基本哲学原理。同时,以“网络刷单案”为例,剖析了我国从苏俄引入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在社会危害性观念的主导下,事实与价值之间的位阶关系被扭曲,在司法实践中导致构成要件发生变形与走样的现象。

最后,陈兴良教授阐释了“以客观与主观为基础的不法与责任之间的位阶关系”,提出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是以不法与责任作为基本架构的,这两者之间存在位阶关系。不法与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对应于客观和主观,客观与主观之间的关系,可以进行合理的排列组合。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但在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中,客观与主观之间没有形成严格的位阶关系,形成主观先于客观的定罪思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大影响,例如“成俊彬诈骗案”。

在讲座互动环节,同学们踊跃提问,陈兴良教授对问题都做了严谨而详尽的解答。最后,陈洪兵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与点评,并代表法学院全体师生再次感谢陈兴良教授的到来,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本次讲座的成功举行,展示了陈兴良教授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儒雅的名家风范,加深了学院师生对刑法阶层理论的理解,对学院师生今后的专业学习与实务运用都具有积极意义。

(刘双阳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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