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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著名刑法学家金德霍伊泽尔教授莅临我院讲学

发布时间:2015-09-18 发布人:

20159月10日教师节之际,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波恩大学法学院教授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Prof. Dr. Dres. h.c. Urs Kindhäuser)莅临我院讲学,并在人文报告厅做了题为《违法性的基础》的精彩演讲。


    本次讲座由我院院长刘艳红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璇副教授担任翻译,出席本场讲座还有金德霍伊泽尔教授的夫人、德国科布兰茨大学音乐系教授韦伯(Prof. Petra Weber)女士。我院刑法教研室全体教师以及全院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一起聆听了讲座。

在演讲的第一部分,金德霍伊泽尔教授开门见山的指出了违法性基础判断需要厘清的一组核心概念:可选择性(Alternative)、举动空间(Verhaltensspielraum)、价值(Wert)、规范(Norm)以及归责(Zurechnung)。金德霍伊泽尔教授指出,可选择性是将世界自身的状态与法规范进行比较,从而判断某一事件是否偏离了法的规范秩序;举动空间概念在于明确刑法的评价对象,以辅助选择性的判断;法的价值是合法与违法事实判断的基石,合法的举动应当符合法的应然价值;举动规范是应然规范的表现形式,通过评价某一举动合法与否,从而为个人行为提供指导;归责是对行为人可谴责性的标准,归责对象必须同时具备行为能力与动机能力。金德霍伊泽尔教授以上述五个概念为主线,深刻讲述了违法性判断的思想脉络,带我们一同完成了违法性基础概念上的前思。

第二部分是关于犯罪论体系中的违法性。金德霍伊泽尔教授指出,违法性评价的意义在于借助于法的价值标准评价某一该当构成要件行为,以明确该行为是否具有积极或消极评价的必要性。同时,某人选择合法举动的能力是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行为人具有选择合法举动能力而不选择,则其实际上就是违反义务的。犯罪论体系的发展出了两个不同的准则体系:一是评价规范和举动规范,二是规则准则,前者评价行为的违法性,后者判断行为人的有责性。

最后,金德霍伊泽尔教授指出了相关术语的界限,如不法概念在德国涵括了构成要件该当性与违法性的判断,同样,违法性判断也要区分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前者在规范意义上表明现行法律对某一行为的否定评价,后者在实质意义上证立法律对该行为否定评价的根据。

在接下来的提问环节中,同学们畅所欲言、积极提问,金德霍伊泽尔教授为大家耐心讲解作答,并进一步为本次讲座的内容作了补充。在刘艳红教授的精彩点评与总结下,本次讲座圆满落幕!(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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