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由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主办,东南大学法学院和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联合承办的“区域政府间合作法治原理与机制研讨会”在南京举行。
与会学者一致认为,加强区域法治发展理论研究具有促进法学理论发展与推动现实问题解决之双重意义。在基础理论研究层面上,区域法治发展的研究应当从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三个维度进行。区域间政府的合作,既要回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具有超前的意识;既要注重区域间政府的合作,又要平衡区域间各自的利益;区域间政府的合作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作用和规范作用。
区域法治发展有其内在必然性
“区域法治的发展研究有着深厚的法哲学意义,区域法治是国家法治发展在特定空间范围的展开和实现,从而构成国家法治发展进程的有机组成部分。”扬州大学党委书记夏锦文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内在地要求必须推动国家法治与区域法治的协调发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公丕祥指出,在中国法治建设的伟大事业中,国家法治发展与区域法治发展这二者是一个内在关联、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法治共同体系统,反映了当代中国法治运行的基本状况。它们之间的协调发展状况,往往成为衡量当代中国法治发展水准的基本评价尺度,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具有重要的影响。
与会学者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新形势下,区域发展的动力逐渐由技术创新转向制度创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区域发展就成为区域政府形成和发展区域竞争合作优势的重要选择。在这样的背景下,21世纪初,全国范围内的区域法治建设如火如荼。区域法治发展构成了区域政府着力推进制度创新,打造竞争优势法治化的崭新形态,特别是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潮流下,区域政府的竞争与合作,呈现着一种新的形势,这必将为区域发展和区域法治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公丕祥认为,在当代中国,区域法治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区域政府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遵循国家法治发展总体方向的基础上着力推动的产物。这一现象的出现有其内在的必然性,而创造区域集团优势是区域政府推进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章剑生则提出,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中国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现象,源于国家通过公权力强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果。围绕区域合作的法律依据,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文科处处长叶必丰指出,截止检索日2014年9月6日,通过对所检索4448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统计和整理表明,我国已经积累了较多区域合作的法律资源,基本上满足了区域合作实践的需要。他在会上详细介绍了15件法律的21个区域合作条款、25件行政法规的32个区域合作条款、24个有关区域合作的法律文件。
区域法治改革必须坚持立法先行
与会学者提出,区域法治的发展与完善推动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但是地方区域性改革作为改革的实验区,有些改革是在相关法律未予修改的情形下展开的。这种情形下,区域性改革如何依法推进便成为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章剑生指出,“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这一原则应当是十八大以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必然结论。过去某些重大改革突破宪法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宪法法律的权威,严重影响了公民守法的自觉性,也为某些地方政府“借口改革治理之名、行违法行政之实”提供了依据。故任何所谓“良性违宪或违法”都必须给予彻底否定。他认为,先行先试必须做到授权在先,中国国情决定了必须要先行先试,但它必须要在法律和宪法的框架内进行,过去那种“摸着石头过河”的做法在改革开放之初法治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今天必须坚持立法先行,才能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登峰提出,权衡维护法治与推进改革两方面的需要,地方先行先试的改革可以走一条概括授权“变法”的路径,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向地方人大或地方人民政府授予改革过程中对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在试验区内予以废止与修改的概括性权利;地方人大或地方政府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与修改决定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备案。“这一方面可以维护法治的形式要求,逐步形成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法治思维,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进我国渐进式、试验式的改革进程。”他说。
北京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金国坤强调,只有依靠法治,才能为区域发展规划的实施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法律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强制性,决定了将发展规划确定的蓝图通过法律规则具体化,才能成为各主体采取合作措施的具体指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苏力认为,区域发展的问题不能只考虑经济发展,要进行长远的规划。区域合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各地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区域规划是推进区域政府间协作的重要机制。”东南大学社科处处长、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周佑勇提出,从长三角地区的区域实践来看,区域规划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区域规划功能与价值定位上的错位、法治基础的缺失、程序机制的不完善等缺陷,制约着区域规划的良好实施。他强调,构建区域规划实施的法治平台,完善区域规划实施的程序机制,是推进区域规划实施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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