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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成功主办江苏省法学会港澳台法律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两岸四地融合发展与法治保障”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7-10-31 发布人:

20171028日,由我院主办、河海大学法学院承办的江苏省法学会港澳台法律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两岸四地融合发展与法治保障”研讨会在南京举行。

河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春福教授主持开幕式,河海大学校长法律事务助理邢鸿飞教授、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胡道才、江苏省法学会港澳台法律研究会会长肖冰教授分别致辞,欢迎各嘉宾的与会,阐述研究当今两岸四地融合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的重要意义。

江苏省法学会研究处主任沈定成宣读了江苏省法学会《关于增选李华同志为江苏省法学会港澳台法律研究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请示》的批复并提议大会选举。在民主有效的选举后李华同志当选港澳台法律研究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

主题报告阶段由葛勇平教授主持。江苏省人大外事委副主任司锦泉做了《香港当前形势与未来走向》的报告澳门大学法学院的税兵副教授做了《粤港澳大湾区:待见的法律之桥》的报告台湾成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维珊律师做了《台湾地区未成年子女亲权酌定原则及其于暂时处分中实践之可能性》的报告。

评议人南京大学法学院张仁善教授认为,三份报告及安排顺序都是匠心独运,两岸四地的发展不仅要依靠祖国强盛的硬实力,文化的软实力也不可小觑,在两岸四地交往过程中要尊重差异性的客观存在,地域间法律桥梁的搭建主要问题在于意识形态领域,中央政府强有力的扶持之下,地区的认同感与拼搏精神都不可或缺。

在优秀论文研讨交流环节,第一单元主题是“两岸四地民商事法律融合与借鉴”,由肖冰教授主持,税兵副教授评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浩法官报告《从内地法官视角看香港公司法在内地的适用》,张法官以自己审判中遇到的案件为例,表明了审判中外国法适用的难度及《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带来的新常态,提出外国法在司法实践中既要“查”,兼要“明”。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席超主任基于我国台湾地区的理论与审判实务谈了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制度之法律适用研究。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秦集成法官比较研究了海峡两岸股权与股份转让效力模式,对股权、股份的转让是否应该设立同一规则以及转让的效力范围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闫瑞波结合CEPA中的相关规定谈了中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是确定的规则与不确定的结果。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莉结合生活实例谈了两岸单用途预付卡的监管途径与比较研究,对生活的指导意义较大。税兵副教授认为以上论文的问题意识较强,法解释论运用成熟,比较法方式突破传统,希望日后的研究样本更具开阔性,朝着社科类研究越发透明化的方向发展。

第二单元主题为“两岸四地刑事法治合作与借鉴”,由河海大学陈广华教授主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陈长春检察长谈了一带一路背景下检察机关对两岸四地知识产权的法治保障研究,提出要优化检察对知产领域的保障措施。睢宁县人民检察院的王威主任分析了两岸权威部门“信任差异性”及其对电信诈骗的影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王红梅检察官比较了海峡两岸的交叉询问制度,并发表了自已对于改善的看法。通州市人民检察院张涛检察官以台湾地区为参考,探讨了大陆地区检察官对办案责任制度。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比较了台湾地区法制,探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自白问题。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侯滨检察官通过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借鉴港澳台地区的相关规定,对于完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庄中卫检察官探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以台湾地区少年审前调查制度为参考,提出少年司法实务更关注行为人而非行为本身。南京师范大学侯菁如副教授对此进行了评议,认为以上论文都清楚明确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来自实务部门的观点有其合理性与普遍性。

第三单元主题为“两岸四地民商事、行政争议解决法治合作与借鉴”,由南京仲裁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兼秘书长、仲裁办主任李华主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陈亮法官探讨了仲裁四分法审查中的社会公共利益问题,大陆的公共利益与域外的公共政策都是不断发展的概念,就两者究竟是否相同以及在实务中的认定,对社会公共利益予以程序性保障表达了自己的想法。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吴嘉律师比较了两岸四地相互认可、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剖析了不予执行仲裁的规则。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李依玲检察官就时效、临时仲裁效力、口头仲裁效力等方面论述了内地一线那刚刚仲裁裁决相互认可与执行中的问题,对公共政策理解不同所带来的问题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孔金燕法官以案例切入,论述了涉港澳台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审查,提出在这其中要贯彻协同发展理念和意思自治原则。澳门大学李江峰博士探讨了一国两制下行政行为的跨境效力,认为港澳需要中央的政策帮助其发展转型,中央希望港澳的民众对国家有归属感,由此提出了要深入合作并将合作具体化。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石学友检察官比较研究了海峡两岸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认为台湾地区目前在此问题上概念界定不明晰,环保团体的力量有待加强。宿迁市中间人民法院的法官王桂禄探讨了司法视角下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制度完善,主要要理清交强险与救助基金的关系,定位明确的管理主体。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王成瑶对此环节进行了评议,王法官表示受益良多,并就涉港澳台研究中公共政策的具体问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本次年会的闭幕式由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广华教授主持,港澳台法律研究会秘书长戴庆康副教授进行了会议总结,报告了本次年会的论文收取与评奖情况,感谢为本次年会召开无私奉献的组织者和志愿者。本次年会在现场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我院国际法教研室老师带领全体国际法专业研究生参加了本次年会。同学们均积极投稿参会,并表示收获满满。其中,朱橙同学提交的论文《CEPA投资协议的制度创新与对比研究》获得了年会优秀学术论文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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