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域发展的概念是可以证立的,并且是经过证立的。区域法治发展的概念是科学的,可以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和中国法学的概念体系。
(2)区域法治发展理论是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中国法学界在21世纪的原创性理论,这一理论将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和法治理论体系。
(3)区域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区域性模式,具有国家法治统一性基础上的区域法治的多样性和国家法治整体性基础上的个别性特征。
(4)区域法治发展对于调整、保障、引导和服务区域内各项建设,协调法治区域内的利益关系,促进区域内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升法治区域内的核心竞争力具有重大意义,把区域法治发展纳入中国法制建设的总体布局中,是十分必要的。
(5)在当代中国,区域不仅意味着以地理因素为基础的空间结构,更重要的是以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作为基础的社会结构。它是一种多重的发展经验,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丰富资源。
(6)中国古代的地方自治和近代中国的区域自治,为当代中国的区域法治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历史经验,有待于深入挖掘和加以借鉴。
(7)开展法治评估,对推进区域法治发展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法治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应立足中国国情和区域实际,同时积极借鉴世界法制评估指数,使其具有科学性、民主性和普适性。
(8)将理论模型与实证调研结合,开展区域法治发展的现实样本研究,在当下的研究中非常必要。
以上“八点共识”得到了与会专家的一致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