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政府法制研究课题项目指南 |
转自:转载 时间:2007年1月24日15:38 |
一、重点课题 1.关于和谐社会中的政府法制建设研究 课题的必要性: 在社会从蒙昧走向文明、从无序走向和谐的历史进程中,与之相伴的是政府法制从无到有、从粗陋到精细的必然演变。甚而言之,政府法制本身在特定的社会进化背景下也表现出其独特的个性。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政府法制建设的发展轨迹恰恰从一个侧面印证了人类文明进程中政府法制的发展共性,同时又凸显出在澎湃的全球化浪潮中富有中国特色的政府法制建设品格。在当今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宏观背景下,政府法制既对社会和谐构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又深深地烙上了和谐的印痕。为此就有必要总结中国政府法制建设的经验与教训,分析政府法制建设的发展大势,进而阐明完善我国政府法制建设的途径和方法。 课题研究范围: 以和谐社会为背景,突出人的主体地位,架构政府法制的发展方略,完善政府法制建设。 课题研究要求: 该课题要求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社会关系的演进路径为前提,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精神,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重新定位,比较、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先进的政府法制建设成果,进而描绘我国和谐社会中的政府法制图谱。 课题成果形式: 研究论文。 2.我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若干实践问题研究 课题的必要性: 我省从2000年开始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经过几年的实践,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作为一项全新的法律实施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亟待研究的问题,如已批准的行政处罚权尚未集中到位,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与有关机关之间配合协调有待深化,相对集中处罚权能否适应城市化快速发展提出的要求,行政执法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发展不平衡,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等等。 课题研究范围: 我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践和理论问题。 课题研究要求: 该课题要求在全面调查了解我省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实证分析,总结这项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课题成果形式: 课题调研报告。 3.关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研究 课题的必要性: 开发区在江苏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开发区管委会作为一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建立强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极大地制约着开发区功能的进一步发挥,管理及体制方面的缺陷日益显现,迫切需要在新形势下进行改革创新和体制重构。 课题研究范围: 我省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性质、职权、行政执法权限、执法模式等问题。 课题研究要求: 本课题通过对我省国家和省级开发区的实证调研,总结分析现行弊端及其原因,并进行理论论证。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在现有法制环境下,如何在执法职能、执法体系和执法模式等方面进行重构,从而进一步发挥开发区在新一轮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课题成果形式: (1)课题研究报告; (2)开发区管委会行政执法权限及执法模式规范文本。 二、一般课题 1.行政执法中第三人问题研究 课题的必要性: 本课题研究的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涉及的除相对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本课题对第三人有关问题的研究,将有助于在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时确定适格的申请人,有助于从一般意义上概括出处理与第三人利益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和若干类别行政执法法律适用的理论问题,有助于在立法实践中加强对第三人权益的规范和保护。 课题研究范围: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中的第三人的界定;行政执法中的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适用。 课题研究要求: 本课题所要研究的问题包括:现行关于第三人的法律规范;第三人的范围;确定第三人的方法,即是公法意义上的第三人,还是私法意义上的第三人或两者兼而有之。是以法律条款规定为根据确定,还是允许根据一般原则来确定。是以实体法为依据的严格方式,还是允许程序意义上的第三人启动程序的放宽方式;行政执法机关与第三人,第三人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关系。以法律上的权益关系作为研究起点,研究涉及第三人权益的法律规范现状及保护问题,寻找解决行政执法中涉及第三人权益的利益平衡问题。 课题成果形式: 课题研究报告。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问题研究 课题的必要性: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法律救济的两种最为有效的方式。但两者不论是在启动程序,处理方式,还是法律效力上,都有着较大的区别。因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者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既有要求复议为诉讼前置程序的法律规定,也有复议为终局救济方式的法律规定,还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者自由选择的法律规定。因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就存在着多种可能性。 同时,因行政复议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不少问题仍然存在争议。如被告主体资格的确定,其他案件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行政诉讼中行政复议决定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法院对行政复议决定所引发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标准等等。这些争议的存在,既会影响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复议,也会导致不同法院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出现分歧。因此亟待对该问题进行研究,以便在实践中形成共识。 课题研究范围: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二者的衔接问题,及其在处理、审理案件过程中因差异而导致争议的问题;争议处理的方法和标准。 课题研究要求: 本课题将从行政救济理论角度分析和研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通过对因行政复议而引发的具体行政案件进行样本分析后,基本厘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的模糊地带。本课题应当总体分析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复议和诉讼关系,并针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何衔接问题提出具体的指导性意见,对如何规范政府法制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和人民法院对行政复议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工作提出具体的意见。 课题成果形式: 课题研究报告。 3.规范性文件监督问题研究 课题的必要性: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及其所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检验和评估,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监督,对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将起到重要作用。 课题研究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监督及处理方法、原则。 课题研究要求: 本课题通过分析调查规范性文件监督效果,提出规范性文件监督中应掌握的原则、方法和处理机制,对如何改善规范性文件监督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课题成果形式: (1)课题研究报告; (2)对规范文件进行审查监督及其规范的操作规程。 4.服务型政府体制下的依法行政问题研究 课题的必要性: “实现政府体制和职能的转变、建立服务型政府”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政府改革目标。在“服务社会”价值观的指导下,政府行为目的由“构建社会秩序”转变为“应和社会需求”,行为模式由“管理”为主转变为“服务”为主,行为内容由强制性行政行为转变为强制性行政行为与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相结合。服务型政府体制的建设对我国政府的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由此需要在行政法的理论研究上调整视角,对服务型政府体制下行政行为的理论基础、表现形式及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具体规范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探讨。 课题研究范围: 服务型政府体制下依法行政有关问题,包括政府行政行为的理论基础和制度设计等。 课题研究要求: 分析服务型政府下政府职责的特征、表现形式及对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比较与管理型政府下行政行为的不同特征,提出服务型政府体制下促进依法行政的对策建议。 课题成果形式: 课题研究报告。 5.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研究 课题的必要性 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也称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行为。由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由于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主体广泛、形式多样以及效力层次多、制定程序不统一等特点,在发挥其使法律规则具体化、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等优势的同时,如果不加以严格的规范,则会产生诸多弊端,成为违法行政行为的重要根源。因此,加强对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的研究,不仅是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需要,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践要求。 课题研究范围 课题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等级、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的立法监督、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监督、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 课题研究要求 该课题的研究要求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进行系统的分析。并对如何完善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建设性的对策。 课题成果形式 研究论文。 6.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课题的必要性: 当今,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成为中国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障碍,环境纠纷公益化也日趋明显。政府作为环境公益的代表,在被赋予管理环境巨大权力的同时,也肩负着保护环境的重大责任。然而,因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现实中屡屡发生行政机关以违法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危及环境公益的现象。因此,加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理论和实践研究,适时构建中国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制度,是弥补传统环境管理机制缺陷、适应中国环境保护需求的紧迫问题。 课题研究范围: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及制度设计。 课题研究要求: 在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法理分析和对国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就中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必要性、目标取向、基本架构或相关问题,提出立法建议和意见。 课题成果形式: (1)课题研究报告; (2)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建议。 7.关于紧急情况下政府法制工作有关问题研究 课题必要性: 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环境污染事件和安全事故等,不断考验着在紧急情况下政府法制工作如何对应的问题,如何在紧急情况下使政府行为纳入法治轨道,既保障政府有效行使权力、应对危机,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是政府法制工作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 课题研究范围: 紧急情况下的政府立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及行政协调等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课题研究要求: 在社会形态日益呈现多元化,战争、重大自然灾害、严重人为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经济危机等原因频繁引起紧急事件的背景下,政府法制工作如何从立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及行政协调等方面进行有效参与和应对,分析研究政府在紧急情况下的权力和职责,紧急事件的确定,应急机构的设立,紧急事件的处理程序和紧急权力的行使模式,紧急权力的救济等内容,为紧急情况下政府应对工作的法制化建设提供对策建议。 课题成果形式: 课题研究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