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奖励基金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9-09-21浏览次数:2370

 

 
 
(2009年9月18日院党政联系会通过并公布)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教师积极从事教学科研活动,鼓励广大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的精神,推动法学院更好更快的发展,特设立“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奖励基金”。
第二条 该基金经费来源于法学院院长提供的专项基金,首批金额3万元,同时接受其他院领导、教师以及院外校外人士提供的经费支持。
第三条 该基金每年度评选一次,评选人数每年度6人,分别为教师2人、学生4人。学生名额的分配为法学院全日制的法学本科生2名、法学专业研究生1名和法律硕士研究生1名。
第四条该基金每年奖励金额为1万元,教师每人奖励3千元、学生每人1千元,并颁发“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奖励基金”证书。
第五条法学院设立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奖励基金委员会,由法学院院长、书记、副院长及相关学科负责人、教师组成,负责本基金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教师获得该基金奖励的,经本人申报,直接从每年的教师考核中认定,具体条件为:
1.年龄在40岁以下,职称为副教授以下;
2.已经完成当年的教学考核任务,且成绩突出。
3.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教师中的科研排名为前两名。
 第七条学生获得该基金奖励的,经本人申报,由基金委员会组织公开答辩、评审,具体条件为:
1.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本科生已经结束二年级或三年级、研究生已经结束二年级的学习,成绩优秀;
3.科研能力较强,其中研究生要求至少有一篇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
凡获评学校各类奖励中最高奖学金的学生,经申报评审可以获得本奖励基金荣誉证书,但不再享受本基金的奖励金,名额不限。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基金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