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我国刑事法治的任务及走向
刘艳红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以下简称“公报”)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全面贯彻宪法及法律的规定,以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为党、政府、社会和公民的行为准则。
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法治必须也必将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指导之下,发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作用。
根据公报中所提到的依法治国所要达到的目标,我国的刑事法治也必须做出积极的回应,为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保驾护航。
一、发挥刑事法在维护国家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在公报中,“稳定”一词出现频率为4次,分别为“改革发展稳定”、“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港澳“长期繁荣、稳定”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统一稳定、社会稳定和谐既是我党治国理政要长期秉持的大政方针,也是一个需要不断关注且愈久弥新的话题。
值得肯定的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总体稳定。但是不能忽视潜在的不稳定因素。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社会群体性事件都时有发生。面对这些不稳定因素,刑事法治必须秉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予以区别对待,面对恐怖主义犯罪以及民族分裂主义犯罪,刑法必须严厉处置,展现刑法严厉的一面。而近年来,由于土地征用征收、城市房屋拆迁等原因往往导致公民采取极端方式予以维权,进而触犯刑律。对于这些公民基于维权措施失范导致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可能涉及犯罪的行为。要认识到问题的根源是地方政府处理不当以及救济途径的不通畅,“真正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是问题的解决之道。所以对于这类行为,刑法要予以宽待,积极出罪。这也是刑事法治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回应。
二、维护刑事法治的司法公正
在公报中,提及“司法公正”或者“公正司法”6次。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组成,也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保障,司法不公将会导致社会公正从根本上无法实现。而司法公正最牵动人心的是刑事司法的公正,现代传媒的快速传播所带来的蝴蝶效应,使得刑事司法不公裂变为最容易击溃公民对司法权威信任的左勾拳。前段时间的念斌投毒案、陈科云等五人爆炸罪案、张辉、张高平强奸罪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均揭露了我国刑事司法在维护人权保障和社会公正上的种种弊端。
因此,本次全会着重凸显了司法公正的地位。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要从程序保障和实体保障上双管齐下。既要在程序上严格遵守刑事诉讼程序,保障被告人的每一项诉讼权利;还要在实体上拓宽刑事被告人的出罪途径,通过正确地解释《刑法》的出罪机制以对抗控诉机关的入罪思维,最终确保无罪的被告人能够充分享受《刑法》所设定的出罪权利。
三、健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
公报提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之后,在还没有相应的后续法律予以衔接的时候,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之间的联系备受考验。劳动教养所涉及的违法活动,在概念上是属于危害程度高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但又达不到犯罪构成要件,因而不能适用刑法予以规制的行为。尽管我国二元制的违法行为惩罚模式存在弊端,但是在我国本土的文化传统之下,却也有着抑制犯罪化,防止犯罪圈扩展,进而尽可能地保证违法行为人重新回归社会的正能量。劳动教养废除之后,这些违法行为到底该如何处置,考验着我国刑事立法者、司法者和行政执法者的智慧。如果将这些行为纳入为犯罪将延展犯罪范围,如果按照既定的行政处罚来惩处,又达不到惩治的目的。或许可行的路径是对于原有的劳教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确保行政执法的打击准确性和打击力度,适度提高行政处罚的严厉度。以此来达到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之间的适度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